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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7:35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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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常政发〔2009〕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8年,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履职尽责,务实创新,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考核推荐,市政府决定对金坛市人民政府等十三个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2008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奋力拼搏,为全面完成今年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同时,市政府号召全市各级各部门学习先进,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抢抓机遇,紧紧围绕“创新、发展、提高”,确保2009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08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8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金坛市人民政府
                     溧阳市人民政府
                     武进区人民政府
                     新北区人民政府
                     天宁区人民政府
                     钟楼区人民政府
                     戚墅堰区人民政府
                     常州市劳动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税局
                     常州工商局
                     常州市总工会
                     常州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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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意大利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中国 意大利


中国和意大利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1月29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29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柴树藩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向您确认,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有利于促进意中贸易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关系,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成立意中混合委员会。

 二、该混合委员会将由两国政府主管部门指派代表组成。

 三、该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促进两国贸易、发展两国经济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建议。在进行讨论时,要适当注意到双方的国际义务。

 四、该混合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轮流在罗马和北京举行。
  本函和您的确认函将构成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关于成立意中混合委员会的一项协议。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可以预先书面通知另一方,通知三个月后,本协议即失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国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福尔科·特拉巴扎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福尔科·特拉巴扎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以上所列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柴 树 藩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1月14日 财企〔2002〕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和监督体制进行了改革。为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的高度来认识改革的意义,做好本系统的贯彻工作。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要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各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有关评估管理职能,要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所属单位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工作,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正确处理与所属单位、评估机构的关系,杜绝部门封锁和损害公平竞争的现象。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通知》的精神制定有关细则,做好核准、备案、抽查及有关统计等监管工作,及时制裁违法行为,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各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对有关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
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国办发〔200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附: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和执业行为。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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