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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58:59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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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根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二)使用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五)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中草药或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
(七)销售注水畜、禽肉及其制品或者制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制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产地、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或清真食品标志;
(十一)制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或者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二)制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三)无有效证照制售食品;
(十四)非法运输或者仓储食品;
(十五)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十六)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正在共同参与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同案人员检举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五)受害人及受害人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六)属本部门查办,该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七)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署名或匿名、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执法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程序的案件,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六条对举报人的有奖举报
奖励包括一次性现金奖励和追加现金奖励两种:
(一)一次性现金奖励分为三个档次:对于已立案查处但无罚没收入入库的,每起案件给予50元的一次性现金奖励;对于案件罚没收入低于1000元的,每起案件按罚没收入的50%的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对于案件罚没收入高于1000元(含)的,每起案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二)追加现金奖励。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的同时,依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案件查处情况和举报人提供案件线索详实程度,按上缴财政罚没收入的5%-10%给予举报人追加现金奖励。
第七条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举报奖励资金3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案件承办单位为工商、质监部门的,奖励资金由本部门负责兑现;案件承办单位为其它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八条罚没收入的收缴和支出级次: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组织查办的举报案件,罚没收入缴入市级财政,由市级奖励;各县(市)、区组织查办的举报案件,罚没收入缴入同级财政,由各县(市)、区奖励;市、县联合查办的举报案件,罚没收入上缴市级财政,由市级奖励。
第九条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的填报、审核、兑现程序:
对举报人的一次性现金奖励和追加现金奖励,按罚没收入入库级次,由案件承办部门在举报查实后或结案后10日内,填写并上报有奖举报审批表,报同级食安办审核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级食安办和财政部门在接到审批表后10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同级案件承办部门,由案件承办部门在10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支付给举报人。
第十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的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第七条规定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线索的,按本办法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线索的受理部门和案件查办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协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第十六条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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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95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2006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海洋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使中标人获得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自然条件、功能区划、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拟开发的项目类型,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书或者竟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九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标底、底价等费用。
招标、拍卖的标底、底价不得低于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十条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分别按《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标人、竟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竟买资格的程序;
(四)获取招标、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时间、地点、投标竟买期限和投标竟买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支付、时间及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承担方式;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截止日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出让人收到标书后,签收保存;
(五)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
(六)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八)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将投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
(九)中标人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竟买、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竟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竟买人领取拍卖文件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举行拍卖会,主持人简单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事项;
(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最高应价的竟买人为竞得人,竟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七)海域使用者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折抵海域使用金。竞标、竞买不成的,出让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已交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竟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交回海域使用权,需要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海域原状。


第十八条 在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违反本办法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的函

1953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水利工程第二师司令部张季农同志:
由中央政治法律委员会转来你的来信一件收悉。你所询问关于革命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及终审判决的问题,因不了解所问详情,仅就我们处理这类问题时的几个原则意见提供你参考。
一、关于男女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处理问题,婚姻法第七章已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双方的应得财产都要保护,若一方在离婚后生活确有困难,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愿意将自己应得的财产之一部或全部赠予另一方时,亦为法律所允许。但一方并无此种赠予表示,即应根据婚姻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革命军人离婚时的财产问题亦应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所谓“终审判决”,就是最后确定的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规定的审级制度,是基本上的三级二审制,省法院和它的分院就是二审终审法院,一般案件至此即为终审判决。对于这种终审判决,当事人如能举出新的事实,即可向原审法院提请再审。否则,即应按照判决执行。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水利工程第二师司令部张季农来信
政法委员会:
现有两个疑问,在此提出请予解释。
一、革命军人与家庭妻子离婚,家庭财产如何处理?土改后的家庭财产在离婚时法院根据军人由国家供给为理由将财产全部判给女方,这样对不对?我认为革命军人离婚,家庭财产基本上应该两个平分,必要时可以照顾女方一点,但全部都给女方是不合适的。否则将遇到很多困难解决的问题。若将财产分给革命军人,他若感到又不需要,可以献给国家或适当处理。
二、什么叫“终审判决”,对“终审判决”不同意时怎么办?
以上两个问题,请予答复,并希迅速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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