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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2:15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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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


  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切实保障全市春耕、夏播等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特制定黄冈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第一条 成立黄冈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市物价局、市供销社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季储备数量的核查及贴息资金的拨付与监管;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负责化肥淡储的资金支持;市物价局负责化肥市场销售价格的监管;市供销社负责储备货源的组织和供应。
  第二条 黄冈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遵循“动态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黄冈市化肥淡季储备委托市供销社所属的市天绿贸易有限公司承储与供应。
  第四条 黄冈市化肥淡季储备规模为2万吨,化肥淡季储备品种参照国家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结合黄冈市农业生产用肥需求实际,确定为尿素、复合肥和钾肥,其中尿素品种不低于70%。
  第五条 根据黄冈市地理特点和农作物用肥需要,我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期限为6个月,原则上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条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支持解决。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应简化相关贷款审批程序,积极支持承储企业搞好化肥商业淡储工作,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储备化肥利息由市财政补贴。
  第七条 淡季储备化肥经营盈亏与市场风险由承储企业承担。化肥淡季储备由承储企业采用自主储备与联合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按要求及时组织化肥储备,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储备化肥的库点由承储企业在市内各地自主选择,库点布局要合理,交通要便利,调动要方便。
  第八条 淡季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流通环节综合经营差率政策和低于市场同一品种同期平均价格水平确定。不得销往外市或用于出口。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商业淡季储备月报制度,并严格实行台账管理,按月上报。
  第十条 《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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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信用证业务,加强风险防范,确保我行资金安全,维护我行对外信誉,促进进出口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对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加强开证前的审查工作
申请人业务范围、进口许可、动态经营状况、资金周转和支付能力、有关交易情况亦应列入审查范围进行全面严格审查。
二、实行开证授权审批制度
1.审批权限:
单位:万美元
----------------------------------------------------------------------------------
| 期 | | |
|单 | | |
| 笔 限| 即期及180天以下远 | |
| 金 | | 180天至1年远期证 |
| 额 | 期证(含180天) | |
|行 | | |
| 别 | | |
|--------------|------------------------------|------------------------------|
|上海、北京 | 800 | 500 |
|--------------|------------------------------|------------------------------|
|管辖、直属分行| 600 | 400 |
|--------------|------------------------------|------------------------------|
|辖内分支行 | 300 | 200 |
----------------------------------------------------------------------------------

原则上不开立一年以上远期信用证,若确需开立应逐笔报总行审批。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超过审批权限的开证报总行审批。辖内分支行超过审批权限,而金额在管辖分行授权范围内的开证报管辖分行审批;金额超过管辖分行授权范围的开证报管辖分行审查后,转报总行审批。
信用证修改涉及即期改远期,以及远期信用证延长付款期限或增加金额,参照修改后相应开证审批权限办理。
收取足额现汇保证金的开证,不受开证审批权限限制,亦无需报总行审批。
根据各行业务发展,上述权限将适时调整。
各行不得将超过权限的单笔信用证分割开立成两笔或数笔信用证以逃避审批。
2.审批职责:
实行开证授权审批制度后,总行负责审批权限规定的开证额度的批准,监督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开证审批权限的执行;管辖分行根据总行授权行使审批权限,监督辖内的分支行开证审批权限的执行;经批准后,开证申请行负责开证责任及所开信用证的履行。
各行对于审批权限以内的开证要相应规定管理办法,明确行内各级审批权限,严格免保开证的审查审批。
3.报审材料:
凡需报经上级行批准的开证项目应以行文提出申请报告,列明本行审查意见并附有完整的报审材料,具体包括:(1)项目批准文件或进口批准文件、进口合同;(2)开证申请书;(3)保证金及资金来源情况、有关担保、抵押合同;(4)申请人资信及经营状况审查材料,含财务资料;(5)本行或上级行关于贷款安排的批准文件。
在上述材料报齐的情况下,总行或管辖分行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三、落实付款保证
1.重视收取开证保证金工作,开立各类信用证原则上要收取足额保证金,特别对于资信情况没有把握、或资信情况不佳不能保证按期资金到位的开证申请人,或属代理进口项下开证业务,应收取百分之百足额保证金后方予开证。不得以申请人自身付款保证或进帐计划作为开证保证。
各行免收保证金总额或开证授信额度应与本行融资能力相适应。免保部分应具备有效保证形式:凡由专业银行出具担保开证的,要确定担保的有效性,落实资金划拨途径;凡以银行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有效有价证券抵押开证的,要办妥抵押合同并列明抵押品变现时的有关权利及手续;凡由其上级或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开证的,应对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其资力应超过被担保人的资力,并有足够的资金存量。确需以土地、厂房、设备等不动产作为抵押开证的,一定要验证其权益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
2.单笔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规定:
------------------------------------------------------------------
| 行别 | 免保金额(万美元) |
|--------------------------|----------------------------------|
|上海、北京 | 200 |
|--------------------------|----------------------------------|
|管辖、直属分行 | 150 |
|--------------------------|----------------------------------|
|辖内分支行 | 100 |
------------------------------------------------------------------

超过上述规定的免保金额视为备用贷款,必须由本行信贷部门按外汇贷款审批办法逐级审核批准。
规定范围内的免保部分由结算部门落实有效保证。以本行贷款作为开证保证的,由信贷部门出具证明。
实行开证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的分支行,在经本行授信部门或信贷部门及行长批准的授信额度内的开证,不受免保审批规定限制。有关分支行应严格掌握在额度内免保或部分免保开证,超出额度部分须收取相应保证金。
四、严格执行进口开证比例控制办法
各行已开证未付款余额扣除相应收取保证金的余额,严格控制在外汇营运资金的5--7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内的分支行,控制在5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上的分支行,控制在7倍以内。其中,远期证项下的比例系数控制在外汇营运资金的1--1.5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内的分支行,控制在1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上的分支行,控制在1.5倍以内,并从紧掌握。
各行应按季报送开证未付款/收取保证金余额表,本行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未付款余额及保证金余额填入上述报表的备注栏中,报表报送时间及报送途径按总行国外部交银外业(1995)033号《关于调整外汇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的通知》办理。
五、加强已开立信用证管理
1.执行大额信用证报备制度。管辖、直属分行开立200万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币以上(含200万)信用证向总行报备。辖内分支行开立100万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币以上(含100万)信用证向管辖分行报备;开立200万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币以上(含200万)信用证向总行报备,并抄报管辖分行。
开证后一个工作日内传真并邮寄有关报备表和信用证副本。业经总行或管辖分行批准后开立的信用证,亦须按时报备。
对已报备信用证作出有关金额、效期等重要内容的修改或撤证时,亦须及时报备。
2.做好有关会计帐务处理。在3625应收开出信用证和4623应付开出信用证会计科目下,增设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两个帐户。信用证开立后,应及时记载相关科目。其中远期信用证承兑后,要立即转入3623应收承兑汇票和4625应付承兑汇票会计科目。
3.掌握单证一致的原则。对外拒付或拒绝承兑须有依据,对不属UCP500复盖的不符点尤应慎重,要遵循国际惯例,注意维护交行对外信誉。
4.对大额、远期信用证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申请人经营状况和信用证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早采取措施。
5.做好开出信用证文件档卷的管理工作,保证各业务阶段及时抽卷处理。
六、对于本行已承兑汇票且汇票已退议付行或受益人,一律不再对外作付款承诺,以防重复付款风险
以上规定自1995年9月20日起执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旅游业是创汇、创收的重要产业,开发潜力很大,前景广阔。同时,旅游业又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综合性很强。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取得更好的效益,为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1991年1月9日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
我国旅游业经过一年多的重振工作,随着国内整个形势的稳定,出现了可喜的重大变化。旅游收汇计划超额完成,客源市场打开局面,旅游业的治理整顿取得了很大成效,旅游有了新的发展势头。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旅游市场秩序紊乱,旅游服务质量下降;对外随意削价竞争,造成
国家收入严重损失;旅行社经营不规范,致使商业信誉下降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我国旅游业的振兴,不利于改革开放和为国家创汇、创收。由于旅游业综合性很强,旅游企业和相关行业,分属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具有头绪多、环节多的特点,旅游行程又依托性大、连贯
性强,因此,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难度较大,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更为迫切。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为保证我国旅游业得以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我国旅游业应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今后几年,要继续完善和开发旅游资源,加强配套建设,广泛招徕客源,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多做贡献。凡是“八五”和“九五”期间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作为一项产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经营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
二、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是旅游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旅游全行业的管理。各级各类旅游企业的人、财、物,由企业归属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各级旅游企业都应参加当
地的行业评比、检查等。对与行、游、住、吃、购、娱有关的旅游涉外企业和单位,旅游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保障旅游行程顺利进行。对非法阻挠旅游行程、敲诈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进行处理或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
以查处。对处理不服的,必须首先保证旅游者的行程顺利,然后再提出申诉。
三、要根据国办发〔1990〕15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清理整顿旅行社。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集团化政策,近期在全国办好四五个成体系的骨干旅行社集团。今后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从严审批。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应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
游览点摊贩和书画销售重点加强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不讲道德、商贩追售商品、追换外汇等问题,以保持游览点良好的旅游秩序和环境。
四、加强对外宣传促销管理。凡参加国外旅游展销活动和在国内举办全国性的国际旅游展销活动,由国家旅游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如牵头举办跨省、市的区域性国际旅游展销活动或连续举办以旅游招徕为主的定期的旅游节庆活动,应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各地旅
游企业派出的常驻经营机构,一律经省一级政府审查后,报国家旅游局或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所有外派机构和促销人员,都要接受我驻外使领馆和国家派出的驻外旅游办事处的监督和管理。
五、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散客旅游的管理。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以旅游者身分来华的外国记者、神职人员,应特别加强管理,防止他们在华从事采访、传教等与旅游者身份不符的活动。同时,旅游企业有责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有关部门需对旅游者进行检查、质询时,应征求旅行社或饭店的意见。为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和利益,统一旅游市场的管理,严禁非旅游经营单位非法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有签证通知权的非旅游单位不得以经商、洽谈业务等名义为海外旅游者发签证通知。如发现旅游从
业人员参与违法活动,必须依法惩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六、对外公开宣布中国的旅游服务人员不收小费。凡是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因无小费而不提供服务的,要严肃查处。陪同人员带领旅游团组到商店购物时,严禁索要回扣,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
七、旅游商品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国家创汇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力量,研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的旅游商品,搞好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要适当放宽对海外旅游者购物额的限制,具体事宜由国家旅游局会同经贸部协商确定。
八、切实做好旅游交通运输工作,提高我国民航、铁路、交通和旅游企业的声誉和总体经济效益。旅游部门应加强外联工作的计划性,根据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所制定的航班、火车时刻表,合理安排乘机、乘车计划,并事先提报给有关交通部门。民航、铁路、交通部门与旅游部门要
密切配合,在同等条件下,对海外旅游者实行优先,包括运行路线设计,购买机票、车票等。
九、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继续发扬亚运会的奉献精神、民族精神,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培训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加强管理,深化企业改革,使旅游企业管理尽快走上规范
化、科学化轨道,把整个旅游服务水平提高一步,为国家建设和对外开放做出更大的贡献。



199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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