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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0:32:11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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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20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一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及直属机构等单位负责人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地方性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领导科学发展的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十七、发挥政务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八、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议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六、各部门、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黄山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九)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负责人列席。

四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提出,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议题不成熟的,不予安排。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理据、建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重大问题送市长审阅。提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议题,严格按照《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22号令)规定的程序办理。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一般不安排临时议题。属分管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一般性工作汇报和按正常渠道能够解决的具体事项,不作议题安排。

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材料,由各主汇报单位按统一规定于会前3天送达承办处室,承办处室汇总后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密级汇报材料在议题结束后及时收回。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的处室负责起草,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的处室负责起草,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尽可能开短会,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四十五、市政府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需向市委报告的,由秘书长负责对接;对会议决办事项,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落实,并于会后15天内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适时通报。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黄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接收、不审批各地各部门或负责人直接呈送的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五十一、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结合工作实际,执行《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紧急公文办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搞途中迎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三、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制表呈送各位领导同志。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副地(厅)级以上领导来黄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接待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秘书长统筹,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五十五、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实效,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刊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外事活动,可发新闻通稿。

五十六、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或市外事工领导小组讨论原则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呈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五十七、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要及时准确处理紧急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强化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坚持“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十三、坚持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厅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或休假。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休假或离开本市出差,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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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小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对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查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22项行政审批项目(61项同类事项合并成22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46项,保留行政许可项目308项。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信息,规范审批流程,更新和完善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内容,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效能。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7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8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9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10
商品展销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合并同类事项61项合并成2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备注

1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权限内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


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3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权限内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6
事业单位备案

7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权限内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8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9
采矿权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权限内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10
采矿权转让许可

1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权限内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12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13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14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权限内在公路上占用、挖掘、改线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在公路上及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5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6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18
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19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20
大堤或主要间堤上开口许可


2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草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权限内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草种)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审批


2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3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
权限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许猎采许可
包括城市以外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审批


24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25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26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2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限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外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项目


2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29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权限内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30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五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34
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35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权限内政府统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36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3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3号)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5号)
权限内特殊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审批


38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39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40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审批


41
科学研究、教学等单位申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42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本省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43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审批


44
麻碎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45
医务人员因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核发


46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47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活动和出口准许证审批及境外委托生产备案


48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49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核发


50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5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权限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5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53
权限内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权限内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



54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审批


55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56
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57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58
国有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59
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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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省 财 政 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委托相关机构,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需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二章 公物仓运作原则

  第四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

  第五条 受省财政厅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公物仓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并进行分类管理。公物仓设专人承担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二)建立公物仓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仓储物资财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物资的原值、增减变动及变价收入等情况。

  (三)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公物仓所保管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建立资产处置制度。对不需用或使用频率较低的物资,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六条 盘活闲置资产。对短期闲置的仓储资产、零星房屋建筑物,经省财政厅批准后,面向社会出租,以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省级单位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下列状态资产一律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不需用的资产、已更新淘汰的资产、出租的资产。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等等。

  (二)报废的资产。按照《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报废的资产。

  (三)超标和超配(编)资产。超过《青海省省本级资产配置办法(试行)》(青政办〔2008〕140号)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按“交旧领新”管理要求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和展览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第八条 省级单位向公物仓上缴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并依据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及公物仓出具的相关凭证核销账务: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省级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报废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省级单位缴入公物仓。

  (三)超过青政办〔2008〕140号文件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由省级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省财政厅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由省级单位在新购置资产配发前办理应上缴公物仓资产的相关手续。

  (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及展览等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对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对可继续使用的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缴入公物仓。

  第四章 资产处置及收入

  第九条 缴入公物仓的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省级单位申请购置资产的,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根据省财政厅的资产调拨通知,公物仓优先调拨给省级单位。对存量较大,省级单位不需要的资产,根据省财政厅的资产调拨通知,公物仓调拨给州(地、市)、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能和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二)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及展览等活动需购置资产的,省财政厅及主办单位应优先从公物仓短期储备物资中安排领用。公物仓短期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按原资金渠道购置。

  (三)对不需用的资产,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规、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零星房屋建筑物需对外出租的,经鉴定能继续使用的,根据实际情况,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出租或转让。

  (五)公物仓面向社会转让资产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向省财政厅提交应当对外转让的资产清单。

  2、拟转让资产的处置方案。

  3、委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

  4、在网络或平面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物仓面向社会转让资产,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省财政厅同意转让资产的审批文件。

  (二)转让资产清单。

  (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十一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与受委托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商定,在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十二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出租房屋建筑物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公物仓的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并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每年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公物仓的运行结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材料,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委托机构管理和运作公物仓,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协议载明的各项约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资产的,按照受委托机构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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