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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33:59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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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建设部 人事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2日,建设部、人事部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首次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9月5日、6日举行。报名时间为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九、人事部和建设部成立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职改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成立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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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祛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祛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裔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爷石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备,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八十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亡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消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招“网昭”棵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国务烷亿息产业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安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间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迂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吐审批和服务质量少’,
公安部门负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新交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合有色情、暗懒、暴力、愚昧述倍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朗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起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职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过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末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正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冈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职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朋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倍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蹬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冈,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育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缩,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阴屑设备;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1规定。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历应当具有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会同
同级安全、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投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
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还,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庐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呐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项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推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厅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研。
第八条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刚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镀,开签汀信息安全责任书,无批形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考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防联网的,应当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考的矮入问络通行国际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目际网。
第十条 互联网亡网职务营业场所经营考,应当腰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荒国内提供服务;
(二)在显著的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助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棋.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五)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述倍等不校康内容的电脑湿残;
(六)不得在本办江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末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用岁以下的末成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七)落实网络倍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学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奈所列行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蕾者和上闷用户万得从事下列穴害网络安个和常点令令的行力: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攒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荣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用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台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顺量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根、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思想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饰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授窖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黎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历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汗殃定;但是,向未成年入开放的时向阳于国家法
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末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倍管理机构依据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寥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86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历得,处以罚藏,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互联网信息职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贸令关闭营业场历,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的雍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做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厦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枷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雹或者拒不敢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
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招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上冈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洲自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t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肠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考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窖网络实会郝信息女生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漳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瞥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就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笨主管部门撤销批淮文件,用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闽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历,或者允许无监护人暗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入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删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
的,责令停业整顿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今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蕾部门撤销批难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火执黑,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愉、赌博、暴力、愚昧端等不健质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度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做法所扔,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叙:再次违
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责令关句营业场所,井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过册开办互联网上两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扎照、超范团经营的,由工商行政密理婶门依法给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g关都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足蔷许可证的,应在被抵消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总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对及联网上闻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汉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淮文件、用销经营许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直新申请开办互联冈上闷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迫究其法律宝任外,对有失职、毖现行为的审批瞥理部门直接负资和直接责修人.依法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9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

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10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11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第四章 附 则

4.1本细则所称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4.2有关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登记、存管、结算等事项,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4.3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相关条款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4.4 会员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本所一经发现即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本所的债券回购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4.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6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本所1999年8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40号《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74号《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29号《关于企业债券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2003年6月24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30号《关于增加债券回购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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