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安徽省开放档案馆档案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00:57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开放档案馆档案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档案局


安徽省开放档案馆档案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档案局



第一条 为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馆应本着既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又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分期分批地开放档案。
第三条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除少量需要控制使用的以外,均向社会开放。国家档案局规定开放期限少于三十年的,按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期限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档案馆定期对有密级的档案提出解密意见,征得形成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下列档案控制使用:
(一)各级党委、党组的会议记录;
(二)涉及党内历史上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的档案;
(三)各级领导干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档案;
(四)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的政治历史档案;
(五)有关审干、信访、干部惩处的档案;
(六)有关国家军事、外交、经济、技术、重要资源以及中外产权、债权等方面的机密档案;
(七)开放后不利于国际团结、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等的档案。
第六条 向社会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要严格区分,做到界限清楚,标记显明。
第七条 开放的档案均应整理编目,并备有检索工具,供利用者查找。
第八条 珍贵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九条 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办理调阅登记手续,均可查阅开放的档案。需要复制的,须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并交其办理;大量复制档案须经馆长批准。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第十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侨胞利用档案馆开放的档案,须由有关机关介绍。
第十一条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档案馆开放的档案,须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以上档案事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涂改、损毁和盗窃档案的,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档案馆的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档案馆、档案形成机关和经过授权的有关部门;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和出版。
第十四条 档案可以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可以通过刊物、报纸、电视、广播和举办展览等方式公布档案。
第十五条 开放的档案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引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六条 利用档案,应缴纳少量的档案保护费。但移交、寄存档案的组织和个人利用本组织和本人的档案不缴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2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称产业区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办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审核经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的产业区企业,并下达批准文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指导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已认定的产业区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产业区企业资格。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和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产业区内新办和待认定产业区企业的申请。
(二)审查核定申请企业报送的各种资料。
(三)具体办理产业区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并报市科委核准。
(四)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按照国家科委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提出的新领域,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技术领域,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凡列入国家、省、市级“火炬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产业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计划”项目的产品。
(二)经确认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产品。
(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获得市以上科技成果奖等奖励的产品。
第七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 产业区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产业区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和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产业区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产业区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产业区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九条 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是:企业自愿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委批准下达文件。在审核过程中,如认为必要,可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熟悉本门类技术的专家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十条 专家评议小组成员一般由七至十三名高、中级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名,并有一名以上市级同行业的局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专家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前十天,应将本办法和企业申报资料送专家小组成员审阅。
第十一条 专家小组的任务是:
(一)审查和核实企业所报送的资料。
(二)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产品的技术水平等证明文件的可靠性。
(三)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议。
(四)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必须报送如下资料:
(一)产业区企业申请书(一式十份)。
(二)产业区企业申报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经济效益表、人员状况表、研究开发经费表、产业区企业产品情况表一式十份)。
(三)企业概况报告。
(四)其它证明文件,包括每个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或产品鉴定证书等有关资料。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产业区企业申请书、产业区企业申报表等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产业区企业,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作为执行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要求在产业区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拟任企业法人及其成员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场地设施证明和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材料。
(六)创办企业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立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立项批文核发营业执照。管委会办公室凭工商执照发给“新办产业区企业证书”。
第十六条 持有“新办产业区企业证书”的企业,享受产业区企业的同等优惠政策,其中免税办法按规定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同意,税务部门批准。
新办的产业区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创造条件达到标准。企业投产、经营两年后经管委会办公室全面考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科委核准。换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但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经过努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仍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产业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并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经管委会办公室核定,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九条 经批准新建的或经认定的产业区企业,必须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和七月二十日前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企业发展情况和填报有关统计表。
第二十条 产业区企业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提前一个月报管委会办公室重新核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产业区企业申请认定和接受考核,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在申报认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管委会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撤销产业区企业证书。属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产业区外的企业,如符合本办法有关产业区企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4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发 【 2008 】 5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通化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小型汽车号牌使用资源,使小型汽车号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和社会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委托银行收取号牌拍卖价款,对竞价所得和有偿选取号牌资金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提供竞价的小型汽车号牌,按规定为买受人办理车辆登记。
市公安局对以提取的用于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全部予以锁控。
市监察局对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确认的拍卖机构按规定的拍卖程序和拍卖方式依法进行拍卖。
第五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活动原则上每月1次。本市已经购买或者拟购买小型汽车(不含出租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竞买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性资金参与小型汽车号牌竞拍。
第六条 通过拍卖取得号牌的买受人,必须在6个月内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号牌竞价交款收据及办理车辆登记的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车辆登记。
第七条 通过竞拍取得的号牌不得非法变更所有人。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需要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小型汽车号牌的,可以在市交警支队公布的非拍卖号牌中随机选取小型汽车号牌。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非拍卖号牌中特选自己所需号牌的,市交警支队应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小型汽车号牌有偿使用标准办理;在选取号牌规定期限内,同一号牌被两人以上选用的,以小型汽车号牌有偿使用标准为竞标底价,按拍卖程序发放。
第十条 在已发放使用的号牌中,属于竞拍号牌范围内的号牌,在办理车辆转移业务时,由市交警支队将号牌收回,统一参加竞拍。
第十一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拍所得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原则上用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
第十二条 对在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