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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值班人员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21:17  浏览:8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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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值班人员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值班人员职责》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值班人员职责》(试行)已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管理,提高应急值班工作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实施方案》(晋国土资发〔2007〕338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厅办公室内设应急值班室,承办厅应急管理工作,担负政务值班工作,制定值守应急大值班表,保障厅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同时,负责对本系统基层单位应急值班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应急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条 政务值班实行厅领导轮流带班制度。厅领导按照每月值守应急大值班表值班,带班期间负责审签值班员报送的通知、请示、报告及其他值班事项。带班厅领导务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敏感时期,厅领导要在岗带班。
第四条 带班厅领导、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时,须指定其他干部顶岗。
第五条 带班厅领导、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定时间带班、值班时,应按程序提前协调,另行确定带班厅领导、值班人员,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厅领导、值班人员通讯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要认真记载来文来电,及时处理有关通知、指示、报告等事项。值班人员在接受上级通知或指示时,要准确记录,领会意图,不明确的应请求重复、切实弄清。对下通知或传达领导指示,要事先加以整理,便于对方接受。重要通知要事先拟出通话稿,并经带班领导审批。
第七条 值班人员受理重要和紧急情况,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发展情况、当前状态、可能趋势或结果以及处理意见等,要认真了解,登记清楚,需要上报了解的重要信息,应按照晋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值班要情》。
第八条 重大事项处理过程要详细记载,处置结果要及时备案。按月汇总编发《每月值班情况》。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务(应急)值班与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和信访工作专项值班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上级重要指示迅速落实、基层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认真做好值班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厅应急值班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系统应急值班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值班人员在岗和履行职责情况,应急值班记录情况,应急值班资料管理和和保密工作情况,处置突发事件中应急值班系统作用发挥情况,应急值班室硬件设施的配备和运行情况。对重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晋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将应急值班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应急值班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值班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应急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和掌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要求,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值班工作实际,对应急值班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完善应急值班室硬件设施,配备专用传真机、电脑及打印机,开通内外网络,确保信息接收及时,报送快捷迅速。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值班人员职责
(试行)

一、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来文来电,做好值班情况记录。
三、提高政治敏感,准确编报《值班要情》,随时反馈相关信息。
四、加强工作协调,会同有关处室落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五、注意收集重要动态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六、爱护值班室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作,确保通讯网络畅通。
七、按月编制值守应急大值班表,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应急值班工作。
八、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综合能力。
九、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事故。
十、认真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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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引进专有技术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引进专有技术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1986]135号

1986-06-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北京市税务局来文反映,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公司、企业,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其特许权使用费通过北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客商,如何扣缴所得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财政部(82)财税字第109号文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及汕头、珠海、营口市市区的企业,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凡是通过在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客商的特许权使用费,除经批准免税的以外,其所得税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税款由在京外贸总公司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对从国外引进技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减免所得税的,一律由技术引进企业向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税务局将批准文件发送北京市税务局和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作为扣税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三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业部公告第1034号


  经研究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2项行政许可自2008年6月1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予以公告。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







项目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向

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

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颁布)

办事条件:1.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

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该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5)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还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

(2份)

   (7)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现场评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4.办理批件。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

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草种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

令第56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具有草种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4)草种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6)草种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分批评审。必要时,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

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收费字[1992]452号)





附件:
农业部公告第103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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