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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48:32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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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质[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两项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两项行政许可”),是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全国各地两项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陆续进行,但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实施两项行政许可制度的组织工作不到位,审查和发证工作进展缓慢;一些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仍然担任企业三类人员相关职务;部分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一些建设单位不了解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出现由于中标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建设单位无法申领施工许可证等问题。为保证两项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两项行政许可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贯彻实施两项许可制度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把两项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和机构。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督促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告知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对投标人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二、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两项行政许可。对于近三年来发生过三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在2004年度发生过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各地要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各项申报材料。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两项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向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和企业颁发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依法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企业不得聘任其担任三类人员相关职务。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或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认真做好两项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上报备案工作。在2005年6月1日之前,将本地区已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报我部备案(证书信息上报操作方法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今后新审查或者考核颁发的证书信息,各地要在每季度末定期报我部备案;对证书的日常管理信息,如暂扣、吊销、撤销、变更等,各地要在作出决定10日内通过网络报我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备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备案操作方法

  根据备案及信息公示需要,建设部为各省级建筑安全主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数据标准接口以及非常详细的帮助,下载后,按照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将数据导入即可,具体操作方法:

  进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jzaq.net)主页面,点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公示”,进入“管理部门证书维护”,输入本省安全事故快报的用户名和密码(见安全事故快报授权书),即可进入证书维护页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1、对于已使用“省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版安全许可系统”)省市数据备案的操作方法:

  1)通过省版安全许可系统进行证书信息的发布后,进入“安全合格证管理”或“企业许可管理”模块,点击“导入安全许可证”按钮,将本省三类人员证书信息以及企业许可证信息导入到公示系统中;

  2)对导入的三类人员安全合格证以及企业许可证信息进行检查,确认导入信息是否准确,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发布”按钮,进行本省的信息发布,公众即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

  2、对于未使用省版安全许可系统省市数据备案的操作方法:

  1)进入“证书接口下载”模块,下载标准接口,按照格式要求将上报数据填写完毕;

  2)进入“证书导入”模块,点击“浏览”按钮,选择填写好的的数据,点击“导入”按钮完成数据的导入,导入过程中系统会自动检查填写的数据,对于填写不准确的数据系统不予导入,需重新检查填写的数据再进行导入工作;

  3)数据成功导入系统后,进入“安全合格证管理”或“企业许可管理”模块,对本地区的三类人员安全合格证以及企业许可证信息进行检查,确认导入信息是否准确,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发布”按钮,进行本省的信息发布,公众即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对于错误的证书信息,可以通过再次导入进行覆盖更新,也可以直接将该证书删除,重新进行数据导入。

  各省在数据备案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通过质量安全司为各省建筑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的行业BQQ进行有关问题的交流,行业BQQ用户名和密码见第一次联络员会议上发的BQQ授权书,BQQ下载地址:http://www.ccir.com.cn/ftp/bqq315.exe,服务器名称:ccir.com.cn,端口:8000。

  联 系 人: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张强

  联系电话:010-68393920

  技术支持:建设部安全系统项目组

  联 系 人:任淑芬

  联系电话:010-88018260转813

  邮  箱:renshufen@126.com

  Msn:helpyou286@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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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
自1986年人、工、农三总行下发了《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基本规定》后,去年在部分城市行又重点推行了个人支票,从而使这项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个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目前仍有80-90%的个体经济户的银行没有开立结算帐户。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还没有意识到做好个体经济户开户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怕得不偿失,怕承担风险;个体经济户方面一是怕露富;二是怕缴税;三是金融知识缺乏。
针对个体户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个体户开户结算工作,总行先后两次在深圳和武汉召集部分行会计负责人会议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总行拟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一并贯彻。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个体户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们金融业服务的主要对象,也是我们吸存的重要来源。目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具有很大的存款潜力,也越来越成为各金融机构吸存的竞争对象,城市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在利率和取现上比较灵活,竞争比工商银行有优势,而我行只能通过良好的转帐结算服务来争取个体户存款。因此,各行处特别是试点行处一定要认清这一形势,充分认识搞好个人结算以及推行个人支票对争取个体户存款的作用,克服怕麻烦、怕担风险的思想顾虑,要加强领导,做好试行和推行的组织管理工作,切切实实把个人结算业务办好。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开展个人支票业务
针对目前个人支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总行要求各行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行个人支票业务,既要有积极开拓精神,又要具备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引导个体户将现金结算转化为转账结算,达到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流通的目的。
1.合理确定开户条件,简化开户手续。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折户可比照储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有工商执照、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个体经济户和有较稳定收入、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个人,可以允许其使用支票结算。
2.做好个体户、个人结算帐户的保密工作。对个体户在对公机构的存款,应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办理。
3.加强对个体户结算帐户的管理。各行处要经常了解个体户帐户的使用情况,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并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对个体户工商执照年检的结果,及时对个体户支票帐户进行重新登记。要做好个体户的银企对帐工作,除按规定抄送对帐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企帐户余额相符。
4.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个人支票的信用程度,促进个人支票的使用。可采取信用等级评估的办法,对有支付能力、重合同、守信用的个体户可以出售支票,供其使用,对于信誉一般而要求使用支票的,可采取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换开支票。有条件的行处还可采取与当地工商、税务、个体协会等部门联办的方式,进行共同管理。
5.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在采购、消费上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提取现金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优先满足。对于外地汇入的大额个人汇款以及个人汇票,可转化为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需要提取现金的,根据具体情况各行应尽量予以满足。对业务往来较频繁的行处,可试办直达结算,为个体经济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三、加强银行结算宣传,吸引个人开户结算
现在有些个体户和个人怕露富,不愿在银行开户,仍习惯于现金结算,不了解如何使用银行结算方式。因此,各行要加强对《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银行转帐结算的好处,宣传工商银行的结算优势,增强个体户的金融意识,鼓励个体户、个人通过工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使他们了解银行结算的规定并能主动地、正确地利用银行为其经营活动服务;要广泛召开企业单位座谈会,动员各收款单位受理个人支票;对经营好、结算频繁而又缺乏财务知识的个体户,结算专管员要经常进行辅导,帮助其加强财务管理,及时与银行对帐,防止签发空头支票。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扩大转帐结算,减少现金流通,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户
个体经济户申请开立支票帐户,可持当地县(城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正本和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核发银行帐号。
个人申请开立支票帐户,可凭本人身份证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并存入资金后由银行核发帐号。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开立存折户,应比照储蓄有关手续办理。
二、结算
(一)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条件
1.个体经济户申请支票结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门面;
b.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保持一定余额。
2.个人申请支票结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在当地有常住户口;
b.确有转帐结算需要;
c.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保持一定余额或有经济担保。
(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规定
1.必须在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取资金。
2.不准出借、抵押支票,严禁利用支票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3.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4.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关于支票结算的各项规定亦适用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
(三)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汇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三、管理
1.对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帐户,银行应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客户保密”的原则,支票结算应按“先付后收、收妥入帐”的原则办理。
2.不准出租、出借帐户或将帐户转让他人使用,否则银行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个体经济户歇业、转业、迁址,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4.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必须建立银行存款帐,每月与银行核对帐务并与银行帐户余额保持一致。
5.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印鉴和空白支票,严防遗失。在银行结清帐户时,必须将剩余支票全部交回,凡没有全部交回支票,发生问题的,后果由领用者自负。
四、各分行可按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再次恳请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函》(武政函〔1995〕2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和你市共同组建区域性人才市场,名称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以你市管理为主。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建立,对尽快完成我国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布局,进一步扩大人才市场的社会影响,促进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密切合作,积极探索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的新思路,把“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建设好。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已建的三个区域性人才市场所取得的经验,加强市场功能和作用的探索。
第二,要抓紧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既要抓市场场所建设,确保进度和质量,又要抓好软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优势和积极性,加强与周边地区人事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主动地拓宽各种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功能。
第四,在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注重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一起抓,为华中地区的人才流动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要加强人才供求信息工作,尽快实现本地区信息联网,再根据需要逐步与其它地区人才市场联网,为人才流动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有关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具体问题另行协商。
此复。



19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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