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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收缴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06:14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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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收缴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处置收缴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2号
2003-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通过前一时期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全国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收缴了一大批废弃、过期及伪劣的危险化学品,为防止这些危险化学品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组织妥善处置已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对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登记造册,办理移交手续。

二、为了安全处置已收缴危险化学品中的氰化物,现将具备安全处置氰化物能力的专业处置企业名单提供给你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将已收缴的废弃氰化物送至具备处置氰化物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同时做好运输过程的安全工作。

三、对于收缴的其他类废弃化学品,应送往已得到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置,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尽快开展废弃化学品安全处置单位认定工作。没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应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

请将对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情况于2003年3月10日前报告我局。

附件:

废弃氰化物专业处置企业名单

1. 安徽曙光化工集团

2. 天津华升有限公司

3. 河北诚信化工有限公司

4. 山东齐鲁石化有限公司腈纶厂

5. 山东招远金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6. 吉林长春化工五厂

7. 四川天然气化工研究院永川研究所

8.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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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3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2001年12月12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四届
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分析了进入新世纪共青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着重研究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党中央《决定》精神,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定》精神、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马列主义建党学说、毛泽东建党思想、邓小平党建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分析了进入新世纪我们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团的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

  团的作风是团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团的作风建设直接关系到团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共青团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在近八十年的奋斗历程中,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团结、教育和带领青年紧跟党前进,生动体现了青年最具活力、勇于创新的特点,在坚持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作风的基础上,形成了“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实事求是、朝气蓬勃”和“开风气之先”的鲜明特色。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共青团在我们党和国家各个历史时期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是共青团的宝贵精神财富。

  当前,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思潮相互激荡,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与我争夺青年一代的斗争更加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使青年的社会结构、群体分布和思想观念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情况。这些深刻变化,既为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共青团保持旺盛活力,进一步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任务更重了,工作要求更高了。全团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全面加强团的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团的作风建设是团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抓住了团的作风建设,就抓住了提高团的建设水平,从而完成党交给共青团团结、教育、服务青年任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积极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坚持和发扬优良传统,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服务青年,为团的作风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团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这是主流,要充分肯定。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与时代进步和共青团工作发展的要求相比,团的作风建设还有许多差距,党中央《决定》中指出的问题在部分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怨天尤人,无所作为;有的作风飘浮、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和短期行为;有的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缺乏艰苦奋斗精神等等。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脱离实际、脱离青年的,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

  团的作风关系团的形象,关系团员团干部的健康成长,关系党的青年工作和团的事业发展。全团要充分认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定》精神,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是共青团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共青团感召和凝聚青年,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是共青团适应新形势,开创工作新局面,从而完成党交给任务的重要保证。全团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在推进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的同时,把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党中央《决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是对党的作风建设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的集中概括和总结,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共青团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进一步密切团组织与青年的联系为核心,以增强团组织内在活力、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为目标,以各级团的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党建带团建”和团要管团,把团的作风建设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与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发扬优良传统,加强思想教育,推进制度建设,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把团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担负起团结、教育、带领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历史使命。

  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进一步密切团组织与青年的联系。把广大青年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深深地扎根于青年之中,竭诚服务青年。脱离了青年,就会失去青年的信任和支持,团组织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团组织都必须始终保持与青年的密切联系,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全团要把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同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认真按照党中央《决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集中解决好突出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知青年情、解青年难、竭诚服务青年;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真抓实干;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团的民主和纪律观念。全团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团的作风建设收到实效,取得新的明显进步。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是共青团顺应时代进步潮流,紧跟党前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的根本要求。

  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团,使广大团员和团干部进一步提高理论素养,防止和克服各种“左”和右的错误思想的干扰,掌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强大思想武器。要在大力推动团干部自学的同时,认真抓好集中培训。团中央将研究制定2002年至2005年全国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各级团委要据此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范围。要逐步建立并落实新任职的专职团干部理论培训制度。要加大对理论培训的投入,团费应部分用于团干部理论培训。要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并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评议和考核团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团员的特点和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团员的理论学习。

  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要联系团员团干部的思想实际,帮助他们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要联系团的工作和青年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团的工作的能力。

  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全团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和发展观点,以与时俱进的胆识和品格,努力进行团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青年观,以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对团的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和青年的新变化作出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加强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组织协调团内外力量搞好研究工作。团内工作性刊物要努力成为团的理论研究阵地。要重点抓好团的基层组织制度创新,通过灵活设置团的基层组织,改进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等,努力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团的基层组织制度。要积极探索团的工作社会化、项目化运作,努力创新团的工作方式。要着力抓好团建创新试点工作,通过点上突破,牵动面上推进。团内有关评选表彰要鼓励创新,逐步建立起激励创新的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四、知青年情,解青年难,竭诚服务青年

  竭诚为青年服务,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团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共青团密切联系青年、团结凝聚青年的关键所在,是团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要牢固树立服务青年的意识,把服务青年落实到团的各项工作中去。要把为青年办了多少实事、解了多少难题,青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团干部作风的重要尺度。团组织想问题、作决策,要把青年是否受益作为重要依据。团干部要做青年友,不做“青年官”,心中始终装着青年,满腔热忱地为青年排忧解难。

  服务青年首先要了解青年。各级团组织都要定期调查了解、分析研究本单位、本地区青年个体和不同青年群体在学习、工作、就业、维权、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并从服务他们的具体需求入手,服务他们健康成长、奋发成才的根本需求。要通过建立青年接待日制度、设立青年热线电话、开辟青年电子信箱等方式,拓宽了解青年的渠道。

  服务青年既要面向全体青年,又要突出重点。要着眼于党和政府关注、青年关心的实际问题,一件事一件事去做,一件事一件事地抓落实。要把帮助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为走向社会的青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服务青年的重点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成长成才,创造美好生活。要把进城务工青年、生活困难的城市青年、农村贫困地区青年、残疾青年等弱势青年群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坚决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努力优化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要针对优势青年群体的需求特点做好服务工作,引导他们更好地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要发掘团内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提高团组织的服务能力。要充分发挥团的组织网络优势,多做穿针引线、协调推动的事,发动社会力量做好服务青年的工作;要多做下情上达的事,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愿望和呼声,争取政策和法律支持;要多做搭建舞台的事,为青年成长成才、展示才华创造条件。要大力推动青少年教育、活动阵地和服务组织的建设,为服务青年创造物质条件。团属各类青少年阵地、新闻出版单位和网络媒体要进一步贴近青年,充分发挥育人作用,做青年的良师益友。

  五、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真抓实干

  求真务实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工作作风上的具体体现,是思想认识和工作决策符合客观实际,使团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

  要克服短期行为。团的事业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团员和团干部不懈努力。团干部要切实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自觉抵制急功近利不良风气的影响,在思想上解决好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的问题,自觉把在团的岗位的有限时光融入到团的长远事业之中,多做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努力为团的事业添砖加瓦。

  要克服形式主义。组织开展活动是共青团重要的工作方式。团组织要善于创造和运用丰富多彩、青年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开创生动活泼的工作局面,但要坚决反对脱离内容一味追求形式的形式主义,做到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制定计划、设计活动,要认真研究基层实际和青年需求,使工作切合实际、贴近青年,不搞没有实际内容的花样翻新、口号翻新。要提高会议和文件质量,提倡开短会,写短文,做到少而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要狠抓工作落实。抓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必须脚踏实地,肯下苦功夫、真功夫,求深入、求扎实。要突出工作重点,务求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和突破,带动全局发展。对符合青年需求和共青团事业发展需要的工作,要持之以恒,一抓到底,不能浅尝辄止、半途而废。

  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团的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与青年吃住在一起,深入接触和了解青年。县以上团委机关干部凡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要采取离岗挂职或参加志愿服务的方式,到基层锻炼、扶贫,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要建立和落实中央、省、地、县四级团的领导机关干部下基层抓点和调查研究制度。省级以上和地(市)、县(市)团委领导干部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应分别不少于二个月和三个月,撰写调研文章不少于两篇。

  六、艰苦奋斗,甘于奉献

  艰苦奋斗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共青团团结带领青年为实现党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增强艰苦奋斗精神,对做好新时期团的工作,对团员团干部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处理好个人与组织、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正确对待名利,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把团的岗位当作学习的岗位、锻炼的岗位、奉献的岗位,为党的事业和青年工作奋力拚搏、无私奉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少一些应酬,多读书学习;少浮在上面,多深入基层;不说空话,多干实事。要继承和发扬共青团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团内一律互称同志,不称职务;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迎来送往,不题词,不收受礼品。

  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人生追求和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培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高尚情操,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要坚定理想信念,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城,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要注重小节,防微杜渐,坚决克服团干部不直接管钱、管物,不会犯大错误的麻痹思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要加强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大力宣传不畏困难、奋力拚搏、克己奉公、甘于奉献、清正廉洁的模范事迹,弘扬正气,在全团营造艰苦奋斗的浓厚氛围。要加强保障清正廉洁的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落实党中央关于勤政廉政的各项规定。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家人和身边的人,管好所管的部门和单位。

  七、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团的民主和纪律观念

  民主集中制是团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是增强团结,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团组织战斗力的必然要求。

  要发扬团内民主,增强团的纪律,做到步调一致。全团必须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按照团章规定,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团组织服从上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团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涉及团的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要拓宽团内民主渠道,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团的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团的各级领导班子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等制度,建立健全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要报上一级团委备案。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县以上团委领导班子要按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规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级团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要借鉴“三讲”教育的经验,经常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评议。

  要改进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基层团组织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团员过好组织生活。要针对新时期团员特点,通过建立、完善团日活动制度和团员重温入团誓词制度,规范团的活动仪式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一套立足团员自我教育、相互教育的新型团的组织生活制度。要努力克服只要求团员尽义务而忽视团员权利的现象,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教育团员增强团的纪律观念,自觉执行团的决定,履行团员义务。

  八、加强对团的作风建设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是共青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党中央《决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团的作风建设。

  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要坚持“党建带团建”和团要管团。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克服单纯注重抓团的业务工作而忽视团的自身建设的现象,用更多的精力抓好团的自身建设。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在调查研究、理论学习、深入青年、民主集中制建设、廉政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形成有效机制。

  团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在团的作风建设中率先垂范。要求下级团组织做到的,上级团组织要首先做到;要求团员做到的,团的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要求全团做到的,团的中央委员会和团中央机关要首先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作出榜样,抓出成效。

  团的县以上领导机关要示范带头。要抓好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化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吸引和凝聚一流人才。要建立健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自觉遵守党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要严格财务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团费和社会赞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手续。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要做到公开、公正,防止违纪违规行为。涉及机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要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发挥机关党组织在机关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团组织要以好的作风抓作风建设。贯彻本决定,要在层层抓落实、层层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不能在层层开会、层层发文件上做文章。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准问题,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团的作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的作风建设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部署。

  共青团中央号召,全团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崭新的精神风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新世纪的征程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青年为实现“十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张金磊


  笔者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在办理劳动案件和人身损害案件过程中,经常会为案件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定性而苦恼,苦恼的原因不单纯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更在于法律规定的前后矛盾。如定性为劳动关系,则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处理;如定义为劳务关系,则直接走诉讼的途径即可。二者的法律适用就相差甚远了,前者依劳动法律规定处理,后者主要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依据处理。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什么是劳动关系?纵观中国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只是分别在各自的第二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过,我们可以从部门规章中去分析、界定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第一条中这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结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劳动关系大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关系主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用人主体
  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作为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
  依照前述的规定,用工主体就相对确定了;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让法律实务出现了混乱。该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因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非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这种规定直接造成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混淆,并且该条的操作性很差,根本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诟病,以后有机会再详细作文分析。我们暂且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
2、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得知:一、形式要件上。作为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除与我国境内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外,还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事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排除在“劳动者”之外。二、实质要件上。作为劳动者还要符合《民法通则》及劳动法关于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劳动者应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使用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但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劳动者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实务中,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认为是劳动者。
(二)主体的从属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应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劳动关系形成后,劳动者应该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就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合法管理。
(三)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劳动者将其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其与自己的生产资料结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程序。劳动者实质上是以其劳动力换取生活资料,即劳动报酬;劳动者输出的是劳动力。因为劳动力的存在与劳动者本身须臾不可分,所以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为劳动者是以劳动力换取劳动报酬,以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所以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财产性。
二、什么是劳务关系
(一)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及与劳动关系的渊源
  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由于国家法律对劳动关系有了较多的干预,所以通过法律规定明晰劳动关系相对容易。而对于劳务关系法律具体规定的并不多,我粗粗查阅了相关的法律,只在以下几处发现了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定义雇佣活动时提及,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法律没有直接作出定义,加上其与劳动关系甚至雇佣关系的特殊关系,为了明晰劳务关系,我们有必要先简单梳理一下它们的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我不作评析;作为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我们可以认为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二者是包容的关系。(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动关系其实是起源于雇佣关系的,也即意味着劳动关系起源于劳务关系。前面我们讲到,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为交易内容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于人身的隶属性,现代意义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奴隶主、封建主直接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的劳动关系。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之所以如此明确,是国家治理的需要;市场经济下,自然人和公司等经济实体是社会上最活跃的主体,统治者为了社会的安定,不得不对原本属于私法范畴的劳务关系运用更多公力进行干预,使其脱离传统民法的私法自治领域,渗入社会因素,进行社会法的管理。
  了解了劳动关系的起源,我们基本可以明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劳动关系被人为分离出,而公力不予过多干预的劳动力或劳动成果的交换关系,仍属于劳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学理上通常认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强调的是劳动成果的交换。特征如下:(一)主体上。劳务关系的主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也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二)从属性上。劳务关系的主体中,提供劳务成果一方与接受劳务成果一方没有隶属关系,更不需要成为接受劳务成果方的成员。(三)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强调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甚至劳务关系中可以没有报酬作为对价。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史尚宽在区分二者时指出:“劳动法(亦称劳工法)上之劳动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方存在从属的关系,提供职业上之劳动力,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劳动契约法一条)乃为特种之雇佣契约,可称为从属的雇佣契约”,并结合前面阐述,我们可以知道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相对广泛,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甚至单位与单位之间均可成立劳务关系。
(二)从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很强,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将其劳动力与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劳务关系的从属性很弱,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形式权利,履行衣物,劳务提供方提供的是劳务成果。
(三)国家法律的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得程度很大,有专门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并且为了社会的稳定,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作了渗入细致的管理。
劳务关系国家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四)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等劳动争议解决途径;依据的是劳动法律规范。
劳务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间的复杂关系,是国家运用统治力量管理社会的过程中造成的;更与我国建国后三十年激进的经济发展思路有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劳资合流、政企不分,劳动者与企业间基本形成了行政关系,社会上不容许有闲杂人等,造成了劳务关系的远离;而劳动关系因为其所谓的资本主义色彩,法律也对其讳莫如深。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系明晰,不单是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的应将雇佣合同纳入到合同法进行规制那么简单的事情,它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比如,人事关系从本质上属于什么性质?人事关系中员工的权利仅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程序规定能否真正得到实质救济?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界限模糊原因基本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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