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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2:15:23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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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力度,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认识

2006年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办发〔2006〕10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存在着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和单位对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培训质量不高、培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和薄弱环节,制约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的提高。据统计,“十一五”时期由于施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167起,上述事故初期遇险人员为263人,由于施救不当共造成657人死亡,暴露出一些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缺失,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等问题。

加强应急管理培训是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减少和控制事故扩大的重要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认识,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计划。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尽快提高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履职能力,全面提高广大企业职工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坚决杜绝由于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培训计划和组织指导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业资格培训班课程,扩大培训范围,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不同类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应急管理人员和中央企业总部应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负责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分局应急管理人员,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指战员的培训。

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编制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规划,对全体职工进行有计划、分层次的培训。

三、进一步强化培训计划实施工作

应急管理培训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协作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明确负责应急管理培训的部门及责任人,做好培训计划实施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管理培训,按照培训计划指导承办单位组织好每一期培训班。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目标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应急管理培训数据库,建立受训人员培训档案,强化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工作的管理。要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好不同层次的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满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方面工作需求。要发挥具有培训资质单位的积极性,组织和支持其开展社会性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范围,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要不断创新培训工作方法,通过座谈、演练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培训教育资源和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手段开展网上视频专题讲座和远程教育培训,扩大培训教育范围,树立培训典型范例。

四、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质量

要建立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培训考核制度,规范培训考核大纲,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培养一支精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熟悉培训业务、热爱应急管理培训事业的教学骨干队伍。要从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干部、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专家中选聘一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兼职培训教师,建立培训师资队伍数据库,为开展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从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教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选择、培训师资选聘、培训过程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环节,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建立完善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应急指挥中心要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应急管理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范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职工的培训课程和内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编写适应不同类别人员需求的培训教材,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培训教材体系。要支持和指导大专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读本,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服务。

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应急管理培训指导工作,并每年对全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进行总结,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本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结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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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就〈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公明发〔2000〕7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84〕公发(治)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爆炸物品购买证》标准式样,该证明示“到本县、市以外购买物品时,必须经出售地公安机关在备注栏内盖章后方能有效”。该《通知》是公安部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的,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制定的《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市中小学生饮水安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杜绝饮水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供应的开水、学校自购桶装水、企业投建分机网络饮水系统、学校自建分质供水系统等其他饮水供应方式。
  第三条 学校供应学生的饮水,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要求。
  第四条 鼓励有益于学生安全、健康、经济、方便的饮水系统在全市中小学校应用推广。
  第五条 全市中小学校和饮水供应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 管

  第六条 学校要加大对饮用水基础设施的投入,必须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不限时、不限量向学生供应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饮水。
  第七条 学校供应开水,原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应做到每个楼层有一个能够封盖的开水桶。开水必须烧开。盛水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八条 学校购买桶装水,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桶装水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同批次的桶装水水质检测报告,并留档备案。供水企业至少每月清洗一次饮水机内胆,水桶必须是食品级材料,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学校应限制供水企业向学生长期供应纯净水。
  第九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金安装分机网络饮水系统,该系统须取得了卫生部批件,主机和分机由同一企业生产提供,出水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主机连接分机的管道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为不锈钢管或铜管。生产企业应建有水质自检实验室,做好水质日常监测工作,并且定期公示。根据水质质量和供水量及时更换主机耗材,每月清洗一次分机内胆,接到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
  第十条 学校自建分质供水系统,该产品须取得了卫生部批件,主机和供水龙头由同一企业生产提供,连接管道和龙头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应及时更换主机耗材,清洗供水系统。学校应建立水质自检实验室,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
  第十一条 学校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学校应保证每学期的健康教育课,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和洗手等卫生习惯。学校要加强对学生饮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和学校从事制、送水人员和从事饮水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上述从业人员若出现腹泻、呕吐、发热等症状时应停止制供水操作及设备维护,完全治愈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学校饮用水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抽检。学校可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生的饮用水进行检测。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进行饮用水水质检测,达到有关卫生标准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学校供应饮水,水质检测费由学校承担;学校引进企业供应饮水,水质检测费由学校与企业协商承担。要求每学期检测一次学生在校饮用水,合格检测报告留学校备查。

第三章 收 费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配备供水设备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用。已利用社会资金安装了分机网络饮水系统的学校,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和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投资方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不向学生供应饮水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经卫生监督机构抽查,饮用水水质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通知学校停止供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部门在学校饮用水管理工作中,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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