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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53:36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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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依法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史迹、代表性建筑;

(四)依法登记认定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一切单位、团体、个人均有参与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义务。对破坏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进行举报或者给予制止,并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宗教等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

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多、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文物看护所或成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记和公布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树立保护标志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重要历史建筑的管理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执行。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公布及制定保护措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必须控制新建、扩建活动。工程建设前须经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审查及专家组论证。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其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改造。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掘、盗窃、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文物;
  (二)擅自迁移、拆除、遮挡、修缮、改建、扩建不可移动文物;

(三)盗窃、刻划、涂污、损毁、挪动或者阻挡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设施;

(四)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五)擅自开荒、挖掘、采石、取土;

(六)违规转让、抵押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其用途;
  (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实施爆破、钻探等作业;
  (八)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九)其它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破坏其历史环境风貌的行为。  

第十条 辖区内发生重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重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掘、损毁、水毁、火灾、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盗窃、损毁、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或擅自迁移、拆除,改变其用途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修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致使文物本体受损、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擅自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受损、灭失,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每年每处保障资金按国保每处4000元、省保每处3000元、市保每处2000元、县保每处1000元、已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每处2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邙山陵墓群及东汉帝陵因点多、线长、面广的特殊性,每墓冢按1000元保障。保障资金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物局另行下发。有专门管理机构及保护经费的不可移动文物点不纳入此列。

保障资金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聘请业余文物保护员工资经费、工作补助等。市财政以“以奖代补”形式年终考核后拨付,县级财政年初按预算拨付。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文物、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行政执法活动,涉及文物犯罪案件由公安部门牵头办理,文物违法案件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办理。

第十四条 文物、公安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技防、消防及周边治安等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应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安全保护职责。无使用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保护。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第十六条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国有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委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其它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使用单位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没有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文物行政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所有者、使用者、保护员应与文物行政部门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主要责任人如有变更的应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并及时补签责任书。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或对违法行为报告查处不力,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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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防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其它[2003]

乌防非办[2003]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部、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乌鲁木齐市防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措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防非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止目前未发现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5例疑似病例相继排除。总的来看,在前一阶段非典防治过程中,我区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正确的,有效地阻断了疫情传入,保证了各族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6月中旬以来,全国非典型肺炎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逐步恢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精神;从新疆实际出发,巩固防治成果,总结完善和坚持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调整全国疫情严重时期所采取的应急性措施,逐步建立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长效防治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和完善政府对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的机制
当前,全国防非工作已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但非典防治任务还没有结束,疫情反复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各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提高对防非工作长期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后一个时期非典防治工作的精神上来,做到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放松,坚持以防为主,牢牢把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各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对防非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防非办公室要坚持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抓紧制定今冬明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按照国家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要求,根据《自治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今冬明春防非工作的预案,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体系和监测与控制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非典疫情反复,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防非工作措施
1、调整疫情报告制度。各地各单位原实行的非典疫情日报改为疫情周报,遇有疫情要立即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部门和单位一般可恢复正常工作制度。
2、调整发热门诊。取消各地医院的发热门诊,不再挂发热门诊专用指示牌。为应对突发性卫生事件,原则上各个县(市、区)和铁路、民航系统各设立一个应怠备用发热门诊,每个乡设立一个发热病人登记监测点,并根据相应的规范设置要求,完善设施和装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再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原已建设的隔离设施要保留,以作备用。
3、调整防非定点医院。乌鲁木齐北郊医院和各地州改建新建的18所传染病院是非典型肺炎的定点医院,要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并要尽快配备相应的诊疗设备。各地传染病院建好后,自治区和各地原指定的非典定点医院不再作为非典定点医院,要做好终末消毒,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并要保留已建的隔离设施,作为非典救治的后备医院,保持应急启动能力。
4、调整应急医疗伙伍。自治区及各地组建的防非医疗救治队伍,要保留建制,并不断调整完善编制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一有疫情能立即启动。
5、撤消交通检疫站(点)。各地设立的交通卫生检疫站、消毒站(点),除铁路、民航系统按国家铁道部、民航总局的统一要求执行外,其余的全部撤消。鉴于哈密星星峡检查站的特殊地理位置,检查站由交通部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通管理和进疆车辆登记工作。对国内进疆旅客及疆内流动人员不再检测体温。各地因防非工作而增加的消毒措施全部停止,只保留常规性消毒。出入国境人员的检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调整留验站设置.自治区只保留军转干部培训中心1所留验站,其他各地的留验站全部撤消。
7、各地下派到农村的防非工作队,凡单纯承担非典防治工作任务的可以撤回,同时还承担生产、稳定等其他工作任务的撤留,由各地州市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
四、继续保持和完善群防群控机制
自治区及各地建立的群防群控体系和队伍,在这次防非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这是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一条成功经验,要进一步完善,把群防群控的各项措施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当前,各地要充分发挥单位、社区、用工单位以及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农民工和暑假返疆学生的管理。对农民工、返疆学生和其他进疆、返疆人员,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的要及时在医疗机构就诊或实行医学观察,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更不得进行隔离或变相隔离。
五、继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向广大群众做好防非知识和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广泛进行社会公德和责任感教育、文明健康生活常识教育,破除陋习,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各族人民的防范能力。要在全疆各地扎扎实实地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解决好部分地方存在的“脏、乱、差”问题,使城乡面貌有一个新的改观,努力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的洁净卫生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六、加强后勤保障工作,保证防非必需物资供应完善后勤保障措施,要尽快制定全区各级防非物资生产、供应和储备管理办法,建立防非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制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指定一批防非医药用品生产企业,在于时保持相应的生产能力,做到一有疫情发生,能够尽快启动防非医药用品生产。当前要在保持足够储备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指导企业尽快调整防非用品生产规模,保证正常生产秩序,防止产品积压和浪费。
七、继续坚持“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
我区虽然没有发生非典疫情,但全国疫情对我区的交通运输业、外经外贸业、服务业特别是旅游业、酒店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以及招商引资影响较大,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要主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旅游、交通运输、会议、公务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人员的正常往来,为我且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创造良好条件。


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三日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举证责任

李伟迪


【内容摘要】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已经成为新时期受贿犯罪的稳定形式。因为检察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其多米诺骨效应,与受贿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针对此类犯罪,笔者主张,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推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 亲属 共同受贿 举证责任 推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证据黑洞
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已经成为新时期受贿犯罪的稳定形式。 但是检察机关很难侦破此类案件。 检查机关尽管找到了赃物,国家公务人员的亲属也承认接受了财物,请托人也承认自己行贿的行为,请托人与工作人员有公务关系,三个证据相互结合,形成了受贿犯罪的一段证据链条,但是仍然不能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因为在以上三类证据中,能证明工作人员知道贿赂的只有请托人的证言,分二种具体情况,第一,如果请托人把亲属接受财物的情况告知了工作人员,那么请托人就这个过程和内容的陈述是直接证据;第二,如果请托人没有直接告知工作人员,而是亲属承诺代为告知并代为说情,请托人就这一过程与内容的陈述是间接证据。根据这个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不能确证工作人员明知亲属收受了财物,就不能确定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的故意,理由有二,其一,请托人的证言与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辩解属于同一证据类型,其证明力相同,一个证实,一个证反,因此,不能确证待证事实。其二,孤证不能定罪原则,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同样适用,在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中,共同受贿故意是最主要的待证事实,也是案件定性的关键,因此必然有充分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共同受贿故意,就不能认定其受贿罪。如果没有造成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损失,渎职罪也不能认定,其亲属也不构成受贿。如果其亲属没有索贿行为,也不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犯罪嫌疑人最大的损失,是收受财物作为非法所得没收,受贿犯罪的风险化解为零。能否从其他途径取得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故意的证据?一般不能。第一,受贿犯罪基本上是“一对一”,没有第三者在场。第二,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解释;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解释为工作失误。第三,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达成共同受贿故意比较便利,由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甚至就生活在一个家庭里,无论是心理、习惯还是空间,达成共同受贿犯罪故意比较方便,一句简短的话、一个简单的手势,甚至一个眼神,就能达成一个共同受贿的故意,留下的证据相对比较少。第四,工作人员与亲属生活的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面,他人不能随意介入,因此共同受贿犯罪意图形成过程,外人不能轻易看到;在侦查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家里留下什么有形证据,也能及时处理,不至于让侦查机关拿到有罪证据。第五,受贿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犯罪,犯罪嫌疑人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见多识广,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作案之初就想到了退路。第六,基于利益共同体,亲属只承认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但不会承认将收受情况告诉了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这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罪无罪的的关键证据,并且亲属很容易做到这一点。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故意的证据成为一个黑洞。

二、共同受贿故意的推定证明
(一)受贿推定的立法经验
唐律规定,官吏的家人收受他人财物,不论官吏是否知情,官吏与其家属均构成犯罪,知情与否只是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受贿推定立法技术相当成熟。
二十世纪初,正是我们抛弃亲属受贿推定规则时,英国人正为自己发现了受贿推定规则而欣喜不已;今天的中国法学家发现,原来唐律第146条与1916年英国防止贿赂法第2条异曲同工:以受贿罪被起诉之人,只要起诉机关证明被告人有接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就默认为受贿犯罪。除非被告人能提出合法收受的证据。此后被新加坡等多数原英联邦国家及属地采用。纵观以上国家和地区贿赂推定的立法背景,一般处在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经济腾飞即将开始的历史性时刻。谁也不能否认,受贿推定在这些国家反贪法律中的核心地位, 也不能否认成功的反贪在这些地区经济腾飞中的巨大作用和贡献。我国现阶段,也基本属于这一历史性时刻。正是这些成功实践,使联合国采纳贿赂推定作为反贪贿的实际措施加以规定和推行。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受贿推定条款,但吸收了推定精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此五罪分列在刑法第八、六、四章,分布较广,此五罪是根据一定的事实基础,推定犯罪事实或犯罪故意的存在。
我国现行受贿案中,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受贿案占81~90%, 亲属插手而形成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故意的近100%。从统计学原理看,这一概率应该能反映事物的基本趋势。当然并不是说,推定允许出现0.01%的错案率,因为这部份人可以通过反证排除推定的成立,因此亲属共同受贿推定有它的科学基础。
(二)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故意推定的设计
亲属共同受贿故意的推定,指工作人员或者亲属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推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推定的犯罪形态仅限于既遂。
(三)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向法庭证明的事实
其一,亲属、请托人或其代理人姓名及其背景资料;请托人送交贿赂的时间、地点、方式,贿赂的种类、形状、金额、处理、去向的证明。其二,请托人向亲属明确提出请求事项的证据;工作人员指示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的证据;第三人告知亲属贿赂性质的证据;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是否属于惯例的证据;亲属向请托人承诺的证据;亲属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的证据。其三,亲属明确表示愿意收下贿赂的证据;亲属事实上收下贿赂的证据;亲属以所有权人的方式处理贿赂的证据,如消费、存贷、投资、出借、转赠、捐献等。其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请托人达成谋利意向的证据;在公务决策过程中,工作人员支持请托人利益的证据,如向主管领导代为请求的证据,交待下属为请托人办理有相关事项的证据,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的证据,向请托人透露不该透露的信息的证据等;相关文件中签署意见的证据;决策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相关内部规定的证据;请托人获得相关利益的证据;谋利行为给他人、集体或国家正当利益造成损失的证据;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亲属取得贿赂因果关系的表面证据,即二者之间从一般常识来看有其关联性——时间相距不远、金额大体相当。其五,检察机关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检察机关对自己提出的证据需要的合法有声明义务。如果认为检察机关取证非法,则应由被告人举证证明。其六,关于被告人反驳是否成立的证明。从逻辑上证明反驳证据与基础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证明反驳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消除;证明反驳证据不存在;证明反驳证据来源非法;证明反驳证据证明效力欠缺。其七,关于诉讼意见的证明。如果检察机关根据基础事实的证据和否定反驳事实的证据,向法庭提出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公诉意见,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基础事实不可动摇;推定事实没有受到实质性和整体性反驳,所谓实质性反驳,即证明了推定事实的某个环节不存在,所谓整体性反驳,即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作为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总体要求,单个证据和证据链条都必须建立在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基础上,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基础证据。作为例外,如果在某个非主要事实环节上,没有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但有多个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证明,可以根据补强证据规则, 认定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同等的证明效力。
(四)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则必须向法庭提出以下证据: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的证据;基础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检察机关取证非法的证据。
其一,对基础事实的反驳。亲属可以证明,没有收到请托人财物的证据,如果请托人是通过第三人或邮寄等间接形式向亲属送交财物,可以自己通过与请托人或代理人质证或邮寄业务单位的证言,证明自己没有收到财物。或者证明自己没有接受请托人财物,在承认请托人确实曾送来财物的前提下,证明自己坚决不收、让请托人或其代理人当即就带回了财物,或者当时无法拒绝或抵制请托人或其代理人的送交行为,对方把财物放下就走了,后来自己想方设法退还了财物,并愿意与请托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如果是通过第三人退回财物,可以请第三人作证,如果是通过邮局或银行退回的,可以提交收据、回执或承办机构的业务记录,如电子记录、业务记录存根等。或者在无法或不便退回请托人时,把财物交给了纪检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或其他机关,自己没有占有财物,有相关收据、回执证明。亲属可以证明自己虽然曾长期占有请托人财物,自己并没有接受的故意,长期没退回有客观原因,如当时没有联系上请托人,或虽然联系上了,请托人没有来取;或者曾经将财物送回了请托人,但请托人后来又将财物送了回来,可以质证;或者自己当时确因事务较多,没有及时处理,但日后又忘记了,有公司领导或第三人的证言;或者自己出国了,没有来得及处理请托人财物,委托第三人退回,因第三人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没有及时退回,有第三人的证言或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人情往来,因为自己曾经利用本人的个人便利为送礼人办了事,如为送礼人翻译了文件等,或者是朋友之间的一般往来,如生日礼物,自己也给对方或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送了相应礼物,有第三人的证言或家庭财物记录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合法报酬,因为自己是请托人的雇员,其他相同资历的人也享有同样待遇,有第三人的证言或公司财务支出记录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正当的投资收入,如合伙、合股等,有企业章程、出资证明为证据。或者证明,自己接受了他人财物,但确实不知是贿赂,送礼人当时对自己说,这笔财物是作为自己亲属——工作人员的老朋友送的礼物,并且保证不会请求老朋友为自己谋利,绝对不是行贿,因金额不是很大,对方又很富有,所以相信对方而收下了礼物,可以与送礼人质证。或者证明工作人员曾告知自己,是其老友来访,要自己好好接待,老友送来了礼物,就收下了,可以与送礼人质证。或者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一般的借贷行为,有借贷协议或合同,并且自己履行了相应协议或合同,有相关书证证明,并可以与出借人质证。或者证明自己虽然知道请托人行贿,所送财物是贿赂,但自己没有占有贿赂的意思,把贿赂以请托人的名义,转赠或捐献给了第三人,有书证或证言证明。
工作人员可以证明,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在请托人与本单位的公务关系中,完全是按规定办事,在同一公务上,对待类似的人是相同的态度、程序和标准,有办公记录、会议记录、财务记录、同事证言和其他公务相对人的证言证明。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可以证明,检察机关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如有威逼利诱行为;或者证据证明力欠缺,如某个事实只有单一证据,或者不是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反驳无效:没有反驳,或称“消极反驳”;不等价交换掩盖下的权钱交易反驳无效;以接受财物没有给他人、集体或国家造成损失甚至增加了利益为由的反驳无效;以没有动用贿赂物为由的反驳无效;以不知礼物实际价值为由的反驳无效,因为凭常识,请托人为谋取较大利益,不可能只送十几元的礼物,况且凭常识,一般能识别出礼物的价值。
其二,对推定事实反驳。亲属可以证明,自己接受人了他人财物,虽然自己财迷心窍,但是不敢把敢把情况告知自己的亲属——工作人员,怕连累工作人员,就独自处理了该财物,一直没有告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一直不知道此笔财物,该财物放在自己的“小金库”里,有家庭财务记录和财物现状证明。或者自己接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也告知了工作人员,并请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但遭到了工作人员的严辞斥责,要求自己立即退回财物,自己表面答应立即退回,但事后没有实际去做,工作人员追问此事时,自己谎称已经退回了财物,因此工作人员与自己接受财物没有实际关系,可以与工作人员和请托人质证,或以家庭财物记录证明。或者自己在知道请托人有求于工作人员时,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也得到了财物,但自己是打着工作人员旗号骗取财物,并没有真正想告诉工作人员并与之共同受贿,也没有把自己索取财物的行为告知工作人员,请托人后来办成了事情,与自己索取财物无关,可以家庭财产记录或工作人员办事过程作为间接证据证明。
工作人员可以证明,自己对亲属接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确实不清楚,自己不在现场,请托人没有告诉自己,亲属也没有告诉自己,也没有受贿惯例,可以质证;或者从亲属取得请托人财物起,到请托人与自己所在单位形成公务关系止的期间里,自己没有与亲属进行任何联系,既没有回家也没有通过电话,亲属也没有来过,有值班记录、电话清单和同事证言证明。或者请托人虽然告诉了自己送给亲属礼物的情况,但当时自己坚决拒绝,严辞批评,要求请托人将财物取回后再来办事,请托人后来谎称取回了财物,自己才按正常程序为请托人办理相关事务;或者虽然亲属告诉了自己接受请托人财物的事实,但自己坚决不同意,要求亲属退回财物,并事后追问此事,亲属谎称已经退回财物,确实不知道亲属撒谎,可以质证,或以第三人证言证明。或者自己确实知道亲属接受了他人财物,自己也按程序为请托人办理了相关事务,但是一直认为亲属与请托人之间的行为是人情往来,有请托人与亲属之间的历史惯例或第三人证言证明。或者自己一贯严于律已,清政廉洁,从来没有腐败的不良记录,有单位同事和领导及群众的证言证明。当然此证明一般只有在单一指控事实且金额不大的案件中,才有说服力。
(五)推定的效果
被告人对推定的整体反驳,司法实践中肯定会出现这样六种情况:第一,被告人的反驳没有证明力,推定发生终局效力,认定被告人有罪。第二,被告人的反驳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从而证明推定事实不符合推定要求,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第三,被告人的反驳证据使基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推定无效,被告人无罪。第四,被告人的反驳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推定不成立,被告人无罪。第五,被告人的反驳证据使推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第六,被告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都提出了反驳,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证明有力,既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也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
综合以上分析,应该由检察机关承担基础事实存在和反驳证据不存在或证明力欠缺的举证责任,被告人承担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对于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坚持疑罪从无,这与一般的推定的法律效果有明显的差别。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只要被告人的反驳使指控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该认定反驳有效,推定不发生终局效力。当然使推定遭到彻底反驳,共同受贿故意不存在的主张的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成为被告人追求的目标。
三、共同受贿故意推定证明的价值分析
受贿故意推定将进一步强化诉讼价值。第一,有利于刑法实体正义的实现。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检察机关无法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之间的共同受贿故意,反贿的法律不仅不是反贿的杀手锏,反而成了受贿的护身符,不仅不是受贿行为的警示牌,反而成为受贿犯罪的诱饵。受贿犯罪的黑数达99%,这能说实现了实体的法律正义吗?能证明诉讼的高效吗?是否起到了法律的预防功能?正是为了解决这系列问题,笔者主张引进受贿故意的推定规则,为有效地打击和遏止受贿犯罪,为实现刑法的实体正义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有其独立的价值,但必须服从于实体正义,这是由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决定的。正是因为程序的障碍,上述问题变得无解,笔者通过修订举证责任分配的方法,部份地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从而化解了程序障碍,实现了程序正义:不能让无法举证的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具有一种获取信息的特别条件,让较少有条件获取信息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经济,又不公平。” 同时通过推定,可以缩短“双规”时间或取消“双规”,“双规”实际履行了侦查职能,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化解了检察机关侦查期限的限制,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双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显然党的机关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任何规定,“双规”不符合程序法规定;这就产生了办案需要与程序法律的矛盾,化解这一矛盾的办法之一,是用推定来引导受贿人的举证责任,既实现了实体正义,也实现了程序正义。
第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贝卡里亚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1976年英国法院受理民刑案件总数为10,281,563件,1975年美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为11,256,600件 ;而我国1992年全国法院各类案件总数共为336万件, 仅相当于英国的1/3和美国刑事案件的1/4。美国只有28,000名州法官、1083名联邦行政法官、700名联邦法官,共29,783人。 我国法官20余万,而尚感人手不够,表明我国的诉讼效率还有待提高;当然并不是说,诉讼效率不高是司法的问题,立法在这里是主要问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廉洁的,进入诉讼程序的初期,心理上非常痛苦和烦燥,行动上拒不配合,不会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廉洁性。如果法律规定其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的指引下,就会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廉洁,从而更快地弄清事实真相,避免正义的迟到 。如果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不能圆满地完成这一任务,审查结论是存疑不起诉,这个结论不利于恢复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评价。如果由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过程就是一个宣传自己廉洁的过程,审查结论是明确的、无罪的。一个犯罪嫌疑人联系着家庭、单位和工作,案件久拖不决,势必引起局部性关系的动荡不安,办案速度的提高,就是重建秩序的速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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