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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8:07:17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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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9/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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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8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利用国外贷款还贷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办法》(青财世字[1995]1022号)、《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30号)及《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有偿资金使用、偿还机制,严格有偿资金管理秩序和责任,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偿资金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

1、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按照(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文件规定的“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由各收益借款单位负责归还。

2、世界银行贷款按照(青财世字[1995]1022号)文件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3、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按照(青政办[2006]130号)文件规定的“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分别由州、县发改委、农牧局、卫生局、教育局、水务局、林业环保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从各自的渠道筹措资金,按季度将还款资金汇入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政府还贷准备金专户,由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对从开发银行所借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预算,并按照还款时间规定,划转给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

4、国债项目贷款按照《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二、全州四类政府债务偿债来源及具体偿还办法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偿债来源:项目收益中偿还;土地租金或资产变现及其他收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世界银行贷款偿债来源: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当年应归还资金数额,汇入州财政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州财政负责归还。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来源:1、项目收益中偿还,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土地出让收入、规费收入、其他资金等;2、用于偿还开发银行政策性公益性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使用贷款数额及贷款期限计算确定还贷准备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3、除上述还款渠道外,州、县发改委等项目使用主管部门也应通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来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四)利用国债转贷项目的地区,可参照上述(三)款规定,将每年应归还的偿债资金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归还。

三、偿债资金管理

(一)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应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独立核算,按期将应偿还的开行贷款本息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意见及时上报州政府。

(二)还贷准备金只能用于支付本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的贷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有偿周转使用,存款所得利息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

(三)州财政局依据《借款协议》,对州本级、各县政府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和滞纳金,发出《催交债务欠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归还的将通过两级预算扣款偿还。

(四)州本级和各县拖欠省财政厅或开发银行的借款债务,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将在年终决算时清算,对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再办理新的贷款项目,待还清所欠本息后再考虑安排项目投资。

(五)对各主管部门、各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除立即收回或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政府债务的归还

(一)各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自还款之日起,将当年应归还的本息统一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州本级预算安排州级应还本付息数额,通过预算转入专户,专项用于偿还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等全州债务。



(二)各地区应加强贷款的债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做好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98〕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8号令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
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件1)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即指财政专户核拨收入、经核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合计数,下同)、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
(含预算外资金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上年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的差额。事业单位收入预算大于支出预算
的余额部分,可作为待定支出项目资金处理,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待定支出项目资金的,要另行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批。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事业收入(含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自筹基建,应按程序立项报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首先应落实资金来源,应在保证事业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经财政部门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事业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预算批复基本格式见附件2)。财政部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只核批到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直接核批到事业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事业单位预算时,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包括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分类核定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等支出数额基础上,对事业支出还可根据管理需要,核定工资、社会保障费(包括离退休费用)、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业务费等“目级”重点支出项目数额。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应核定其上缴上级支出数额。
3.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预算时,财政补助定额或标准应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既可以对事业单位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也可以对事业单位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如工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等)核定补助数额。
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根据收支统管的要求,与财政补助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按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确定。
财政补助收入应按规定用于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也应按规定用于弥补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必须专门指定支出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时,对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予以批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数额要与单位预算中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相关数额相衔接。对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中的重要项目数额,要予以具体核定。
三、预算执行
事业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批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事业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1.事业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资金要督
促催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
2.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加强各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专门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四、预算调整
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事业单位预算,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2.事业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部分预算需要调整时,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收支预算,但必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收入预算调整后,要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五、预算报表组成
事业单位预算报表包括:表1:收支预算总表;表2:事业收入预算明细表;表3:事业支出预算明细表;表4:基本数字及补充资料表;表5: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明细表;表6: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
六、预算报表报送时间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补助收入控制数,结合单位其他各项收支正式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将单位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预算应在3月底前报财政部主管财务司,中央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表5、表6)在报财政部主管财务司的同时,
抄报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单位概算可参照预算报表格式在上个预算年度9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地方事业单位的预算报表格式和报送时间,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该预算报表格式规定。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事业单位预算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略)
二、事业单位预算批复基本格式(略)



19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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