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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授权经营合同法律特征辨析/喻昌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10:16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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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授权经营合同法律特征辨析

喻昌运


摘 要:授权经营合同是规定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权利义务的正式文件,是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重要的联系纽带。授权经营合同具有民法意义上的合同的一般特征,是格式合同。其主体又具有特定性,特指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其内容具有多样性,体现多种法律关系;从法律上讲,合同主体地位平等但同时主体之间又存在一定的控制关系。实践中还应注意区分授权经营合同与特许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区别。
关键词:汽车品牌销售 授权经营合同 法律特征
实行汽车品牌销售是实施品牌经营战略的重要内容。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多次提到“实施品牌经营战略”的问题,如规定:“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汽车品牌销售”。①2005年2月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汽车品牌销售基本模式进行了规制。据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自2005年2月发布首批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单位以来,到2006年底已有9批上红盾网公布,总共17000多家汽车销售企业(不包括总经销商)获得授权,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汽车品牌销售发展势头之迅猛。
实行汽车品牌销售离不开授权经营合同。因为授权经营合同是规定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式文件,是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重要的联系纽带。《办法》对授权经营合同作了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但没有对如何签订授权经营合同、签订什么样内容的授权经营合同做出明确的规定,给汽车供应商留下了可以“自由发挥”的余地。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授权经营合同的特征进行剖析,以利于我们正确、全面认识授权经营合同,利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实践中正确制订、签订和履行授权经营合同。
一、授权经营合同的含义
授权经营合同是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因开展汽车品牌销售活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授权经营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对于授权经营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一般原则进行调整。
授权经营合同是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依据《办法》关于“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的规定,开展汽车品牌销售,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必须签订授权经营合同。
授权经营合同对于双方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授权经营合同地位相当于“宪法”。双方当事人围绕汽车品牌销售开展的一切活动都应受该授权经营合同的约束。它是总纲,而其它的合作文件,如汽车供应商发布的商务政策、汽车供应商在整个网络内施行的管理标准等都应遵循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授权经营合同的分类

汽车供应商可以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将授权经营合同进行适当分类,以适应汽车品牌销售的不同模式。如中法合资的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的授权经营合同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神龙公司旗下拥有东风雪铁龙和东风标致两大品牌,通过分别建立营销网络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神龙公司将东风雪铁龙品牌授权经营合同分为五类:第一类适用于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授权销售服务商,即4S店适用。此类合同是最有典型意义的授权经营合同,包含了授权经营合同的主要要素,使用范围最广;第二类适用于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授权服务商,即2S店适用,该类网点仅仅提供服务,不销售车辆,因不销售车辆,其授权也不必办理品牌授权备案手续;第三类适用于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授权专项销售商,对开拓机关事业单位大客户和出租车、租赁车市场的单位适用,虽然单纯,但也需按正常程序办理品牌授权备案手续;第四类为出租车专修网点授权合同,适用于专修出租车的网点,其性质与第二类相同,但在合同中授予网点的权限比第二类小一些;第五类是二级网点合作合同。特殊之处在于这是一个三方签署的协议,当事人为神龙公司、神龙公司的一级网点、新发展的二级网点。三方合同的签署,可以使得二级网点获得神龙公司的品牌销售授权,同时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将一些本应由神龙公司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转由一级网点享有和承担。以上分类可根据公司的需要不时予以调整,一成不变的合同分类是没有的。
三、授权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授权经营合同虽然不是《合同法》列明的“有名合同”,但具有民法和合同法意义上合同所有的一般特征。由于授权经营合同是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的重要工具,因此,受汽车品牌销售模式性质的影响,授权经营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授权经营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授权经营合同主体主要包括汽车供应商、经销商。他们由专门的法规予以定义,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其特殊的要求。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汽车生产企业直接作为供应商制定网络发展规划、建立销售服务网络的,汽车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直接与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开展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活动。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其设立条件由《办法》直接规定。③
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办法》第九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销商只能是法人单位,不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对经销商的资格要求比对特许经营中的受许人要严格得多;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这是核心要件;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2、授权经营合同内容具有多样性。
首先授权销售是汽车品牌经营的核心,授权经营合同以授权销售为核心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汽车供应商享有的资信利益是汽车品牌销售形成的最基本要素,经销商只有在取得了汽车供应商的品牌授权的前提下才可能进行经营,授权经营合同首要的问题是要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其次,品牌授权涉及到企业一种复合的知识产权,由商标、标识、店铺名称、经营模式、服务标志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的专利产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组成。而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对汽车品牌销售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往往同时包含有多种知识产权调整保护的内容,授权经营合同的内容自然也应一一作出安排。除此之外,授权经营合同还应反映其它多种法律关系,如培训指导、整车和备件买卖等多种法律关系,这就使得授权经营合同的内容丰富多彩,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3、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控制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汽车品牌销售关系中各个经销商之间本身是没有横向联系的,并且在与汽车供应商之间的纵向关系中,经销商财务独立,人事独立,与汽车供应商之间也仅仅是关于商标、标识、店铺名称、经营模式等资源的合作使用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而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关系与合伙关系等法律关系。这一特点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原则,因此,从根本上讲,授权经营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但,由于我国的汽车服务贸易是以生产企业为主导的营销体系,这一点在新产业政策有关品牌授权的规定已得到充分体现,这与欧盟新汽车贸易服务法规以市场为主导的营销体系截然不同。
关于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地位问题,从《办法》的内容上看,强调了汽车供应商的主导地位,使汽车品牌销售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控制关系。但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强调了汽车供应商尤其是汽车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另外,如果是出现经销商将车销售给未经汽车供应商授权的单位,汽车供应商将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同时,不管销售领域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要找汽车供应商。这也要求汽车供应商必须加强对整个销售服务网络的控制。因为实施网络规划是汽车供应商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产生担心甚至抱怨是难免的,他们担心他们相对于汽车供应商的弱势地位会更加明显。④按照《办法》之规定,汽车供应商有可能随时改变与经销商合作的关系。目前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一般来讲是一年一签,所以经销商可能随时面临被取消品牌汽车经营权的危险。
虽然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存在某些矛盾,但主要还是利益共同体;汽车供应商在对经销商实施一定控制的情况下,又必须保证经销商的切身利益。二者唇齿相依,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为了不越界干涉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汽车供应商体现这种主导地位时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事,主导但不主宰,指导但不霸道,以求形成和平共处、合作双赢的局面。

4、授权经营合同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条款,订立合同时不需与对方协商,相对人必须全部接受拟定的条款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里所谓的“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所区别。前者仅指格式合同中的具体的格式条款,后者则为整个格式合同。但二者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商务实践中,“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意思相同,不作严格区分。授权经营合同由汽车供应商提供范本,一般来讲,不会一一与签约经销商进行谈判后作即时修缮补充,相反,由于汽车供应商已将合同范本印刷成册,容不得经销商任意添加内容。所以,授权经营合同符合格式合同的特征,属于格式合同。为保护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权益,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⑤
5、授权经营合同不是特许合同。
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1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于汽车品牌销售与特许经营分属不同范畴,二者性质不同: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根据该条规定,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商号,即被特许人是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而汽车品牌经销商作为独立法人,并不是以汽车供应商的名义进行经营。在此点上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合作方式并不符合《特许办法》对特许经营模式的规定,授权经营合同约定的内容与特许合同约定的内容有重大区别。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6、授权经营合同不是委托代理合同。
授权经营合同中的“授权”指的是“授权销售”或“品牌授权”,而不是“委托授权”,在整车销售方面,除非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办法》对汽车品牌销售做的界定,所谓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⑥其核心在于授权销售,围绕授权销售这一核心,汽车供应商(包括生产企业和汽车总经销商)通过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汽车经销商在一定的区域从事特定品牌汽车的销售活动。其目的是达到汽车供应商营销体系的统一运营,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因此,实践中,又将汽车品牌销售称为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作为对“汽车品牌销售”的全面理解,汽车品牌销售作为一种“汽车经营活动”包含了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两个主要方面。在服务领域,如果汽车供应商需要通过经销商提供保修、召回服务,在相应的授权经营合同中,双方会约定委托代理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当我们得出授权经营合同不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基本判断时,可以用“在涉及质量担保内容时除外”来作为补充。

注释:
①参见:《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35条、第36条。
②张伯顺:《中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未见动摇》,载于网址:http://news.QQ.com 
③参见:《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
④曾参与《办法》制定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把厂家和经销商的关系说成是强势和弱势的地位并不科学,两者的关系应该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是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两者是公平的、相互制约的。参见:500余家经销商上书质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载于网址http://www.sznews.com/szsbcar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
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
(作者:喻昌运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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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总装备部 国防科工委等


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86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国家目标的科技计划。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863计划选择信息技术、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航天航空技术、先进防御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若干个主题和重大专项作为发展重点,由科技部总负责并和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863计划按领域、主题、课题和子课题分层次管理,同时针对重大高技术问题设立重大专项。
第五条 各领域和主题中的课题以鼓励创新、掌握知识产权、攻克重大关键技术为导向;重大专项以重大系统和工程为核心,以市场、应用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能


第六条 国家863计划协调指导小组是国务院批准的863计划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协调863计划的重大问题,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863计划的重要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 科技部、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委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领域、主题和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的决策以及制定政策和实施措施;组建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审批和下达年度计划;发布课题指南;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等。
第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作为其相关职能单位参与863计划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关系,研究处理有关863计划的重要问题。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作为实施领域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本领域各主题的管理,并代表组织实施部门与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 863计划设立专家顾问组。负责对计划在战略层次上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评估。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划宏观战略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评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顾问组人选在全国遴选,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条 领域设领域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领域计划的执行进行咨询、监督和评价。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
(二)对本领域主题的年度计划、课题指南提出咨询审核意见;
(三)对领域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组织评价;
(四)提出对主题专家组及成员的考核意见。
领域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组织实施部门选聘,成员起聘年龄不超过62岁。专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主题设立主题专家组。负责本主题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相关重大专项的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主题的主要研究方向和战略目标;
(二)提出本主题年度计划建议;
(三)提出课题招标建议;
(四)组织编制课题指南和课题评审;
(五)提出课题立项和课题承担单位建议;
(六)检查本主题课题的执行情况,课题完成后组织验收;
(七)指导相关重大专项总体组工作。
主题专家组一般由9-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组织实施部门选聘。专职成员起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兼职成员起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主题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的换届,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组)换届选聘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承担计划各主题的公共服务、日常财务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各管理组织间的工作程序是:主题专家组对课题立项和课题经费概算提出建议,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报领域办公室审核,经联合办公室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各领域办组织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各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的批复,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第十五条 对主题专家组的考核工作,由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于每年6月份组织进行。主题专家组组长向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报告主题专家组工作情况。每个成员作述职报告。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共同形成对主题专家组及其成员的考核意见,于7月中旬报联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主题专家组成员不承担计划的课题。在课题的评标和评审中,出现与主题专家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情况时,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主题专家组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出国等原因导致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履行专家责任者,应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暂时停止专家委(组)成员的职权,并保留本届专家成员身份。否则可视为自动放弃本届专家委(组)身份。长期无法正常履行专家职责者应退出专家组。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组织实施部门编制863计划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主题专家组在综合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新课题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主题下一年度计划建议,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根据专项进度提出专项下一年度计划建议,于每年11月底前报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
第二十条 主题和重大专项年度计划建议经领域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审核意见,由领域办公室根据咨询审核意见与主题专家组或专项总体专家组共同研究,并做必要调整后,汇总形成本领域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中旬报联合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一条 联合办公室汇总各领域年度计划,形成863计划年度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主题专家组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主题执行情况总结(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报领域办公室,由领域办公室汇总后形成领域执行情况报告,于12月底前报联合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主题专家组于每年1月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主题战略研究报告,专家委员会综合后形成领域战略研究报告,于2月底前报领域办公室和联合办公室。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提出本主题战略目标研究报告,并提出分解课题意见,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后,由领域办公室组织论证。经联合办公室会签,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五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批准的战略目标论证报告,提出招标课题建议和编制课题指南,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后,组织实施部门审定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计划采取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落实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不定期发布863计划课题指南、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课题制管理要求,一个课题必须且只能确定一个课题责任人和课题的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该课题的课题组长,并以合同形式明确课题组长的责任权利。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课题的招标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行。招标课题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主题专家组提出招标课题和课题经费概算建议;
(二)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报领域办公室审核(一周之内);
(三)经联合办公室会签(3个工作日内),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批准;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拟订密级,并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五)组织实施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六)受委托单位承担招标的事务工作;
(七)课题责任人负责并会同课题依托单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八)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一个月之内);
(九)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十)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十一)合同文本一式8份,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各1份、地方科技厅(局)1份、主管部门1份、联合办公室1份、领域办公室1份,主题专家组2份;
(十二)主题专家组向未中标单位作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 择优委托课题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课题申请方根据课题指南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申请书;
(二)主题专家组受理课题申请书,并组织评审;
(三)主题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和课题经费概算、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建议;
(四)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后,报领域办公室审核(一周之内);
(五)经联合办公室会签(3个工作日内),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批准立项;
(六)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拟订密级,并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七)课题责任人负责会同课题依托单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八)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一个月之内);
(九)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十)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文,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十一)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文,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服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当同时签定保密协定;
(十二)合同文本一式8份,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各1份、地方科技厅(局)1份、主管部门1份、联合办公室1份、领域办公室1份,主题专家组2份;
(十三)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由主题专家组向课题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 主题专家组与受委托单位根据课题计划进度提出年度拨款计划,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经费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各项任务,保证任务合同的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长出国或因故离岗3个月以上,需报主题专家组审批。离岗半年以上者,应由课题责任人提出更换课题组长建议并报主题专家组审批。如果是自然人课题责任人,应终止课题。
第三十三条 课题的执行实行年度报告制。课题责任人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主题专家组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并填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不定期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课题进行专业评估。课题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组织实施部门,作为调整课题计划和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各课题执行情况和评估意见,按照"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提出课题调整意见。课题调整和处理意见由主题专家组及时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涉及经费调整的,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各方均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提出撤销和终止合同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合同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其研究内容与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或在课题进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合同无法进行;
(五)合同规定的其它需撤销和终止合同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需要调整的课题,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以修改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撤销的课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停拨经费,对国有资产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向主题专家组申请验收。同时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将课题科技档案资料向课题依托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课题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主题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领域办批准后,依据课题合同进行验收。对于经费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作为课题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课题形成的国家保密技术,须按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十条 课题验收后,课题档案资料由受委托单位进行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属于国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863计划课题。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应急课题,可以简化课题立项与经费预算评估或评审程序,但其课题立项必须经过组织实施部门的部务会批准,经费预算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章 重大专项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大专项在管理方式上采取总体专家组负责制,总体专家组对专项全权负责。
第四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专项的可行性报告,并对任务进行分解;
(二)编制专项总经费预算;
(三)提出专项课题招标或委托承担单位的建议;
(四)编制专项课题指南(草案);
(五)检查专项的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课题的验收;
(六)负责专项的总体集成。
总体专家组根据专项的性质,接受主题专家组或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总体专家组的选聘方式和要求参照主题专家组的选聘方式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 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领域办公室与主题专家组负责成立专项总体专家组。
第四十六条 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专项,应成立跨部门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的领导、协调与重大决策。
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的启动程序为:
(一)总体专家组提出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
(二)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审议;
(三)领域办公室组织论证;
(四)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和领域办公室意见经联合办公室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审批;
(五)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分解任务,编制课题标书和指南,经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后,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批并发布;
(六)重大专项中的课题和子课题的立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其中的主题专家组的职责由总体专家组承担,领域专家委员会的职责由主题专家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总体专家组负责制定各课题间的分工合作方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把握研究开发进度,对各课题成果进行总体集成。
第四十九条 重大专项实行监理制。由领域办公室负责聘请了解有关技术、管理经验丰富的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来承担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可根据需要会同财务、法律机构对重大专项的进度、技术指标、财务、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条 总体专家组可以根据各课题的进度和监理结果,对课题提出处理意见:如终止课题的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等。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可以以投资或共同研发的形式参加重大专项的合作,其权利义务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另行约定。
第五十二条 重大专项各课题的验收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组织。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样机、样品、测试等技术上的准备工作。重大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五十三条 重大专项管理的其它事项,按照本办法其它章节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 科技部负责向财政部汇总编报年度经费总预、决算。
第五十五条 计划经费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经费两类。计划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颁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课题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第五十七条 计划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十八 条财政部会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863计划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重大专项投入中企业投入部分,将作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十四条 用863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十五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课题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除计划任务合同书中另有约定以外),其维护运转费用由课题依托单位承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它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科研课题。
第六十六条 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并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课题终止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计划信息和文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计划信息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各管理机构都应给予高度重视。
第六十八条 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认真填报科技部制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统计表。
第六十九条 各主题应及时将每年新立项课题的课题合同的有关信息、在研课题的执行情况信息、验收课题的验收与成果信息和课题的后续发展信息录入相应数据库。各领域应在每年1月底,将各主题上一年度的上述信息汇总,形成本领域的"863计划课题信息数据库",并制成《领域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报表》,经领域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第七十条 文档材料按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各类数据文件的完整齐全。课题涉密文档材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课题结束后5年内,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每年应就成果的应用转化及产业化的进展,以及对所完成的课题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后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情况,向主题专家组提交《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后续发展年度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92]国科发计字38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各组织实施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

领域名称:


主题(重大专项)名称:


所属专题名称:


课题名称:


申 请 人:


申请人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年月日

填写要求
一、请严格按表中要求填写各项;
二、对于第一部分中的多选栏目,采用在所选项编号上划勾的方式确定;
三、申请书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四、申请书文本采用A4幅面纸,可以自行以同样幅面纸复制,填写内容需打印填入,对于篇幅不够的栏目可自行加页;
五、专利查新结论及其他附件需与本申请书装订成一册,一并报送;
六、表中单位性质、所在地区和所属部门代码请查阅863计划网站(http://www.863.org.cn):《863计划课题信息有关代码对照表》。



863计划课题验收报告编写大纲
1课题任务合同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
2对课题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
3课题任务执行情况综述;
4课题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评述;
5取得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6课题成果对相关研发工作的开展以及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7课题成果目前的应用、转化情况(包括与用户或企业等的合作状况)及其前景分析;
8课题成果的其他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与评述;
9课题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国际合作等方面情况及经验总结;
10经费使用情况;
11存在的问题。
12签章(课题责任人签字,课题依托单位盖章)

附:课题主要参加单位、完成人员(见表4.1)
附表4.1

课题主要参加单位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代码

课题组长、副组长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为本课题工作
时间(人年)〖〗对课题的主要贡献〖〗所在单位

其他主要参加人员


合计人
附表4.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决算表

表1课题编号:课题名称:金额单位:千元

科目〖〗
批准预算数〖〗实际发生数〖〗结余数
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
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
(1)〖〗(2)〖〗(3)〖〗(4)〖〗(5)〖〗(6)〖〗(7)〖〗(8)〖〗(9)〖〗(10)
一、经费支出
(一)直接费用
1.人员费
(1)高级研究人员
(2)其他研究人员
2.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2)外国专家费用
4.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会议费
5.修缮费
6.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房屋占用费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4.其他间接费用
(三)协作研究支出
二、经费来源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3.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4.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5.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编制人: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子课题决算表

表2子课题编号:子课题名称:金额单位:千元

科目〖〗
批准预算数〖〗实际发生数〖〗结余数
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
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
(1)〖〗(2)〖〗(3)〖〗(4)〖〗(5)〖〗(6)〖〗(7)〖〗(8)〖〗(9)〖〗(10)
一、经费支出
(一)直接费用
1.人员费
(1)高级研究人员
(2)其他研究人员
2.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2)外国专家费用
4.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会议费
5.修缮费
6.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房屋占用费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4.其他间接费用
(三)协作研究支出
二、经费来源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3.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4.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5.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编制人:子课题组长:子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决算表
表3课题编号:课题名称:金额单位:千元
科目〖〗
批准预算数〖〗实际发生数〖〗结余数专项经费〖〗其他
渠道〖〗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
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
(1)〖〗(2)〖〗(3)〖〗(4)〖〗(5)〖〗(6)〖〗(7)〖〗(8)〖〗(9)〖〗(10)
一、经费支出
(一)直接费用
1.人员费
(1)高级研究人员
(2)其他研究人员
2.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2)外国专家费用
4.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会议费
5.修缮费
6.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房屋占用费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4.其他间接费用
二、经费来源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3.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编制人: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

附表4.3

国家863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名细表

所属领域:所属主题/重大专项:



课题编号〖〗AA〖〗课题名称

资产登记卡号〖〗固定资产名称〖〗单价〖〗数量〖〗购置使用单位〖〗资产登记部门〖〗 各注

填报单位(盖章):制表人:填报日期:


5预期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前景预测及分析(包括国内外应用或市场现状、潜在用户、市场前景及风险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作用、影响分析等)
6课题现有工作基础与申请单位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其他所需增添的支撑条件和主要仪器设备(说明用途)
7合作单位任务分工
四、审核意见

1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签章

二年月日
2联合申请单位意见

联合申请单位(一)




签章

二年月日
联合申请单位(二)





签章

二年月日
联合申请单位(三)





签章

二年月日
附件:有关专利查新结论
其他附件
附件2:


课题编号:密级:

〖〗〖〗〖〗〖〗A〖〗A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课题任务合同书

课题名称:


所属专题:


所属主题/重大专项:


所属领域:


课题委托方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课题责任人 (乙方):


课题依托单位 (丙方):


起止年限:20年月至20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年月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的密级经科技部主管部门按有关保密规定审核确定后由甲方填写;课题编号由各主题按《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编号办法》要求统一确定。
二、填写内容涉及到外文名称,首次出现时要写全称和缩写字母。
三、本合同正本八份,可用A3或A4幅面纸复印,用计算机打印填写,用普通订书钉装订,勿用其他装订材料。本合同的"一"至"八"、"十""十二"项若在表格内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表示。
四、本合同下的课题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即可包括"课题-子课题"两级。乙方、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前与承担子课题任务的单位就子课题的目标、任务和知识产权分配等问题签订分级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本合同课题如涉及多家(包含两家)单位参加,乙方、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前与有关单位就合作任务和知识产权分配等问题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仅委托其它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甲方联系人由课题所属主题的执行秘书担任。
七、合同各方可根据课题具体情况,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协商订立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课题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一栏中,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直属机构等国家部门所属单位以外的单位,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九、《课题合同信息表》中课题承担单位名称,请按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课题所属学科"、"课题应用行业"、"单位性质"、"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应填内容及代码请查阅863计划网站(http:/www.863.org.cn):《863计划课题信息有关代码对照表》;选择
栏目采用在选项的编号上打勾的方式填写,且只选与课题情况最符合的一项;其他各栏的填写要求请查阅863计划网站:《863计划课题信息表填表说明》
十、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可查阅863计划网站有关内容。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课题任务合同书


课题委托单位(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法人代表人:科学技术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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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漯政[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漯政〔2010〕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组织实施工作。代建中心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调整和投资计划的下达;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及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职责不变。
  第六条 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财政部门单独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作出说明。
  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由代建中心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管、投资评审、质量安全、工程审计和工程担保等制度。
  第二章市政府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 代建中心职责:(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赢利性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代建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四)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需求计划;(五)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的拨付,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七)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生产安全等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九)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十)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二)负责建设土地的征收及土地附属物拆迁等手续的办理;(三)协助代建中心办理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四)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物资招标、采购的监督工作;(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六)参与监督代建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七)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并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在批复中明确由代建中心代建。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批复内容,与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第十四条 代建中心依法组织对代建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代建中心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一)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统一调整价格等政策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三)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四)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中心会同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代建中心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中心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代建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中心负责管理。
  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各方签证后,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代建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和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将资金拨付给代建中心;属于上级下达资金、国债资金、市级政府信用贷款财政担保金、境内、外捐款或自筹资金的,在市财政部门监督下由使用单位把资金直接拨付给代建中心。
  第二十二条 代建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的规定,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代建中心应当于每月第一周向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监察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上月项目进度月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单位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代建中心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代建中心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稽察过程中,发现代建中心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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