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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03:24  浏览:8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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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政府令43号

《日照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日照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建立节水型社会。鼓励利用雨水、洪水、海水、矿坑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水资源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跨县(区)的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综合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沭河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跨县(区)的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辖范围在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降低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三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划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开采布局,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核减各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在水库周围、河流两岸采矿或进行其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
禁止向渗井、渗坑、裂缝、溶洞以及弃用和报废水井排放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凿取水井。凿井施工结束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经验收合格并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法律、法规对农业、农村等取用地下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占用者要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替代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占用前工程的属性不变。

第三章 水资源的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十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制度。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各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县(区)实际情况制订,经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跨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第十九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建立节水型社会。
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对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城镇居民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所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的简要报告,应附有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文件。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工程项目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四章 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逐级上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从中型水库取水的;
(二)从日照水库坝下付疃河干流河道取水以及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日取地下水五百至二万立方米的;
(三)从其他县(区)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县(区)边界两侧各一公里内日取地下水五百至二万立方米的;
(四)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二万至四万立方米(含二万立方米)的、日取地下水三千至二万立方米(含三千立方米)的;
(五)市属以上单位(含市属及外省、市驻日照单位)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地下水的;
(六)在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取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前,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为家庭生活取水的;
(三)为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非经营性取水,月取水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持经审查同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取水设施。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但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下列取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为家庭生活取水的;
(三)为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非经营性取水,月取水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费按照“谁审批、谁征收”的原则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实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规定的制定原则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下列情形取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本地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两倍征收;
(二)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本地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征收;
(三)对超计划用水的取水户实施累进加价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加价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本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
第三十五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依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但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水资源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三)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以及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六)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以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
(九)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十)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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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国土、规划、城建、交通、水利、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专题篇(章)。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在节能篇(章)中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年耗能15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合理用能审批的项目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耗指标及分析。包括分品种的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艺(序)单耗以及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
(二)采取的节能措施。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应进行回收利用,对炉窑、热力管网系统应采取有效保温措施,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
(三) 单项节能工程。对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或拟分期建设的节能项目,应单列节能工程。单列节能工程应包括工程节能量、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四) 建筑节能。应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气等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建筑面积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指标水平,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规模的合理配置及调节控制装置和计量仪表,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能耗指标,以及产品生产的能源利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作为设计依据,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
第七条 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由市经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审查,由市经委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
节能篇(章)评估机构名单,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结束后,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节能篇(章)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
(二) 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
(三) 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单项节能工程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四) 有无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以及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工艺;
(五) 节能措施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时报市经委。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只需进行节能篇(章)专题评估的项目,由市经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核意见》;对需要进行节能篇(章)专题审查的项目,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市经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或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和评估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取费规定及标准,从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用能方案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经委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用能方案。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设计规范和节能标准的,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限期纠正,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将节能作为重要的内容纳入其中。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由负责该项目节能篇(章)评估审查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纠正。
第十六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不按时出具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节能篇(章)评估资格。
第十八条 评估审查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师厅[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手段,是大规模、高效益开展教师培训的重要渠道。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作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成员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精神,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能够重视利用中央电大的办学特色和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电大系统在构建我国灵活开放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开展现代远程教师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导各地方电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在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级电大系统教师培训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提高教师教育质量,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在实施《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系。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4号),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电大)在实施教师网联计划、开展教师教育和构建我国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是电大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电大作为“教师网联”核心成员单位,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在教师网联计划的框架下,紧密配合国家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充分利用电大系统多年来形成的覆盖全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教学网络,重点面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开展教师培训。

  2.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是构建我国灵活开放的教师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电大作为我国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骨干力量,要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广大教师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开展终身学习服务,这是电大进一步“扩大开放,向下延伸”的战略需求,对于发展我国远程开放教育同样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电大开展教师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发挥系统办学优势,有效整合教育资源,重点面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为广大教师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和学习支持服务,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远程继续教育模式,在构建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任务如下:

  1.开展教师学历教育。改造完善已开办的3个专科专业(教育管理、小学教育、英语教育)、5个本科专业(教育管理、小学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教育);陆续开出教育技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2010年前,共建成300门多种媒体课程资源,其中录像教材6000学时左右。每年接受20万名以上中小学教师注册学习。

  2.开展教师和校长岗位培训。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求,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开设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的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培训课程。2010年前,新建以卫星电视课程为主的非学历培训教学资源200种2000学时;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新课程学科培训、教师资格认证和再认证课程培训、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等非学历培训。每年培训100万人次以上。

  3.提供教师教育公共服务。整合利用电大和“教师网联”的优质教师教育教学资源,为基层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教学提供教学资源服务;发挥电大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功能,为“教师网联”和其他教师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师教育提供支持服务。

  三、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精神,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提升需要和专业发展需求,加强专业建设,深化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为重点的教学改革,搭建教师教育课程平台。

  1.加强和改进现有教师教育专业,突出专业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启动和建设新的教师教育专业:2005年启动教育技术课程及专业建设,2006年启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及专业建设;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适时启动适应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需要的相关学科教师教育课程及专业建设。

  2.结合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特点,注重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加强课程设计,改革教学内容。以课程为单元,按照通识教育、教育基础理论、学科教育、教育教学技能和教育实践等课程类型,搭建模块化、多层次、多通道、立体化的教师教育课程平台。重点建设教师教育基础理论、教育教学技能和教育实践等课程。

  3.推进教师教育专业之间的“横向沟通、纵向衔接”。以学分互认和课程互换为核心,实现课程在不同学历层次间的有机衔接,同时注意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相互沟通。

  4.在充分发挥电大系统办学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电大和普通高校之间的专业、课程合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教育标准设置课程和专业,并与“教师网联”相关课程计划进行衔接与协调。

  四、优化课程资源,促进共建共享

  以规范标准、综合利用、强化特色、建设精品为指导思想,重点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积极开发适应电大开展教师教育需要的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同时为其他开展教师教育的高校和教育机构提供教学资源服务。

  1.加强多种媒体教学资源一体化设计。教学媒体以卫星电视教材及VCD/DVD光盘为特色,发挥文字教材、CAI课件和网络等媒体资源的作用,实现多种媒体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

  2.实施精品课程资源计划,提高课程资源质量。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优秀教师担任课程主编主讲,严把质量关,重视课程资源建设各个环节的标准建设和规范落实。2010年前,建成80门(种)精品卫星电视课程,30门(种)精品网络课程。

  3.统筹规划和建设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课程教学资源,促进互通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发挥“教师网联(中央电大)教师教育资源研究与开发中心”的作用,协调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工作。教育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建设要同时考虑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需要。

  4.充分利用中国教育电视台教师教育专用频道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基础设施,依托电大“天网地网结合,三级平台互动”的网络教学环境,开通“中央电大教师教育网”,实现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教学手段的交互功能,为教师在职学习提供学习平台、网络支持和信息及资源服务。

  5.进一步加强电大系统内教师教育教学资源的整合利用,促进全国、省级等区域性“教师网联”成员单位的联合与合作,推进教师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和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探索教学模式创新

  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核心,加强教学全过程的设计、组织、管理、监控和评估,积极探索具有远程开放教育特色的教师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模式。

  1.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特点,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优势,调动学员的自主学习积极性,发挥学习小组的作用,积极推进以“导学-自学-助学互动”等方式为特色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重视“教学包”等媒体形式的合理设计与应用,实现从“教”向“导”的转变。

  2.落实教学环节,加强实践教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教育实践教学制度;以课程实践教学为重点,突出“应知应会”,使中小学教师在职进修和本职教学工作相互促进;重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倡中小学教师间的观摩学习,共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3.按照教师教育培养目标,积极推进教师教育课程考核方式方法改革。建立和完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侧重考核学生的知识运用和综合分析能力;在考核中逐渐加大形成性考核比例,适当采取表现性评价方式,如论文式试题、学习记录袋、调查报告等;探索开放的考试机制,如部分课程期末考试可以尝试开卷、半开卷等形式。

  4.加强电大系统课程主持教师、责任教师和专业教师的合作与交流,运用先进的网络视频会议手段开展有计划、有目标、重实效的各种教学研讨活动。建立若干教师教育教学实验基地,开展以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实施、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以及实践教学的实施为重点的教学改革实验,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5.探索灵活多样的远程教师教育非学历培训模式。中央电大提供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的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计划和非学历培训课程目录,供电大系统和其他教师教育机构使用。课程培训可以在配送“教材包”的基础上,采取学员自学收看卫星电视辅导课、观看VCD/DVD光盘等多种形式。

  六、发挥系统优势,广泛开展合作

  根据教育部建立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新机制的要求,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教师网联”的指导与协调下,积极开展与其他从事远程教师教育的师范大学和教师教育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

  1.学历教育按照教育部“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要求,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按照试点工作协议,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职责与分工,省级电大要建立相应的教师教育教学机构。中央电大(中国电视师范学院)负责开展非学历培训工作,省级电大指定或建立相应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非学历培训由中国电视师范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学员考核成绩计入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2.进一步发挥县级电大在教师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将教师教育教学点逐步延伸和覆盖到县级电大。县级电大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经过中央电大组织专家严格评估审核批准,具备条件的县级电大可开办本科教师教育教学点;县级电大和有条件的乡镇,应设立教师学习点,主要为教师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县级电大应以多种形式送教下乡,对长期工作在边远山区、海岛、林区等一线的教师,提供课程资源、教学辅导和提供开展学习活动的场所与设施。

  3.各级电大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密切联系,大力合作,积极参与实施全国教师网联计划。中央电大在课程、专业建设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师范大学的合作;积极为“教师网联”提供远程教师教育公共课程资源,重点是适宜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在职学习的课程教学资源;利用中央电大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教师网联”的远程教师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同时重视同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优质教学资源,开展教学合作。省级电大要积极参与区域性“教师网联”建设,加强与全国“教师网联”的沟通与协作,有效指导和帮助县级电大开展教师教育工作。县级电大要积极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与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级教科研、电教等部门进行实质性的整合、联合和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共同组建“多功能、大服务”的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质量

  1.根据教育部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和“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要求,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电大系统教师教育队伍建设。省、地(市)和县级电大要配备相应的课程专职教师,并定期对教师进行岗位培训。

  2.严肃考风考纪,按照国家统一考试标准,把好考试关;各级电大要切实保证课程考核管理各环节的落实,做到有规定,有落实,有检查,杜绝各种形式舞弊、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学习者质量,使课程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重视县级电大的建设与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基层教学点、考点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习支持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教学质量隐患。

  3.在推进教师教育办学过程中,各级电大要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学员的入学资格审核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与指导,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提高办学效益。

  4.中央电大建立教师教育教学督导制度,针对远程教师教育的特点和实际开展专项教学检查和评估。通过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反馈、毕业生追踪调查等途径,保证质量管理反馈渠道的畅通;同时接受教育部及“教师网联”的相关评估。

  5.开展基于卫星电视远程教育条件下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研究,以科研促发展,以课题研究带动和提升电大远程教师教育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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