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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4:02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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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1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市出租汽车的新增运力,根据实际需要投放。出租汽车的新增运力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公安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状况、客运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引导、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经营。
  “市或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竞投的竞买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删去第九条,第八条改为第九条。


  四、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


  五、第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市区、鄞县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按每辆1万元收取。其他县(市)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每辆在1万元以下收取,具体数额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整洁座套。夏季应当加用竹制座垫、靠背,竹制座垫、靠背应保持干净、不发黑、无破损”。


  七、第二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不得刁难乘客、强拉强运,不得以收取不当得利为目的的运送乘客”。


  八、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受举报、投诉的车辆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运管部门可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在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九、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未安装合格的收费计价器或故意使计价器失准的,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计价器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合格证书失效的,处500元罚款”。
  此外,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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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6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6年3月)


(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何光远的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包叙定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国际残奥会、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省残运会及特奥会等各类残疾人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三亚争得荣誉,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内外运动会奖励体系,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残联《关于制定参加全省、全国和世界等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残〔2010〕38号)、《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本市参加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奖励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市残疾人运动会奖励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参加以下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一)残奥会、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二)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三)全国残运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四)全省残运会、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五)全市残运会、全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四条 参加残奥会奖励办法。


  (一) 表彰


  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运动员,团市委、市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女运动员,市妇联将同时授予“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 奖励


  1、 奖励标准


  在残奥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20万元


  第二名:12万元


  第三名:8万元


  第四名:5万元


  第五名:4万元


  第六名:3万元


  第七名:2万元


  第八名:1万元



  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经全国比赛选拔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8000元;直接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3000元(未经全国比赛选拔的)。


  2、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残奥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2人以上(含2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


  (3)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1份奖励。


  (4)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2人以上的单项以1项计算)。


  (5)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6款奖励。


  (6)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发经费给予奖励。


  (7)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1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1年不足2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2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市残联会与市文体部门审核申报,上报市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资金,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条 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奖励前五名,表彰、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奖励标准分别为:亚洲残运会前五名奖金额依次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全国残运会奖金额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8千元。各级锦标赛奖励前三名,奖励标准按同级别综合性运动会的50%执行。省、市级运动会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省残运会奖励前三名,奖金额依次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市级运动会奖励前三名,奖金额依次为:2000元、1000元、500元。破纪录奖金按金牌奖金的30%执行,如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中多次破纪录则按一次奖励。


  第六条 各类特奥会的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奖励标准按不高于对应级别残奥会、残运会的20%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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