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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36:18  浏览:9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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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西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一、值此中巴建交35周年之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于2009年5月18日至2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和卢拉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给予积极评价,认为访问取得了成功并将进一步推动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签署了涵盖政治、司法、农牧产品贸易、科技、空间、金融、能源、港口合作等领域的合作文件,以进一步密切中国人民和巴西人民间的关系。

  四、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巴建交35年来,双边合作友好互利,富有成果。1993年两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04年两国元首实现互访,2006年召开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中巴高委会)第一次会议,2007年启动战略对话,2008年两国元首举行三次会晤,这表明双边对话和关系不断密切。今年,两国已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伦敦金融峰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习近平访问巴西期间,数次举行重要高层会晤。两国元首表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巴进一步密切两国战略伙伴关系意义更加重大。双方重申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处理中巴关系,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加深互信,深化合作,并不断提升合作水平。

  五、卢拉总统重申,巴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胡锦涛主席对巴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六、双方强调中巴高委会对指导和协调两国各领域关系发展的重要作用。双方愿保持密切高层交往,并通过战略对话、两国外交部间政治磋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巴西众议院定期交流机制等双边机制及在防务、司法等领域的交往等,加强对两国关系的战略规划,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看法。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两国战略对话机制,于2009年下半年适时举行第二次战略对话。

  七、两国元首决定制订一项两国政府2010-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广泛涵盖现有的各双边合作领域。为此,两国元首指示中巴高委会各组成部门和机构尽快就其分管领域制订共同行动计划。双方还决定于2009年下半年适时在巴西利亚召开中巴高委会第二次会议并通过共同行动计划。

  八、两国元首对双边经贸交流持续扩大表示满意,承诺进一步推动双边贸易结构多样化和双边贸易增长。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双方重申将努力保持各自国家经济增长,并强调双边贸易关系对此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双方愿深化两国海关合作,加强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质检合作,努力消除上述领域中的障碍,为双边贸易提供更多安全与便利。双方同意将积极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基础设施、能源、矿产、农业、工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等领域开展双向投资,积极探讨和推进两国在生物能源领域的双向投资与合作。双方积极评价巴西2008年7月制订“中国议程”有关工作,并愿进一步开展研究,明确双方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合作重点。

  九、双方欢迎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分别签署的涵盖采矿、矿产加工、电力、可再生能源、油气等领域的《关于能源和矿业合作议定书》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巴西石油公司关于加强石油及融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巴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合作备忘录》等合作文件。双方愿积极推动上述文件的落实。

  十、双方表示愿在中巴财政对话机制下加强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对话,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区域或国内财政金融领域的有关问题加强合作。双方将进一步推动两国金融合作,加强两国央行间就货币政策、货币合作、金融稳定以及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的交流与对话。同时,双方将在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金融机构的联系,进一步扩展合作领域。

  十一、两国元首均认为科技对制定两国经济发展和竞争力政策具有战略作用。强调双边合作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双方对签署科学技术与创新合作工作计划表示高度满意。该工作计划涉及未来五年在以下优先领域的合作:农业科学、农业能源、可再生能源、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为此,双方欢迎巴西农牧研究院与中国农科院合作于2010年首先在北京设立联合实验室,欢迎设立从事材料、计量和药物领域研究的中巴纳米技术研究中心的倡议,并对清华大学与里约热内卢联邦大学于近期决定合作设立中巴气候变化和创新技术中心表示祝贺。

  十二、两国元首强调愿继续加强空间合作。双方认为,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合作是发展中国家间最成功的科技合作项目之一,愿扩大并丰富该项目框架下的合作。双方对签署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保持连续性、扩大合作及其应用的合作文件表示祝贺。两国元首对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图像信息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大陆的应用表示满意。双方在空间领域合作的成功经验应成为两国在科技领域开展新合作的典范。

  十三、两国元首重申愿在教育、文化、新闻、旅游和体育等领域开展密切合作。为此,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两国学术界、文化界、新闻界和体育界的交往,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巩固中巴友好的基础。双方一致认为,应进一步推动汉语和葡萄牙语教学,扩大旅游合作。双方对在中国增设葡萄牙语教学点和在巴西开设孔子学院表示欢迎。鉴于人员往来在推动中巴各领域交流中的重要性,双方愿加强双边领事合作,积极考虑相互增设领事机构,进一步提供签证便利。中方对巴方即将开设驻广州总领事馆表示欢迎。卢拉总统祝愿2010年上海世博会取得圆满成功,巴西将派团参展。

  十四、双方一致认为,中巴在多边事务中的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巴加强双边对话与合作有利于国际社会应对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此,中国和巴西愿在发展中五国、“金砖四国”等框架下保持密切沟通。同时,将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沟通,推动地区和跨区域合作,增加发展中国家在重大国际事务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

  十五、两国元首认为,中巴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均采取了重要措施,以保持各自经济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复苏作出积极贡献。两国元首主张深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正在进行的改革,以使发展中国家拥有更多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双方主张国际金融机构应向受到危机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资源援助。双方一致认为,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等组织中,应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双方呼吁发达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危机,并希望有关措施不损及发展中国家利益。

  十六、双方认为,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伦敦金融峰会号召国际社会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希望有关各国努力落实伦敦峰会成果,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为推动国际金融体系向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方向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十七、双方反对通过加强贸易保护主义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双方愿在世界贸易组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业议题二十国协调组(G20)框架内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在锁定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授权早日结束并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为此,双方愿维护已取得的进展,以实现发展回合的目标,帮助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克服危机。

  十八、卢拉总统对访华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巴西。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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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9〕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
第六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应当到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1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
(三)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2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0万元的。
第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发生第四条(一)、(二)、(三)、(五)、(六)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实施前进行备案;其它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组进行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论证意见:
(一)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工程变更后结算价超过100万元的(原公开招标的除外);
(一)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
(三)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
(四)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
参加论证的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应当从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应当将变更报告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同时附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经专家论证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进行备案时还应当将论证意见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并分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十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应当将材料退还给建设单位。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并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取回材料。若发现有问题需提请各部门联合会审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 未经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变更,相关部门在实施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工程结(决)算时将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把设计变更关。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招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投标。要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因勘探、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并通报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涉及资金报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预算调整并办理拨款申请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通过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未经备案造成工程款超额的,以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范围。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或者规避备案的,将在当年的效能建设考核中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作相应扣分。
第十八条 在实施工程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市监察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应当每年抽取部分项目向社会公布中标价、结算价、主要变更理由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MBO:中国商人的最后一次大规模“公海捕鱼机会”

李华振 武奎元


本文原为《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杂志2003年12期刊发的专稿



中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人阶层都是从“公海鱼场”发展而来的,这一点与西方很不相同。庞大的国有经济从整体上来看,是个养满了“休克鱼”的公海鱼场,几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经济的大海要想健康地与国际经济的汪洋互通互联,绝不能再维持这种“休克状态”,必须把这个公海鱼场向外界开放,引入新的水源、空气和养料,才能把休克鱼救活。
从1978年至今,这个公海渔场已经为中国商人们带来了20多年若干次或大或小的公海捕鱼机会。
目前正被热炒的“国有企业MBO改革”可能不是最后一次公海捕鱼机会,但绝对是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公海捕鱼机会。
“公海渔场”再度面临“休克威胁”
中国的公海渔场曾经几度经历休克威胁,为了对付休克困境,每次都把一批公海里的“鱼”转给外界的非公海渔场去养(主要是中国商人们的民营渔场,也有一部分转给了外资渔场),通过非公海渔场的活力和增产,从而在整体上保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势。
这次,公海渔场又遭遇了新一轮的休克威胁。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中国市场经济突然“状态不佳”起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集体地震”,丑闻不断、败绩连连;二是国有企业的“批量滑坡”,短期明显好转的可能不大。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是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前者是“排头兵”,后者是“主力军”。但现状却是:“排头兵”的头抬不起来了,成了“缩头兵”;“主力军“的队伍不武了,成了“病力军”。
中国公海渔场这次休克的根本“症状”是公司治理结构出了问题,而在这个“症状(标)”的背后,其“病因(本)”则是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不够发达完善,以中产群体为核心的商人阶层的力量不够强大。由于中国目前的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以,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于一点,即几十年的国有企业传统之固疾仍然没能得到完善的解决。
科斯定理能合理地解释中国公海渔场的这次休克:由于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生命体,它无法像“自然人”那样去监管自己的财产。因此,“国家所有权”最终还要由具体的某个(些)人去行使。这样就产生了“国有企业双重代理风险”,即:经营者代理进行企业经营,会产生“经营者代理风险”;主管部门及官员代理行使国家所有权,会产生“所有者代理风险”。
在中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和大多数上市公司里,不仅经理是“被雇佣者”,连本应由所有者担当的董事、监事也绝大多数是“不具有所有人身份的被雇佣者”!他们都被国家雇佣——且不同于西方的“市场化雇佣”,而是一种掺杂了浓厚的非市场化因素的“特权式雇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与公司、所有者(即国家)的目标一致,他们的行为价值取向有时候与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产生冲突、甚至完全背道而驰。对于他们而言,公司及所有者的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并没有“内部化”为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在“经济人理性”之观念下,董事、监事、经理就会利用各种法律的、产权的、管理的、监督的空档,来谋求私利的最大化。
国企改革需要再次鼓励商人们“公海捕鱼”
20多年来,中国的国企改革一直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向进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市县、从官方政策到学者研究,都津津乐道于“两权分离”。但20多年的实践却表明:两权分离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最明显的例证就是上述的我国公海渔场面临又一次休克威胁。是什么原因导致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失灵?
实际上,我国长期以来所进行的国企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是廓清了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理顺主管官员及经营者与政府及国企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政府与国企,二者都是组织机构而非自然人,只不过一个是“大”组织机构、一个是“小”组织机构。社会学表明,组织机构本身是没有生命、没有意志的,它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去进行思考决策,所以,政府与国企都不能“直接”维护自身的利益。归根结底,还必须由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代理(代表)”政府及国企来进行决策。在“代理”的过程中,主管官员和经营者就会在外部性因素(即政府及国企利益)和内部化因素(即他们自己的利益)之中,关心后者而牺牲前者。
国企的真正症结在于它没有解决好“自然人”(即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与“组织机构”(即政府和国企)之间的利害关系问题,没有在“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搭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没有使二者的外部性与内部化相趋同。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在这个大的组织机构(即政府)与那个小的组织机构(即国企)之间进行,而没有深入到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之深层。
因此,两权分离在中国已经基本上走到了尽头,不可避免地成了秋风中的落叶。于是,MBO就取代了两权分离的地位,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主角。MBO,英文Management Buy-outs,中译“经理层收购”或“管理者收购”,是指管理者(层)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的股份或分支机构,从而达到控股或参股本企业之目的,使管理者由雇员变为所有者。在西方,它是一种资本运作方法,曾在西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用用。例如英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国企民有化改造”,曾借助于MBO方式来进行。
MBO的确能治国企之病,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良方,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两点:
1、使国企经营者由“纯粹的代理人(打工者)”变成了所有者,实现了国企的虚拟私有化改革。MBO之后,经营者拥有了企业股份,企业的利益对他们而言,不再是纯粹的外部性因素,已经成了内部化因素。这就会促使他们以“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心态来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经营权代理风险”。
2、巧妙解决了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过去,我们在实行“高级人才持股计划”、“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等改革措施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经营者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购买企业股份。这导致许多改革措施无法执行,因而收效甚微。现在,MBO巧妙解决了这一难题:它允许经营者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股份。
“公海捕鱼”并不是挖国家墙脚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一提到“公海捕鱼”,许多人就想到这是不是在“挖国家的墙脚”?要判断这个问题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看它是不是为中央政府首肯的;二、看它是不是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当“公海捕鱼”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它就是合理而且合法的。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中国曾发生过数次“公海捕鱼”,从总体上来看,每次都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实际上,放眼整个世界,几乎每个立志要走市场经济之路的国家都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公海渔场向民间渔场开放、改造,区别只在于速度和程度不同而已。
为什么要鼓励商人们一次又一次的“公海捕鱼”?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经济学问题。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知道“商业”和“商人阶层”在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关于商人,在古代的自然经济里,被贬为“无商不JIAN(奸)”;但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它已经变成了“无商不JIAN(坚)”——现代社会如果缺了商人,就难以坚实长久,最有力的例证是前苏联,它虽然曾与美国一样成为世界超级强国,但由于它实行的并不是市场经济,商人阶层几乎不存在,所以,到头来,它无法象美国一样“因商而坚”,未到百年,就已经隐入了黑皮史书里。
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要想以更快的、更常态的速度向前发展,必须走市场经济之路,而市场经济必须要求合理的社会分层和财富分化。中国目前所缺的就是这一点。通过一次次的公海捕鱼,逐步使经济资源通过经济及法律上的技巧性操作转移到商人阶层手中,这是为市场经济扫清路障。
所以,当我们打开电视,在珠三角和江浙地区的电视频道里看到“发挥带头作用,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出贡献”的公益广告时,不必再感到丝毫的惊诧和不解。
当然,公海捕鱼也必须有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反面的例子是俄罗斯,俄罗斯实际价值超过1万亿美元的500家大型国企,只卖了72亿美元。俄罗斯进行圈资运动时,由于不具备完善的法治环境、社会监督、人文观念(主要指市场等价交换的观念)等条件,其圈资运动的结果是权力腐败,是“官僚瓜分国企大蛋糕”。剧变之后,国有资产原来谁在管理,就归谁占有,结果出现了“官僚私有化”和“官僚资本主义”。结果,它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相反,由于国家对经济的整体控制能力严重降低,从而直接动摇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稳定之基础。这种“不当的圈资运动”使俄罗斯陷于长期衰退之中,使它从一个超级强国沦落到目前的状况。
MBO:从“视为偷鱼”到“公开捕鱼”
MBO在中国的主流意识里已成为一种先进的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在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900多家,其中的300多家正在积极探索MBO,据保守估计,应当有100多家的MBO改革已经既成事实,其中包括不少大名鼎鼎的名企。MBO热同样波及到了大量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据说,东南沿海地区的许多国有企业已经抢在国资委发挥作用之前进行了大量MBO,完成了正式的“摘帽”。
要知道MBO有多热,我们不妨看看国泰君安收购兼并部总经理满满的行程表:从博鳌到北京再回上海,在半个月的时间里,他就参加了四个会议,主题全部是MBO与经营者持股,会场里座无虚席,每一个参加者都热情高涨。
仅仅在一年之前,国企的MBO改革还是一种未获中央政府首肯的“地下的干活”。每一次MBO都是特例,能否完成MBO改革完全取决于商人(大多是国企的管理层和专门的投资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和利益交换。但现在,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决定,已在根本的大政方针上为国有企业的MBO改革打开了事实上的绿灯。大胆地对国企进行MBO改革者不再是“见光死”的“黑侠”,通过MBO来捕鱼的商人不再背上“偷鱼”的恶名(甚至被称为“罪名”)。MBO已经成为一个名正言顺的引水峡,它一头连接着国有经济的水域,一头连接着民有经济的水域,可以公开地从国有渔场里往民有渔场里引水放鱼了。
虽然MBO的核心就是管理层收购,而且允许以企业的资产为担保进行融资,但实际上由于中国的大银行都是国有的,它们在放贷时并不一定遵循市场法则,往往更多的是按“上级批示”来做,所以,国有大银行在没有接到明确的“有关批示”之前,还不敢(至少是不敢公开地)对MBO进行放贷。因此,目前MBO所需的资金仍然是一个困扰中国商人们的头等问题。以至于有说法称,早期MBO中的钱,只有找地下钱庄借。
至少是在目前向国有大银行求贷无门的情况下,专门的信托投资机构就成了首要的资金来源。在这些专门的投资机构中,那些“国产零零漆”们的力量还比较单薄,无法与国外的那些“真正的007”们相比。于是,资金上没有优势的国内专门投资机构就利用自己发达的国内关系网络,先在前面搜索好的项目,然后,再来换取和外资基金合作的机会,由外资基金进行真金白银的投入,由此筹集MBO所需的资金。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专门投资机构热衷于哪些投资项目?如何得到它们的青睐?一般来说,它们通常对那些业务单一、利润下降的纯生产型公司感兴趣。他们往往把美国在MBO、LBO等操作上曾取得极大成功的KKR公司(Kohlberg Kravis Roberts&Co)的做法当作榜样:与目前的企业管理者联手完成MBO,然后赋予这些管理层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使公司业绩迅速上升,完成财务目标,从而获利。
不管是国内的业界人士还是国外的专门投资机构,大家都明显感觉到:在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步入标准的法治化、阳光化之际,未来可能会持续8年之久才能全部完成的“国企MBO改革”将是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公海捕鱼机会,所以大家都格外珍惜;即使以后还有公海捕鱼的机会,其规模肯定要小得多。
如何正确引导这次“公海捕鱼”
考查一下西方MBO(西方有国企MBO,也有非国企MBO)的经验,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重视——
第一、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由于缺乏合适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机构,中国目前的大部分MBO是通过民间资本借贷来解决的。这种大量地通过个人间协议流动的民间资本,一方面反映了MBO对融资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隐含了不能到期还债而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通过MBO来改革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培育机构投资者是MBO步入良性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机构投资者的主要作用体现为:通过长期投资,促使管理层进行着眼于企业中长期发展的战略性重组;通过持有的权益资本,有效参与管理层收购后的重组,监督、约束、控制管理层的经营行为,促进治理结构优化和收购后重整;通过自身具有的专业化、管理、人才和投资经验优势,减小投资的盲目性,促进并购市场理性、健康发展,减少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性带来的盲目投资;此外,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量大、分散投资等特点,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个人融资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引进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管理层收购的稳定、理性、健康发展。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的功能上存在一定的欠缺,主要表现为缺乏产业投资、以及专业化从事兼并重组的机构投资者。从MBO的现实需要出发,可以结合新的融资工具创新,发展以下几种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基金(MBO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
第二、MBO融资工具的创新及其配套金融制度改革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MBO的融资工具较少,主要体现在债务融资中,缺乏信用贷款、卖方融资、公司债券、次级票据、商业票据等融资工具;在权益融资中,不能发行优先股;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之间,也缺乏相应的转换工具。中国MBO融资工具的丰富和创新,必须进行配套的金融制度改革。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MBO所使用的融资工具,并结合中国MBO的现实融资需要,通过金融制度改革,创新MBO融资工具,为企业综合利用多种融资工具、组合风险和收购成本提供可能。包括:推进信用评级,促进信用贷款发展;逐步放宽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限制;放宽企业债券的发行限制;探索次级债务工具;建立企业优先股融资机制,等。
第三、建立和完善MBO融资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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