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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3:52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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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邮电部

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一般存取金额大、手续多、责任重。鉴于邮政资费已作调整,现决定提高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如下:
一、异地存取款五千元(含以下)按百分之一收取汇费,最低收取汇费三角。
二、异地存取款五千元以上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收取汇费。
三、异地存取款每笔收取电传费一元不变。上述异地存取汇费标准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有关情况和碰到的问题望及时与部邮政储汇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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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54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期限91天,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发行价格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确定。计划发行面值总额1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1年4月15日招标,4月18日开始发行,4月20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1年4月22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于2011年7月18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到期偿还等事宜。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本期国债的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20个以上(不含20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二)投标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02元。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30个标位。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60个以上(不含60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1年4月15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4月18日至4月2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11年4月20日前(含4月20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1201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10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境外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按本办法参加年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
  第二章年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容,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部门")
  第六条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年检程序
  (一)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年检报告书样本见附件一),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
  (二)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年检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境外企业的有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投资主体须在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各一份,送达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局(外汇管理部)。
  第三章年检的审核
  第九条年检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有关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条确定等级后,年检部门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年检证书样本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年检部门须于6月15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结果报外经贸部。年检工作报告须于6月30日前报外经贸部和外汇局。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负责向财政、外汇、海关、税收、外事、银行和保险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通报年检结果。
  第十三条年检每年定期进行,除此不得再对境外投资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中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不得借年检名义向投资主体收取费用。
  第四章年检结果
  第十五条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参加年检并获得年检证书后,投资主体在办理其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向外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出具年检证书。
  第十七条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二)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三)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检结束后,外经贸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年检结果进行抽样复核。如发现年检结果与事实不符,外经贸部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内地投资企业年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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