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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1:06:53  浏览:9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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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劳动人事部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农电企业的行业管理,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农电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在深入调查,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在趸售县试行。现就试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是农电企业劳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做好编制定员工作对于提高农电企业素质,深化农电企业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劳动部门和农电企业主管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企业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二、由于全国农电企业所处地理条件、技术和管理水平不同,各单位在试行中,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暂行标准》,拟定编制定员方案,建立健全定员管理制度,在贯彻《暂行标准》时,各农电企业在不突破编制定员总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内部岗位定员。
三、企业实行编制定员后的富余人员,要从原岗位上撤下来,并本着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大力兴办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及在职培训等方式,积极妥善进行安置。
四、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积累资料,做好定员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及时反映贯彻《暂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以便适时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

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农电企业行业管理,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依据部颁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按全国平均先进合理的综合用工水平制定的。
三、本标准作为农电企业编制劳动计划,科学调配劳动力,以及新建农电工程设计定员的依据。
四、由于农电企业所处地理自然条件不同,影响企业定员因素较多,凡在本标准中没有列入的生产或工作项目其相应增加的定员,须经(省或地、市)农电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定员。
五、农电企业应结合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贯彻执行本标准,要本着精简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的原则,挖掘劳动潜力,改善劳动组织,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六、农电企业按本标准测定的人员编制,须经(省或地、市)农电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编制定员一经核定,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突破,在不超过定员总数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内部岗位工种间进行余缺调剂。
七、县农电局所属的水力、火力发电厂按部颁《水力、火力发电厂定员标准》执行。
八、从本标准颁发之日起,过去有关农电企业的定员标准即行废止。
九、本标准的解释修改权属水利电力部。附:(2)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暂行标准说明
及计算举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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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4年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4)17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鼠、蟑螂、苍蝇、蚊子等传播疾病的生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辖区内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消灭病媒生物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爱卫会办公室的消灭病媒生物卫生监督员,由合格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居民应予配合。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可设专(兼)职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消灭病媒生物工作。
第七条 城建、园林、市政、房管、粮食、商业、供销、交通、环卫、人防、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灭病媒生物工作。
第八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灭病媒生物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有防范、消杀病媒生物的义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应积极参加爱卫会组织的消灭病媒生物活动,按要求采取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第十二条 单位和居民应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及时清除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丢污物,减少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三条 易繁殖孳生病媒生物的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殖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四条 成立营业性消杀服务机构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第十五条 无力落实病媒生物消杀措施的单位和居民,可委托消杀服务机构代为消杀,并支付相应的药物费和劳务费。
第十六条 对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而不采取消杀措施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消杀服务机构强行消杀,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进入本市销售的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须经青岛市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发给准销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未取得准销证的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货销售;单
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准销的毒饵、药物、器械产品目录(批准文号、商标、厂名、地址等),便于单位和居民识别、监督。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灭病媒生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居民,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按要求采取防范和消杀措施的;
(三)销售、使用未取得准销证的消杀毒饵、药物、器械的;
(四)拒绝、干扰卫生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控制病媒生物的标准,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居民,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第二款删去。



1994年2月3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7〕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TORCH)检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
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免费开展计划生育优生(TORCH)检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服务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待孕夫妻或已孕三个月内的孕妇。
  第三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基本项目是: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Ⅱ型的病原体检测。
  第四条 免费实施优生(TORCH)检测的单位。
  (一)四县(市)由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
  (二)市内五区由区妇幼保健所承担。
  第五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优生(TORCH)检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人口计生、卫生、民政、财政、监察、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口计生委(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优生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牵头组织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充分发挥计生网络队伍和人口学校、人口网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阵地的作用,开展优生宣传、咨询服务、组织检测、跟踪随访等工作,引导群众自觉接受和参与优生(TORCH)检测;对受检对象确认资格,按程序发放《优生(TORCH)检测免费卡》;指导农村县(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设立免费优生检测通道,开展优生检测系列服务,加强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质量监控。
  第七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将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纳入公共卫生宣传服务体系;指导城市区妇幼保健所设立免费优生检测通道,开展优生检测系列服务,加强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质量监控。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人口计生部门定期通报婚姻登记信息;发放结婚证的同时向新婚夫妻发放《免费优生(TORCH)告知书》,积极鼓励和倡导新婚夫妇自觉参与优生(TORCH)检测。
  第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公众宣传,制作、播放优生优育公益广告,大力倡导育龄夫妻自觉参与优生(TORCH)检测,提高育龄人群防范出生缺陷的风险意识。
  第十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建立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数据的审计核对和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免费优生检测专项门诊,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开通咨询电话,对受检对象开展宣传咨询、采血检测、反馈结果、复查治疗、转诊指导、随访服务等工作;建立检测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检测技术、操作程序;检测试剂及仪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排除实验误差;定期对检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育龄人口应当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接受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已婚待孕夫妻,应当自觉参加孕前培训,孕前或怀孕三个月内及时到定点的优生检测机构接受免费优生咨询和优生检测;孕妇在孕产期应当定期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前筛查和必要的产前诊断。
  第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应对病残儿父母再生育进行重点管理。凡经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孩(胎)属于先天性病残儿的,其父母除免费接受优生(TORCH)检测外,还必须做相关孕前检测。检测后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才能批准发放《再生育证》。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优生(TORCH)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对宣传培训到位率、资格确认准确率、检测结果反馈率、免费资金到位率、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检测管理规范性和检测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免费检测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挪用克扣专款、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优生(TORCH)检测的免费标准:受检对象每人免费120元(含宣传、培训、咨询、检测、复查、治疗检测的四项病毒、跟踪随访等费用)。
  第十七条 优生(TORCH)检测经费的来源,四县(市)由市财政承担40%、县(市)财政承担60%;市内五区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市、区、县(市)人口计生委(局)每半年将优生(TORCH)检测的数据分别报市、区、县(市)财政局,经市、区、县(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根据分担比例拨付相应的经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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