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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7:05:06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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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降低燃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加强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煤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煤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煤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必须符合本市《低硫优质煤及制品》地方标准的规定。
本市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
国家和本市对低硫优质煤的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和区、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用煤单位在购煤后,应当委托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使用煤炭质量的抽查监督。
第六条 用煤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该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交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变价收购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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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3〕13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和《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粤劳社〔2003〕61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凡成功推荐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都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补贴条件
本市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如从事无固定单位等灵活就业的须持有效证明(如劳务协议,失业人员和雇主提供的证明等)。
三、补贴标准
每成功推荐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发给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四、申领补贴时间
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的1-10日(节假日顺延)。
五、申领、审核和拨付补贴程序
(一)提供材料。职业介绍机构须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补贴:
1、《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证》复印件;
3、《职业介绍推荐信》复印件;
4、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
5、《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7、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务协议》及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拨付。
1、市属职介机构成功介绍城镇失业人员和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区、县属职介机构成功介绍城镇失业人员和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如市、区、县属职介部门交叉介绍市、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按企业归属管辖申报。
2、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后,对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审查后,在《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和转送同级财政部门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在30日内完成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职业介绍补贴款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同时将结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六、补贴资金支付来源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本市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款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成功介绍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款由区、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凡成功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职介机构归属分级支付。
七、其它
(一)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计算申报。
(二)职业介绍机构要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骗取职业介绍补贴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申请手续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职业介绍机构,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八、本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根据《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粤劳社〔2003〕61号)、《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对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持《失业证》的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补贴条件: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
2、培训了持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或持本市《失业证》的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3、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书,并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4、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执行。即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和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一般工种补贴标准不超过600元;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
三、申领补贴时间
定点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四、申领拨付程序
(一)提供有关材料。
1、《社会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定点培训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的《职业培训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定点培训机构开户银行帐号(复印件);
4、《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盖章)一式3份。定点培训机构上报时应将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参培人员分开,并按市直、各区(县)等分别填报;
5、《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盖章)一式3份,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类别(将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册),并附参培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参培人员所领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岗位)证书》、《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拨付。
1、审核。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承担再就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程序:(1)在参培人员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扉页上加盖"××年度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专用章;(2)收取在《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等原件各一式3份,及《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等材料复印件;(3)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查后,在审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审核完毕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传送时间为5个工作日,即从当月11日起开始计算。
2、拨付。市或区、县财政部门核定拨款。市或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有关材料后,在当月25日前完成审核,于当月底前完成拨款工作,并将职业培训补贴金额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开设的银行户头。同时,将审核结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五、补贴资金支付来源
(一)培训持有《失业待遇证》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属市直、金平、龙湖、濠江同一社保基金统筹区的失业人员,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培训持《失业待遇证》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社保基金统筹区的失业人员,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所在区县按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培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市直下岗职工或持《失业证》的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不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培训了金平、龙湖、濠江、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或持《失业证》的当地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不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所在区县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补贴执行期限
本办法规定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七、其它
(一)我市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只有享受一次减免费的职业培训,不得重复申请。
(二)定点培训机构要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培训补贴或拒绝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核申请、拨付资金或挤占挪用资金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8号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经废止的8件交通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国家经委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86)交公路字1013号
1986年12月2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2
交通部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
交公路发[1997]75号
1997年2月13日


3
交通部
招收培训农村外派船员暂行规定
交人劳发[1997]143号
1993年2月18日


4
交通部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交通部令20004年第7号
2000年8月28日


5
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
2000年8月28日


6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报废管理办法
(80)交水运字1028号
1980年5月14日


7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封存管理办法
(80)交水运字1552号
1980年7月24日


8
交通部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交基发[1995]1142号
19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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