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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06:58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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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为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所主办股份转让公司抓紧做好201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股份转让公司应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应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进行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二、股份转让公司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股份转让公司年度报告应第一时间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披露。

三、对于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股份转让公司,在其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该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

四、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于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要求其在2011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预计披露日期、由于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其股份转让方式将被调整等事项作出公告。对于未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从2011年5月1日起将其股份转让方式调整为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

五、督促预计2010年度出现亏损的股份转让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六、按照我会2002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2]76号)有关要求,做好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方式的调整工作。对于在2011 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的第1个转让日调整;在2011年4月30日后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披露年度报告5个转让日后调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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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使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系指城市排水管道、明渠、沟塘、泄洪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贯彻谁排水、谁交费的原则。
第五条 向城市市政排水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
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第六条 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l8—86)》的规定。超标排放污水,腐蚀、淤塞、损害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治理。
第七条 排水费作为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排放污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每一立方米征收0.08元排水费;排放污水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每一立方米征收0.10元排水费。
排水费收取标准的变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 污水排放量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对具备实测条件的排水单位,按排水总出口实测数据计算;对暂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排水单位,按其给水量的85%核算;
(二)产品以水体为主要原料的酿造、制冰、饮料等排水单位,在扣除产品用水量后按百分之八十五核算;
(三)无给水表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实测核定排水量;
(四)基建施工排放污水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至二立方米计算。
第十一条 排水单位应与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签定委托银行代为收缴排水费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应于每季首月十日前向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申报上季度排放污水报告表,载明单位名称、用水总量、排放污水量、应缴纳排水费数据、开户银行及帐号。对每月排水量超过五百吨的单位,可实行按月收取排水费。
第十三条 排放污水报告表经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核实后,对在银行开户的排水单位,可委托银行收款;对未在银行开户的排水单位,应向其签发征收排水费通知单。
第十四条 排水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应自收到加盖“劳务款项”的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后,按照同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劳务款项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将应缴纳的排水费转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开户银行的专户内。
第十五条 排水单位未在银行开户的,应自收到征收排水费通知单十日内,到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缴纳排水费。
第十六条 基建施工的排水费,在办理建筑许可证后,凭证到市政设施管理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排水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转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开户银行专户内。 第十八条 征收排水费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符合国家排水标准的排水费从成本中列支;
超出国家排水标准的排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基建施工的排水费,由建设单位从基建准备费中列支;超出国家标准的排水费从施工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的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排水单位不按协议规定申报排放污水报告表的,责令补报;瞒报排水数据的,予以警告,并追缴应交费额。
第二十二条 排水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排水费,责令限期缴纳。拒绝履行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二)经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核减其供水指标;
(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停止其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市)、矿区的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1988年发布的《石家庄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3〕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元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加快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范围:北至台湾路,南至北铁公路,西至廉州湾,东至南北高速公路,包括原北海工业开发区、原港澳经济开发区及四川万宝工业开发区,总面积共约19.7平方公里。
第三条 工业园区主要发展高科技、技术先进工业和生产加工型企业,相应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教育、科研和卫生等第三产业。
第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管理工业园区的各项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办法制定工业园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优惠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建计划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五)负责工业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工业园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和聘用手续;

(七)负责工业园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应提前通知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检查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企业。

第七条 在工业园区内设立一级财政,负责工业园区内的财政管理工作。
从现在起至2004年12月30日止,工业园区内新办企业创造的税收中属北海市留成部分(含国税返还部分),全部留给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立企业奖励基金。

第八条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向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市编委会批准,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对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工业园区内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管委会为投资者代办项目所需手续,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事规则和时限按《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1]12号)执行。

第三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原则上不投资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给予土地开发权和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市国土资源局同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交纳地价款。土地使用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自治区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应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在投入开发建设达到25%之后,可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市国土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房地产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可由管委会统一收集,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地价款的收取,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统一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管委会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工业园区内特种专业工程以外项目的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和房地产交易资料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工业园内特种专业工程以外项目的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和房地产交易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协助其对工业园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进行依法监督。

第四章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十七条 凡引进生产性项目在工业园区内购地建厂的,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进行奖励。

奖金支付办法:资金到位30日内,经管委会确认并报工业园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管委会将按实际投资额计发奖金总额的20%颁发给引荐者,其余80%的奖金在项目正式投产满1年后30日内发给,并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到计划外无偿使用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奖金支付办法:资金到位30日内,经管委会确认并报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管委会颁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由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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