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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07:59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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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人字(2000)157号



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岗位的设置,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日常管理,完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播音员、主持人业务管理机构
中央及各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要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日常业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台播音、主持岗位设置方案。
(二)对拟录用的播音员、主持人进行测评考试,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
(三)定期考评播音员、主持人的声音、形象、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等基本业务素质,提出评鉴意见。
(四)对播音员、主持人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建议。
(五)对申报播音专业职务的人员提出推荐意见。
(六)对播音员、主持人参评“播音与主持”政府奖等奖项的作品提出推荐意见。
(七)组织播音员、主持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交流。
(八)履行台领导赋予的其他业务管理职能。
二、加强对播音主持专业的岗位管理
(一)凡在播音主持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获得《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从2001年1月起,凡在播音主持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应纳入播音专业职务系列管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播音系列予以申报。新录用或转岗到播音主持岗位上的其他系列的专业人员,需首先获得《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其专业职务要经播音专业职务评委会评审后及时转入播音系列。
(三)从社会上短期或临时聘用的播音员、主持人,必须经由人事部门会同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基本素质、知识水平以及工作能力的测试、考察和审定。未经上述管理部门审定的,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聘用上岗。
三、完善播音员、主持人考核办法
中央及各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要加强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后的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政治表现包括政策理论水平、思想作风、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敬业精神等。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包括完成播音主持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受众及媒体的评价、获奖作品的数量及档次、发表论文的质量与数量等。
各台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应量化,考核方式具有可操作性,考核结果应与专业职务评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以及评奖等挂钩。
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应暂停播音,待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要转岗。
四、重视播音主持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中央及各省(区、市)台要对播音员、主持人进行经常的播音基本功的训练。坚持定期开展播音员、主持人上岗前和上岗后的各类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解决播音业务上存在的问题。要规定播音员、主持人接受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的时数,重视选拔和培养复合型播音主持后继人才,改善播音主持队伍的专业结构,提高播音主持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播音主持理论建设
要重视播音主持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播音理论研究要正确引导播音主持专业的健康发展,坚持优良传统又要不断地改革创新,坚持正确的理论导向。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播音员、主持人要带头开展业务和学术研究,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努力创造播音专业理论研究的氛围,培养更多、更全面的播音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专家型播音员、主持人。
六、关心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和生活
各省(区、市)厅(局)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努力为播音员、主持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要帮助播音员、主持人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对长年在早晚班岗位的播音员,在生活上要给予关心和照顾。中央及各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和播音主持岗位的特殊性,制定符合本台实际的播音主持岗位补贴标准。
中央及各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要根据以上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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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浙教职成〔2002〕256号


各市教育局、省有关厅局:
为了鼓励我省职业教育系统的广大教师和教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我厅结合首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情况,重新对《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下同)系统的广大教师和教科研人员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推动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是指职业教育系统的教师及教科研人员取得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并在成果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模型、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分设有省、市二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四年评审一次。市级教学成果奖也相应设立一、二等奖两个等级。
第四条 省内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学校、职(成)教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教师和个人,均可按本细则申报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二、评奖标准
第五条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业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素质、重视教材及实训基地建设、注重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教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建立科研促教运行机制,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成果,理论先进,在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达到省内领先或全国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有先进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可由各市评奖办公室根据本条制订相应的评奖标准。
三、评审机构
第七条 浙江省教育厅成立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聘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附设在省教育厅职成教教研室内),是评委会的办事机构。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通过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获奖名单。
(二)根据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情况,确定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
(三)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
(四)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二)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请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或鉴定。
(三)具体组织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工作。
(四)根据评委会决定,办理成果报批和颁奖,并负责处理异议成果事宜。
(五)评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评审机构,负责市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
四、评奖成果的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评奖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市评奖办公室领取《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申请、评审表》及有关材料,送审材料一式五份,递交市教学成果评奖办公室,市评奖办公室在获市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中推荐上报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直属单位申报评奖成果,可按限额直接报送省评奖办公室。
第九条 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申请评奖,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市评奖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已获得其他方面同级奖的项目,不得申报本成果奖,在申报限期内申报成果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有异议之成果,一律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评奖办公室对申报的评奖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勘察调查,凡审查不合格者不再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产生,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投票方有效。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市级教学成果奖的一、二等奖产生亦可按此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异议须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对获奖教学成果的异议意见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教学成果奖由各级评委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五、获奖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加盖同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奖励证书,颁发奖金。奖金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与科技发明奖同等对待,并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第十八条 凡发现获奖成果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核定后即由授奖部门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二00五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普法办[2005]2号



全国普法办公室 司法部关于印发《二00五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二00五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司法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二OO五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5年是“四五”普法的总结验收之年,是“五五”普法的研究论证之年,也是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纪念之年。做好2005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推进“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及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全面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任务是:把推进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相结合、与研究制定 “五五”普法规划相结合、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宣传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推进依法治理,不断增强全民法律素质,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人文法治环境。

一、全面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引导公民依法上访和理性维权。

深化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总结推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经验做法,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筹办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法制讲座。以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为目标,大力加强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等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青少年群体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探索开展针对性强、形式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加强对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力度。适时筹备召开全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对个体经济、民营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继续抓好流动人员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整体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以基层依法治理为突破点,以依法治县为着力点,实现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的整体推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整体参与的依法治理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继续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保障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组织表彰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和总结依法治企。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加大对法制频道和专栏采编人员的培训力度。继续做好“金剑奖”和“法制好新闻”评奖工作,适时召开电视法制宣传教育座谈会。加强普法网络建设,发挥网络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开展“法律网校”教育和网络法律知识竞赛,进一步完善对外法制宣传英文网站,发挥网上媒体在对外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法制文艺创作,丰富法制文艺宣传的内容和形式。适时组织全国法制文艺节目汇演。

二、紧紧围绕“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着力抓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

认真制定总结验收方案,切实搞好动员部署。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决议》的要求,依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及《全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结验收实施方案,广泛动员,周密部署。

以“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重点,加大总结验收力度。要把《规划》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实现情况作为总结验收的重点,检查全民普法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情况,检查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情况。

认真组织自查互查,积极做好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对“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拾遗补漏,及时改进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总结验收任务,确保“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各地各部门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全国普法办公室组织开展交流检查。

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既要通过科学评估,了解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又要结合实际,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主要途径和最佳形式。不断发现并及时推广先进典型,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化。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抓紧“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

认真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研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加强对“五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对象的研究,本着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研究如何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理念和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新跨越。要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年来的经验做法,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工作要在5月底前初步完成。

进一步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课题研究,要研究探索二十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工作成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的起草设计课题,组织专家学者参与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实践,为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和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研究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关的研究组织,制定研究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研究质量。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研活动,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要认真组织全员或抽样调查,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力争对全民法律素质状况有一个基本科学的评估,为“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五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四、以纪念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为契机,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大力宣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年工作成就。要结合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认真筹划、积极开展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成就;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经验。

积极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纪念活动。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拟联合召开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座谈会;举办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大型展览;组织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专题晚会等。要把二十周年的宣传活动与第五个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筹划,积极实施,上下联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

组织表彰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先进典型。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拟定对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表彰活动,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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