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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9:48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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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用的函》(证监函〔1999〕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会在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在向考试合格后,经审查获得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颁发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上述各项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会收取上述各项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你会收取的上述各项收费,可用于组织报名和考生资格审查费用,支付专家命题酬金,试卷印制和运输费用,租用考试场地费用,支付监考、阅卷人员报酬,印制报名表、准考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费用等开支。
五、你会收取的上述各项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你会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
用。
六、你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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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会议记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会议记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195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法院:
你院执行工作及执行会议记录等件,均收悉。
关于执行会议记录所列讨论事项(四)“具体案情执行方法”第二款担保店(人)之责任规定为“如有担保欠款之担保者应负连带责任,被保人逃亡之担保人应负全部责任”。查保人所负的责任,如果已经判决确立,令担保人负责代还自应按照判决内容执行;如果本案未对担保人有所判决,那么,被执行的债务人即使逃亡,也还不能查对未经判决之担保人强制执行。另外,如所设担保人并非判决以前的担保人而系在执行中由债务人所找的担保人,即其责任应按照其担保内容执行。故此论点,对那一种担保人都不能概括规定执行时应令其负连带责任。
再查“具体案情执行方法”第七款规定“旧欠未清,新租积欠3个月以上者,即斟酌情况,执行迁出交屋,并追究欠租”。我们以为执行应以判决所示旨趣为根据,若判决没有要欠租人迁出交屋,执行时竟越出判决所示范围强制执行迁出交屋,就与执行判决的意义,显有未合,尤其是委托其他机关代为执行,更不应听令代为执行机关,不管判决内容如何,径自扩张执行范围。
总之,执行是实现判决内容的具体方法,关系人民权利及审判效力均甚重大,特提出以上两点意见,希予注意,并将今后工作中所获成绩具报。
此复

附一:执行会议记录
时间:1951年4月18日上午10时-12时,下午1时半-5时
地点:市人民法院礼堂:
出席单位:各区政府、各公安分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人民法院
主席:广州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万院长讲话:今天召开会议的目的,就是我们各个机关,如何配合给市民办事,而且如何办得好。市民有纠纷(如房屋、婚姻、债务等纠纷)要我们替他们解决,经过区政府调解至调解成立,法院审理而至判决,如果房子还不交,债务不还,纠纷就是没有解决的。我们能否为老百姓真正解决纠纷就要看执行的结果,因此执行工作是为老百姓解决纠纷的一件重要工作。
有的机关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情,实质上不单是法院的事情,法院是政府的一部分,区政府、公安分局、税务局、工商局也是人民政府的一部分,而每一个人民机关都是为老百姓办事的,目的是一个,如果公安局只作公安工作,税务局办税务的工作,不管与其有关的工作,这样看法是不全面的,过去反动政府才是这样,各自为政,互相排挤对立,但今天我们政府不是这样,人民的工作是整体的相互配合,谁不能离开了谁,这是革命工作的特点。
过去法院与各单位联系不够,但是工作是离不了分局、区政府以及所有有关机关团体的,特别是公安分局,但法院方面过去与区分局、税务局、工商局有联系,但是很不够的,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希望今后加强联系,互相配合,目的是为市民多办一些事情,所以今天的会议是解决问题的会议,为老百姓解决纠纷的会议,希望到会的同志将这次会议的精神转告各机关负责同志重视这个工作。
有的区、分局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助很大,但听说也的有区、分局有推的现象,我认为今天要分工一下,以后分局执行工作会比较多,因为以后街办事处取消了,分局领导下有派出所接近群众,因此更大的责任就会落在分局派出所方面了。
过去配合不够的地方在哪里,有何困难,应如何解决,今天的会议就是解决这个问题,制成决议以后按照实行,为了这个目的,希望大家多提出意见。
讨论事项
一、执行原则
(一)掌握判决或调解的精神
(二)防避变相调解的现象(执行不是等于调解)
(三)正确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1.履行判决无困难,经说服无效即强制执行。
2.确定履行判决能力(指无经济来源、生活成问题的)尽可能予以照顾。
二、如何分工配合与执行步骤
(一)交铺
先由法院通知工商局税务局催促铺客依期办理完税迁移或歇业手续,逾期仍未办理手续迁出者,工商局即吊销营业执照(函复法院备案),税务局依章处理欠税,公安分局凭法院申请执行证派武装强制迁出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二)清债款项(租金、债务、生活费等)
1.债务人逾期仍未清还款项者,区政府或分局凭法院执行证查封点存债务人之物资及财产由债权人承顶抵押或拍卖,确有现款而不愿履行判决者,经说服无无效,必要时可扣押印解法院办理。
2.债务人逃亡遗留物资财产者步骤同上。
(三)拍卖物资
法院或区政府、分局函请市工商业联合会估定价格公开拍卖,或由法院函通告抵价,公开拍卖,如果物资大宗或拍卖不成,即交由拍卖船舶动产委员会处理之。
(四)查封点存
案情重大复杂者由法院办理,区或分局协助、案情小的简单的区或分局办理。
(五)区政府公安分局凭法院申请执行证执行完竣,在执行证第四面填写执行结果。
三、联系方式
(一)正式公函或便函
(二)电话联系
(三)利用当事人传递
(四)相互派员联系
四、具体案情执行方法
(一)交屋连同清租
先执行交屋后清租,无担保者迁出前着住客栈商店或户口担保欠租或点存物资抵押或具结定期或分期清偿,困难者尽可能予以照顾。
(二)担保店(人)之责任
如有担保欠款之担保者应负连带责任,被保人逃亡之担保人应负全部责任。
(三)实物计算纠纷
1.一般的上米指丝苗米,中米指雪米。
2.判决书无指定折付人民币或实物牌价,一般以粮食公司牌价折算人民币,500市斤以上以批发价计算,500市斤以下以零售价计算。
3.同时根据当事人双方经济状况决定之。
(四)铺客私逃遗留物资者
先点存物资(开列清册数份),连同铺客交与业主保管,如有欠税、工资、水电费、租金者按比例分配。
(五)交铺清租时有三房客未经判决者
根据原判决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送审判。
(六)铺房装修纠纷
一般适用而对房屋有利的装修应由业主承顶,否则,劝告铺客折卸。
(七)积欠租金
旧欠租未清,新租(自判决日起)积欠3个月以上者,即斟酌情况执行迁出交屋,并追究欠租,如确实困难者,劝告业主予以照顾。
(八)批头鞋金纠纷及住客代缴税款及其他款项者,具有单据者原则上准予以扣租、罚金应追究责任负担(解放前以当时实物计算解放后一般以现金计算)。
情节类似者可根据上列各项执行。
(注:以后有关执行事宜可拨电话:13633执行组)。

附二:广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执行——是审判程序最后的一个阶段,是贯彻判决的实现。处理民刑案件不只下一个正确而有力的判决,还必须完成执行,以求问题的解决。执行结果如何,可以说明判决的效果好坏,是审判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过去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工作方法仍是保留着旧的一套,未力求改进,经判决确定的案件一方不履行判决,就没有办法将案搁下来,当事人经常到法院催办,执行工作忙乱陷于被动,因此群众反映法院执行软弱无能,说:“官司好打,不好结”。
自去年年底乃进行改善执行工作,把判决的案件分出轻重缓急,掌握判决精神,以强制与说服相结合,克服过去工作上忙乱现象。建立评议会制度,研究具体案件的执行方法与步骤以及收结案统计等制度。
过去对判决或调解成立的案件,当事人声请执行就去办理,完全陷于被动。很多当事人产生观望态度及企图拖延的侥幸心理,凡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案件,多是急于解决的,执行工作忙乱无紊形成头痛医头的现象,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积压案件逐渐增加,工作完全处于被动后改为不用当事人写申请执行状,而填申请执行书取销执行卷宗和执行中的笔录,避免重笔录及公文来往的文牍主义毛病,采用执行记录表执行一次将情况写下,审阅执行记录表便可以看出整个执行的情况。
主动检查当事人对判决履行的情形。案经判决确定后,承办员填写执行记录表、判决摘要及提出执行意见,连同原案卷证移送执行组,执行员掌握住判决的精神去执行,并分为分期执行案与定期或不定期执行案,前者收到案件即集体传讯,本着强制与说服相结合的精神,劝告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并向双方说服履行判决的义务,在方法上采取集体与个别相配合,并深入了解当事人对判决履行的能力、程度,发执行证给申请人,到期请求有关机关代执行(执行证效用另说明),以便到期执行,这样可以打破当事人的观望、侥幸、拖延的态度。有一次8件一齐执行,按上述方法解说后,当庭解决5件,表示没有问题能依判决履行,只有3件有些枝节上的困难。因此,我们体会到案件判决后再经过宣判说教跟着抓紧时间检查执行,争取主动,改变了过去逾期执行的现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制发执行证,执行证是在积案多干部少,不能及时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情况下产生的,最初为了减少公函来往,委托有关机关代执行,使我们有能力有时间处理重大复杂案件。去年12月就开始试用,经过数月检查,由1月至3月底发出执行证92件,经执行完毕送回注销的,共45件,现在还继续执行尚有25件,而只有16件,区分局无法执行退回我们处理的。自发执行证以来,随时收集有关各方意见,最近又加以修正。执行证的使用,可以防止当事人逃避与抵赖,在执行过程,公安派出所得限制其迁出迁入及其他行动,同时也简化手续,减少公文往来直至执行终止。简单的案件,或逾期执行案由区分局代执行,法院有重点地办重大案件及急办案件。
执行证要使用是以案件性质内容签发填写执行事项、日期、及执行方法,如清租、给付生活费案委托区政府代执行,而清租交铺交屋,偿还债款案,则由分局代执行。
执行证是发给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持有该证得向有关机关(执行证注明)请求执行,该机关根据这个执行证可采用各种方法去执行(执行证内注明方法,强制没收财产在内),直至执行完毕,持证人即将执行证送回法院销案。
组织拍卖机构——过去在执行过程遇到拍卖动产或不动产常感觉没有办法,因不熟悉市场货物及房屋价格,找不到当事人估价,也不了解哪部门购买与需要,因此耽搁时间,不能及时解决,尤其是劳资纠纷案,急须维持工人生活应迅速处理。为克服上述困难,曾先与市工商联合会取得联系,如有货物、家具、房产委托其估价公开投标拍卖,但这样有时也不能解决问题。2月份乃邀请15个有关部门(市税局、银行、港务局、市总工会等)商讨组织一个拍卖机构,由市法院领导成立广州市拍卖船舶动产委员会公开拍卖船舶、工厂、机械、汽车及工商业品、土产、家具等三类,若需要拍卖船舶动产时,由法院召集有关部门商讨拍卖,先由法院先出通告公开拍卖,其他部门分别负责、估价、觅人购买,逾期无法出卖,则设法生产自救或拆卸部分拍卖,房屋拍卖,由法院出通告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除此法院与各区政府,分局定期开会交换执行意见,工作上互相协助,因此使执行工作的效率效果都提高了一步。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规定

铁道部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规定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落实部党组“快速、有序、优质、高效”搞好铁路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
二、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
有建设项目的部属单位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领导小组组长由第一管理者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组员由建设、计划、财务、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招标办设在建设主管部门。
各招标办要建立评标专家库(力争199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报部备案,专家库的人数应超过评委组成人数的4~5倍。开标后要及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中的专家委员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应邀请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三、分层运作,各负其责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归口管理铁路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部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查、报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查、核准;部授权各部属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核。遇有重大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及时报告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严格资格预审制度
各招标单位在出售标书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才可购买标书。投标及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严禁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铁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灾、抢险工程除外)。对联合投标的企业,资格预审时,按资质和业绩低的一方进行考核。对存在多级法人的施工企业,标书中必须明确中标后企业对下属单位(宜少不宜多)的任务划分及其相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业绩、项目经理资质等证明材料。部管基建大中型项目投标单位仅限于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铁路综合工程施工(大型)一级、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总公司)具备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可按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建设业绩、施工能力、年度经济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在建项目的总任务量和当年任务量及分布情况。投标企业在建设管理单位管区内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参加本建设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五、合理确定标段、标底、报价范围和评分标准
(一)标段划分
为便于管理,减少开支,标段宜大不宜小。标段划分应按照铁建〔1996〕81号文件第九条“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并考虑标段的投资、重点工程分布及合理的施组安排等,基本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铁路工程。投资80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个标段的投资不少于8亿元;50~80亿元的不少于6亿元;20~50亿元的不少于4亿元;20亿元以下的不少于2亿元;投资少于2亿元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每个标段应包括站前和站后房建、信号等工程(特大桥、长大隧道等独立标段及铺架、电气化、大型站房、通信、电力、大型给排水等工程除外)。
2.复线及既有线改造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5个区间;通信、电力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按独立标段处理。
3.电气化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
4.枢纽工程。全面考虑概算分劈、施工组织设计、分步建成开通的原则来划分标段。
土建工程利用外资的项目,标段划分另行规定。
(二)标底确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标底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根据铁路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标底一般可考虑在批准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基础上降低4~6%的幅度内。标底的编制原则遵循铁建〔1996〕81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报价范围
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编制概算的项目,有效报价范围一般应控制在标底的+3~-6%之间,此范围之外的报价可视为无效报价,标书按废标处理。利用外资的项目,招标时也应制定合理的最低报价。
(四)评分标准
在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的评分比例不宜超过总分的40%。同时在标底0~-3%范围之外的有效报价按百分点确定比例进行扣分。投标企业的“信誉”分,不宜超过总分的5%。
六、严格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上报制度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规定,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上报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评标方案进行。
(一)招标计划
各招标单位在报送招标计划时,必须同时报送资格预审情况和资格预审通过的单位名单。招标计划中除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明确标段的划分及划分依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招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建设项目概况等资料。招标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评标方案
招标单位应根据降造、工期、质量、工程特点、施工组织、工程分包、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标方案。评标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派专人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开标前审核评标方案并通知招标单位,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可派人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方案并监督评标和定标工作。招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根据评标方案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及标底,提交评委会通过。
(三)评标结果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一周,将评标结果报送到项目主管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备。评标结果中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分情况及降造幅度等。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及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
七、规范建设管理单位行为
招标工作开始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设管理单位要对投资、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负总责。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具备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相应项目管理的实际经验。建设管理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准以分包的名义对已中标的工程进行任务切割。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度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监理人员未能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监理单位,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1994〕151号)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要按合同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和要求即时到位;要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九、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在投标项目中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标书中明确并写入承包合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工程,必须选择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来承担,分包工程必须通过建设管理单位的审核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工程进行再分包。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中标企业自行完成,铁路工程的特大、大中桥、隧道及“四电”工程严禁在标书约定范围之外分包。中标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无论是否存在分包均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十、强化合同管理
建设管理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投标企业应在标书中提供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管理工程实绩等相关资料及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职称等内容的汇总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及合同中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主要施工设备来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单位对此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报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坚决杜绝高资质管理人员中标,低素质人员管理工程施工的现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颁布的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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