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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发《〈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23:25:02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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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发《〈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发《〈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卫生部、财政部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反映《医院会计制度》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予以明确。现将《〈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进一步做好《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1.各地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贯彻新《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医院建设年终考核内容,并与院领导工作实绩考核和单位奖惩挂钩。
2.继续抓紧对在岗财会人员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已离退休的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对基层单位进行巡回检查评比和技术指导。
3.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的原则,健全财会机构,充实配备财会人员,解决贯彻新《制度》人员编制不足问题,所需增加人员,从医院内部调剂解决。
4.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总会计师负责制。
5.按照《办法》和《制度》的要求,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专项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做到家底清楚。
6.要加强对医院业余医疗服务的管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业余医疗服务收入和业余医疗服务收入提成,防止虚假。做好住院结算工作,加强对在院病人应收款的管理,必须建立在院病人日记帐。
7.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会计制度改革,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核算的准确性。
8.乡镇卫生院实施新《制度》问题,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细则,但不得影响年终决算口径的一致性。
各地有关《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我们。

附:《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
1.为反映本期资金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医院资金平衡表“期初数”,应按编报说明填写,如:1季度期初数应填列上年末的数字;2季度的期初数应填列1季度末的数,以此类推。
2.专项资金收支表中的“本期增加数”均按各专项资金帐户的贷方累计发生数填列;“本期减少数”均按各专项资金帐户的借方累计发生数填列。本表未完专项占用合计数应与资金平衡表的未完专项占用数相等。
3.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全民职工平均工资”、“集体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补助工资”、“职工平均福利费”、“职工人均发放奖金”、“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日门诊人次”的“期末数”栏填列本期平均数,“平均数”栏填列累计平均数。如填报3季度报表时,“全民职工平均工资”的“期未数”栏填列7-9月平均数,“平均数”栏填列1—9月平均数,其他类同。本表“房屋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总值”只填列期未数,不填列平均数。
4.资金平衡表中,由于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互相占用,各类资金相互平衡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本表小计反映的数字允许不相等,但总计必须相等。
5.基本数字和财务分析表中,周转金周转次数公式应将“周转金总额”改为“周转金平均占用额”,月、季、年计算周转金平均占用额公式分别为:
周转金月平均占用额=(本月期初占用额+本月期未占用额)÷2
周转金季平均占用额=(本季各月的期初占用额+各月的期未占用额)÷6
周转金年平均占用额=(本年各月的期初占用额+各月的期未占用额÷24
6.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制剂支出、管理费用总帐科目下分别增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一级明细科目。
7.在业务收支汇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的支出项目后增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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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7〕6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德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为功能定位,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按照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建设。
  第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德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中国德州”网站)由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德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承办,德州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中国德州”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并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中国德州”网站栏目的设立、变动、改版和上网内容由市信息办确定,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信息中心具体实施。网站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共同保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明确网站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配备网站管理和维护专职人员。根据内容保障工作特点,建立信息保障和栏目共建、信息处理和反馈、办事服务提供、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政府网站在运行过程中所需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市信息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主管机构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并对各栏目内容及信息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市(县、区)情、机构设置、党政领导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状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政务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在线咨询、在线查询、表格下载、行政审批等。
  (四)交流互动类:领导信箱、民意征集、公民信访、在线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三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一)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政府机关办事指南,包括程序、条件、依据、期限、承办科室及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等。(二)政府机关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理相关事宜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等。(三)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征求意见方案或草案。(六)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七)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政务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和办事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在首页用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上下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之间的链接,以实现政府网站的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窗口作用。
   第四章 域名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应标注本单位的合法名称,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中文域名以“.cn”结尾,并与本单位合法名称或简称相适应。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政府网站的开通、变更或注销,应向市信息办登记备案(联系电话:2687392),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要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十六条 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要完善政府网站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考核工作由市信息办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信息办另行印发。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交流和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市信息办负责在“中国德州”公布评议表(各考评单位也可在自己的网站增加相应链接),由公众网上投票评议。
  (二)专家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考评专家组进行评议考核。
  (三)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市信息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定期对各网站报送信息、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成绩按照公众评议占10%、专家评议占20%、日常检查占70%的比例确定得分和名次。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两个考评组,根据得分多少分别进行排序,确定年度优秀政务网站若干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结果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通过“中国德州”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府〔2006〕39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人民公园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二届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万宁市人民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管理好市人民公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公园是本市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公园。其管理区域为:东至长星村委会用地,西至万州大道,南至村道,北至水渠,占地面积为87亩。
第三条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是人民公园的主管部门。市人民公园管理机构(股级建制)具体负责市人民公园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环境资源、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市人民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市人民公园的环境卫生、树木花草及各项设施管理。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市人民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市人民公园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市人民公园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市人民公园土地或水域的,由市人民公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占,恢复原状,并处侵占地每平方米每日10元人民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临时占用市人民公园用地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时退还用地,恢复原状。
第六条经批准的市人民公园总体规划不得随便变更。为完善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确需重大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凡在市人民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符合市人民公园的总体规划,并向市人民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按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遵守工商行政和市人民公园管理的规定。
未经同意,擅自在市人民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其搬迁或拆除,拒不搬迁和不自行拆除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在市人民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活动应当符合市人民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坏绿地、花木及其他设施。
第九条 市人民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市政设施上涂写涂画、刻划或张贴广告;(二)携犬进园、放养畜禽;(三)堆放、存储物品;(四)排放污水、有害气体;(五)倾倒或焚烧垃圾、杂物;(六)采摘园内花果、随地 吐痰、槟榔汁及乱丢果皮;(七)采集物材以及收集废旧物品;(八)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进入公共场所的危险物品;(九)打架斗殴、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和赌博;(十)非法集合、传销、传教、授功及其它迷信活动;(十一)损坏花草树木;(十二)开展球类活动;(十三)严禁摩托车进入市人民公园内行驶;(十四)其他损害市人民公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停止侵害,经教育,拒不停止侵害的,依照《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市人民公园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市人民公园规划建设损害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万宁市人民政府负责任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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