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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4:01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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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更好地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现将总行制订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下发各分行,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提高贷款质量。请认真学习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本《操作指南》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是中国银行办理的重要贷款业务之一。此项业务涉及两种体制,两种市场,两种货币。只有努力办好此项业务,才能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的国内外形象,扩大中国银行的影响。与此同时,要善于通过扩大资金运用,达到带动其他业务全面发展,增加中国银行收益
的目的。
鉴于此项业务在近年来发展很快,办理过程中遇到许多新问题,为逐步规范此项业务,推动其健康发展,特拟订《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以明确此项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及进行步骤。
办理此项业务应值得注意的是,此项业务涉及面广,开展业务前需广泛阅读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望各级信贷人员具体办理此项业务时认真遵循。

第一部分 参阅的重要法律法规
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应熟知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法规中关于信贷方面的条款规定。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重点了解:
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业务指导原则,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贷款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但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除外。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执行《贷款通则》(试行)
重点了解:
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延期贷款利率,按签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
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
三、执行《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重点了解:
主要办理下列贷款:
(一)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方式分为:
1.中长期贷款。
2.中短期贷款。
3.银团贷款。
4.项目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方式分为:
1.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
2.临时贷款。
3.活存透支。
(三)现汇抵押贷款。
(四)备用贷款。
贷款货币分为本币和外币两类。本币即为人民币;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港币、德国马克、法国法郎以及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为了解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在还清贷款之前,应当通知借款人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四、执行《中国银行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业务考核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一)选择贷款保证人,应为依保证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合法登记注册,有权出具保证书,具备充足代偿能力的境内外法人。财产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
(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一方面加强贷前风险管理,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按照信用等级考虑贷款的优先顺序,严格控制向信用等级低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应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信用等级和加权风险度进行定期考核,预测未来可能发生
的风险,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防范的补救措施。
(三)开展业务考核。对下级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下级行人民币、外汇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效益性、结构、质量等方面。同时考核下级行信贷管理工作指标,包括计划执行情况指标、信贷统计工作指标、信贷工作报告制度指标,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指
标等。
(四)明确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赋予信贷人员相关权利,强调贷款审批和发放须经信贷人员审查和提出意见,对违反国家政策、信贷原则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信贷人员应予以抵制,并可越级向上反映。同时,强化信贷人员责任心,在办理业务时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
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和原则,从贷款的各个环节负起责任。
五、执行《借款合同条例》
重点了解:
对借款人进行全面审查评估,认为具备贷款条件,可以发放贷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与借款人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商订《借款合同》进行报批。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均作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须采用书面形式。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消,停建或缓建;3.借款人经
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及银行同意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5.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
在变更或解除协议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按原借款合同规定偿付。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六、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重点了解:
贷款应当重点支持国家公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
材料项目;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6.属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对允许类(即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贷款适当支持。严格控制贷款支持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重点了解:
办理贷款,应当落实担保手续。主要办理担保贷款,严格控制信用贷款。
有效担保方式可分为:
(一)保证。具体方式又可分为保证合同,备用信用证。
(二)抵押。
(三)质押。具体方式又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以房产、土地使用权、保税性质机器设备等抵押,应当到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股东股权抵押、应根据合资合作合同并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对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应当严格审查评估,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必要时,可到抵押物所在地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
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对上述基本法律法规,要认真学好、学深,要学会在具体办理业务过程中加以灵活运用,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确保每笔贷款业务合规,真正维护贷款权益。

第二部分 贷款初审
贷款初审包括对借款及有关当事人、贷款项目有关情况等的调查了解、分析与综合。
贷款安排的指导思想是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及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一、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贷款对象为按照国家规定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贷款使用范围为项目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和安装费,企业商品生产和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等。
(三)贷款基本条件为:
1.已经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已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并经依法验资。
3.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出具了授权书。
4.若借款人申请的是固定资产贷款,贷款项目应事先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5.有偿还贷款能力,能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或能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
(四)贷款不能作为借款人股东的投资股本,只作项目建设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资金,或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借款人的注册资本与总投资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该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五)贷款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由中外各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二、与借款人洽谈
对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积极热情地接待,提供咨询,捕捉有关信息,主动与借款人洽谈,并在洽谈后将洽谈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供商定可否受理贷款时参考。
三、要求借款人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对首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同意受理贷款申请后,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企业(项目)名称、借款企业(项目)情况、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提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来源、担保方式。
(二)借款人董事会关于借款的决议、授权书、有权签字人印鉴。
(三)合资企业有效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合同、章程及批复文。
(四)借款人主要负责人资历、业绩和信誉的资料,借款人中外方股东的资信资料。
(五)经有权验资机构出具借款人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六)借款人近年经过审计的和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贷款保证人承诺担保的协议,关于保证人概况的资料和近年经过审计的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抵押人应说明抵押、质押品品名、形态、价值的材料。保证人和抵押人关于同意出具担保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
对大中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应要求提供:
(八)与贷款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有关配套条件落实的文件。
(九)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或技改投资计划的文件或证明。
(十)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非首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那些仍有效的文件或资料。
四、对借款人(项目)有关情况的初审和调查
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基础上,按照贷款要求提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必要时要求借款人进一步落实贷款条件。
(一)按照营业执照标明的法定地址,实地察看、确认借款人或项目的存在,了解其合法性和实际状况。
(二)与借款人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其关于企业管理与发展的思路,加强对借款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感性认识。
(三)调查企业中外方股东经济实力、投资意图、履行公司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可能性。
(四)分析财务报表、项目概算中的数据,与调查的情况比较,弄清资金实际缺口、贷款实际用途。
(五)到同类产品生产或销售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研究机构调查,了解产品国内外市场容量,原辅材料、产成品的现行价格、历史情况及其走势,产品内外销比例及换汇成本,摸清企业(项目)经济效益的可实现性及其发展前景,结合企业的综合效益,测算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具体评估与分析内容参见第三部分)。
(六)调查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技术保证措施和各项配套条件,包括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七)调查借款人原有借款的来源和还款情况,了解其对银行的信用。
(八)了解担保的可靠性,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资格、能力、抵押、质押物的所有权、品质、变现能力、有无重复抵押等进行调查。
(九)需要进行的其他方面的调查。
五、起草贷款初审报告
经过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材料的初审及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详实调查,写出贷款初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贷款金额、用途、期限,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中国银行要求。
(三)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经济效益预测,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
(四)借款人主要负责人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中外方股东情况。
(五)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综合效益分析、按规定自有资金落实和补充情况。
(六)项目设备水平、技术力量、各项配套条件落实和保证情况。
(七)贷款综合风险分析。
(八)担保方式及担保可靠性分析。
(九)结论。
报告要突出调查情况与借款人提供情况的比较与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部分 贷款评估与分析
贷款评估与分析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程序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是保障贷款科学决策,贯彻贷款三性原则的重要手段。
贷款评估与分析力求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方法,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在评估与分析中认真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资金来源、产销方式、外汇平衡以及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等因素,使贷款评估与分析体现出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评估的特色。
对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采用不同的评估分析方式,对固定资产性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均应进行详细认真的项目评估,并编制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对短期贷款则根据其特点,侧重企业财务分析和贷款效益分析形成贷款分析报告。
一、贷款项目评估程序
(一)根据贷款初审环节取得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评估分析方式。
(二)收集有关贷款项目的资料、文件和数据。
(三)核实和测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数字和资料。
(四)进行评估和分析。
若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项目,评估的范围包括:中方企业情况、外方企业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方式,市场分析、经济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财务效益、外汇收支平衡、风险分析和总评估。
若为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新增贷款项目,评估的范围除了包括前述内容外,还应增加对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条件评估和企业财务指标分析。
(五)总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二、贷款项目评估的内容
(一)项目承办单位基础条件评估。
1.若为已经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概况: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规模、历史和现状、经营期限。
(2)企业的中外股东的基本情况,外商的履约情况和资信状况。
(3)企业组织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技术管理水平。
(4)企业现在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结构及销售情况。
(5)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负债结构。
(6)企业的综合偿贷能力分析。
(7)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
(8)当前企业存在的问题。
2.若为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重点评价企业的中外双方的投资能力、资信情况、出资方式和承办单位的承办能力,其余同1。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1.项目概况。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第一类产业或者第二类产业。项目布局是否合理;现阶段项目进展情况,有关手续办理进度,设备选型、项目贷款外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配套条件落实及可能性。项目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的市场容量分析评估,可通过市场调查、咨询和预测,结合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及产品的竞争能力进行分析比较。
市场预测分析方法主要用时间序列线性趋势预测法和回归预测法。
在进行产品市场分析时应研究项目产品的市场特性,如有无可替代产品、产品的排他性等,同时要研究产品项目的经济寿命年限。
二是市场占有方式的评估,拟采用何种方式进入和占有市场,要注意分析国内、国外的产品市场分布和占有情况,需求动态、趋势和前景。要注意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点和外商投资企业各中外股东的产品在国内、国际的市场占有方式。
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的现实生产能力和潜在的生产能力分析。
(2)项目产品经济规模和产品方案比较分析:
一是确定分析产品的经济规模,采用区域性分析法,通过产量、成本、利润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分析,确定最佳经济区域。这种方法主要通过计算产量的最低盈亏平衡点和最高盈亏平衡点,确定合理经济规模。
二是产品方案分析,用差额内部投资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和净现值率法。
(3)项目建设必要性综合分析:
注意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分析,即宏观上结合国家利用外资的客观要求,微观上结合对中方股东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具有外向型经济的特点等。
(三)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1.原、辅材料的保证程度,要详细评估项目经济寿命年限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求平衡情况,及其对财务的影响,保证方式和保证程度如何?
2.燃料、动力供应、水、电、汽等是否有可靠来源,是否有供应协议。
3.交通运输条件是否落实,选址是否有利于运输,运输方式的选择。
4.协作配套项目是否能同步建设。
5.引进设备是否与国内厂房、设备、公用工程衔接。
6.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是否清楚。
8.厂址选择是否合理。
9.“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案。
10.施工组织方式的落实,是否进行国内和国际招标。
(四)工艺技术评估。
1.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在经济合理条件下是否先进适用,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与设备厂家的关系。有无推销外商设备的可能,有无利用设备作价虚拟投资的情况。
2.引进技术设备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是否重复引进,是否安全可靠,对引进的技术设备能否充分掌握应用。
3.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
4.产品方案和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5.技术方案的综合评估。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分析。
1.投资估算应包括建设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不可预见费、涨价预备费、开办费等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通货膨胀因素。
2.资金来源:股本金部分、股本金总量(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额度,中外各方是否资金到位,中外各方股本金投入方式,设备作价、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估价是否合理,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的筹措形式,股东贷款按比例筹措还是外方境外融资、外资企业境外融资或者
企业国内融资解决。
3.投资与资金来源是否在总量上和在结构上、进度上保持平衡,有无投资缺口。
(六)财务效益评估。
财务效益评估包括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两个部分。财务预测是财务分析的基础,包括成本预测、销售收入预测、价格预测。
1.财务预测。
财务预测的基础是基础数据的采集、分类和测算。
(1)投资成本测算。
包括总投资成本和分项投资成本的测算,注意在投资成本测算过程中,既要包括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也要包括投产后的流动资金,以便现金流量测算。
投资成本还要根据建设期进度分解到各建设年度。
(2)生产经营成本预测。
根据财政部最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成本划分为生产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为评估技术上的需要,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折旧单列于经营成本之后。
在收集生产经营成本数据时要注意几个问题:①不同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有一定的区别;②固定资产折旧数据的收集要考虑项目经济寿命年限,建设期利息,新增投资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折旧率等因素;③生产经营成本,在项目经济寿命期内不同年度内物价
变动因素的合理预测。
(3)销售收入预测。
根据项目生产能力和达产率分年度预测销售量,根据市场预测资料和物价变动情况分年度预测销售收入。
(4)税金的预测。
根据税法对销售环节各类税金进行预测,根据税法对所得税进行预测。
(5)利润的预测。
根据前述资料对项目分年度利润进行预测。
2.财务分析。
(1)静态分析:
用投资利润率、静态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进行分析。
年利润总额
投资利润率=-----×100%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静态投资回收期=------------
年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
年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
投资收益率=------------×100%
投资总额

静态分析法适应比较简单的投资项目,根据中外各股东的需要还可调整为计算各股东投资收益的公式。
(2)动态分析:
财务效益动态分析是在静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将货币的时间价值原理运用到项目效益分析中,主要有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财务内部收益率和动态投资回收期四种分析方法(公式从略)。
财务效益动态分析要注意合理确定折现率。
财务效益分析时,若为外商投资企业短期贷款分析,则可运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回收期、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进行分析。这些方法也可用在中方、外方企业基础分析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基础分析中。
(七)外汇平衡分析。
包括:
1.外汇来源和外汇使用在总量上和时序上的平衡分析。
2.外汇收入与还贷需求在总量上和时序上的平衡分析。
3.外汇政策、汇率走势影响及换汇成本测算。
4.综合偿还外汇贷款能力分析。
(八)银行效益分析。
1.静态分析:
主要使用贷款利税率、贷款偿还期、贷款创汇、节汇率等指标分析银行贷款的社会效益。
主要使用贷款净利息收入额、贷款利差系数和贷款银行利润率来分析银行贷款的自身效益。
2.动态分析:
运用动态贷款偿还期、贷款内部收益率和贷款创汇、节汇率等指标进行分析。
(九)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包括项目风险分析和贷款风险分析两部分。
1.项目风险分析:
从项目和企业角度分析贷款项目的风险度,主要使用以下方法:
(1)盈亏平衡分析,包括直线平衡点分析和曲线平衡点分析。
(2)敏感性分析,寻找敏感因素,测算敏感度。
(3)概率分析。
2.贷款风险分析:
(1)分析项目风险对贷款风险的影响。
(2)贷款偿还期的风险分析。
(3)对担保方式的风险分析。
如果是第三者信用担保,则应对担保人进行资信审定,确定是否有效,并评估担保人的履约能力。
如果是抵押担保,则对抵押品应进行核定和评估:抵押品的财务净值,评估净值及其差异;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和变现值。
(4)贷款的风险度测算。
方法见中国银行中银信〔1995〕51号文件。
三、起草贷款项目评估与分析报告
在分项评估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总评估,编制《贷款项目评估报告》。
贷款评估报告分为两类:简要评估报告和详细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筹资方式。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有利条件。
(四)基本数据的确定与分析。
(五)企业财务效益分析。
(六)银行效益分析。
(七)不确定性分析。
(八)结论与建议。

第四部分 贷款复审
一、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二、对大中型贷款项目,应进行集体评审,超权限贷款项目须呈报上级行审批。
三、超权限贷款项目的复审,以对初审、评估分析全面复审为主,兼顾对经办行能力的审核。
四、对初审、评估分析全面复审的重点放在:
(一)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核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营业执照,董事会关于决定借款或同意担保的决议和授权,及有权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二)企业申请贷款金额的合理性。审核项目资金概算是否实际,有无漏项;资金使用周转是否正常。
(三)经济效益测算指标正确性。检查计算数据有无水分,计算是否正确,偿还贷款的来源和期限是否有误。
(四)贷款项目的建设、生产和经营条件。审核管理、技术、公用设施、资金到位、产供销条件的落实。
(五)贷款担保能力及可变现性。审核保证人的担保资格、资产负债比率、经济效益,抵押质押品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押品应有产权证书,房地产、机器设备抵押须经有权评估部门评估,并到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应投足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让我行。需要超支和经营亏损担保的,借款人
股东是否确有能力履行,是否已有承诺。
(六)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产品,产品产量是否达到经济规模效益,目前在建或已建成的同类项目有多少,情况如何。
五、对经办行能力的审核
(一)经办行信贷规模、批准数和发放数是否容许,若经办行已超计划,审批行能否调配。
(二)经办行有无资金。
(三)各项信贷业务考核指标是否达到审批行的要求。信贷业务考核指标包括:信贷资产效益指标、流动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质量指标和信贷管理工作指标。
(四)经办行信贷人员的数量、素质、承办管理项目的能力,对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六、向借款人(项目)提供贷款最高额的确定
一个借款人或一个项目可以从一个贷款人取得多笔贷款,也可以从几个贷款人取得贷款。但贷款人向一个借款人贷款应有限度。向一个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由借款人的以下几项指标综合确定:
企业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比例
经济效益
行业风险
贷款担保方式
七、对贷款项目、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的审核
(一)借款人应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是否已齐全。
(二)各项文件资料的内容、数据或要素是否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三)关于借款人或项目的主要情况和问题是否已在初审调查时澄清。
(四)集体评审和项目复审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和问题是否得到落实和解决。
(五)各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是否由有资格的机构出具,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和盖章。
八、经复审同意贷款,应起草复审报告,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决策机构批准。经复审不同意贷款,也应写出复审报告,并通知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五部分 商订贷款文件
贷款项目复审完毕,经决策机构批准后,转入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与借款人商订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
属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若贷款金额外汇在100万美元、人民币在800万元以上者,须请贷款项目所在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律师负责起草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
属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若对同一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外汇达200万美元,人民币达1500万元以上者,则可采用一年签一个借款合同,确定贷款总额方式允许借款人在额度内周转使用。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应当请律师起草,若借款单笔申请贷款外汇在100万美元、人
民币在800万元以上者,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也应当请律师起草。
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必须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商订借款合同
(一)外汇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名称和法定地址。
2.合同涉及的定义及名词解释。
3.贷款金额及货币。
4.贷款用途。
5.提款先决条件。
6.提款。
7.利率和计息方法。
8.开立帐户及现金收入使用。
9.还款。
10.提前还款。
11.保险。
12.声明与保证。
13.约定事项。
14.违约事件。
15.债务证据。
16.管辖法律及其他。
17.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8.签字日期。
(二)人民币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人民币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执行,格式如下: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金融机构发放除委托贷款以外的其他种类人民币资金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时与借款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合同第一段中的第一个空格由借款人填借款原因,第二个空格填贷款种类。
三、第二条中的提款计划,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分期借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提款,毋需提款计划,签定合同时,可划去本条第一款(即第一段)。
四、第四条中的还款计划,指分期还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还款,毋需还款计划,签定合同时从“并按乙方要求……”处划去后两句话。
五、第五条的空格,根据贷款的种类不同按规定填写结息时间。
六、第二条和第八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填写具体期限。
七、第九条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八、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条中约定。
九、第十四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名称: 贷款人名称: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电话:
帐号: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的需要,向乙方申请 贷
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项目 |
|----------------------------------|
|种类 |
|----------------------------------|
|金额(大写) |
|----------------------------------|
|用途 |
|----------------------------------|
|利率 |
|----------------------------------|
|期限 年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满足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后,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交提款通知书。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4.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
同。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未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6.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5项、第6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6项的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8.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0.上列第2项、第3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11.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他有关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1.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不予贷款。
2.如本合同毋需担保、划去第六条。
二、商订担保合同
(一)外汇贷款项目的信用还款保证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关于释义的内容。
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保证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
保证合同中所指借款合同,视为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原订或修订和补充的借款合同。
保证人和贷款人应包括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2.关于保证合同应说明的要点。
保证人向贷款人作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贷款人的书面要求是保证人付款的唯一条件。
3.关于担保付款的支付。
对借款人未能按时偿付的任何应付款项,保证人在收到贷款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向贷款人付款。
贷款人接到借款人发出的不能按时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通知书后,便可向保证人发出书面付款要求。
如贷款人有理由认为,借款人已无力偿还借款合同所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借款合同所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
4.关于主债务人的责任。
保证人应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保证合同规定的责任。
5.关于连续不断的担保。
担保为连续不断的担保,直至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应付的一切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6.关于向借款人提出索赔。
在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全部应付款项之前,保证人不得对借款人行使贷款人债权地位的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索赔。
7.关于声明和保证。
保证人是依据法律成立的经济实体。
有能力和权限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承担的债务和义务,在偿还秩序及其他一切方面,与它的所有其他债务和义务有着至少同等的地位。
8.关于费用。
对于贷款人因保证合同的强制执行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保证人保证给予补偿。
9.关于转让。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将其在保证合同中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保证合同对贷款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产生效力。不论保证人或其他任何继承人的组织或地位是否发生任何变化,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对保证人及其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10.保证合同的管辖法律。
11.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
12.贷款人和保证人双方的有权签字人签字,签字日期。
(二)外汇贷款项目的抵押合同与人民币贷款项目的抵押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相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抵押合同格式执行。格式如下:
抵押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以一定的财物为抵押而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抵押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三、第一条中的“财产有效证书”,指由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证明抵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第二条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贷款额与抵押财产作价现额的比率。
五、第三条中的空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六、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四条中约定。
八、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电 话:
帐 号: 传 真: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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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立法成本
??兼议我国立法现状

刘建昆


论文内容提要: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就我国学者对立法成本的研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立法成本的内涵;然后对立法成本的外延进行了初步界定。第二部分对立法成本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进行简要分析,作为对立法成本认识的继续。第三部分通过观察我国立法成本现状认为我国立法存在成本过高的弊端,进而探讨了其原因,提出三点对策:立法原则上向立法的社会自发型倾斜;建立和运行单项立法的成本-收益分析程序;对现行立法进行整理修订。

经历了十年动乱的中国,国家的方方面面都步入了正轨。立法活动也日益频繁起来。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一九九八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法律文件和与法律有关的决议320余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1900余件 ;全国已制定地方性法规6311件,自治条例302件,单行条例207件,地方政府规章制度969件 。面对如此活跃的立法活动和如此众多的法律文件,首先我们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累累硕果感到由衷高兴,其次我们也看到,我国的法制状况仍然不容乐观,经常受到抨击的方面主要有:1)法律体系不完善:2)法的越权制定;3)法之间相互矛盾抵触、冲突和不衔接;4)立法技术不高,质量较差;5)存在以立法形式争利倾向……种种弊病不一而足。因而,我们也就不得不对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立法活动有所反思。本文拟从立法的经济分析角度.对我国立法的数量,速度和质量进行一点探讨,或许会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所谓“经济分析”,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析方法。例如宏观的成本分析法和微观的成本-收益分析法、不确定因素分析法、最优化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等。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是成本分析法和不确定因素分析法。

一 立法经济分析的基础:立法成本及其构成

法,作为由政府 提供的公共物品 ,国家在制定和认可它的过程中,必定要投入一定的资源 。这些资源投入就是立法成本投入。关于立法成本,目前国内学界尚少专门论述,但已有所涉及。在直接或间接的论述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立法成本是法律成本的一部分,指“立法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及所耗费的时间等资源的支出。”
2 立法成本是指“国家为建立一种新的制度结构或利益格局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
3 “立法成本是立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的支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可见,学界对立法成本一般界定为立法机构在立法活动中支付的全部费用。我认为。上述观点是对立法成本的一种不成熟理解,反映出学者对把经济分析研究应用到法学领域时的缺乏思考。它们至少有以下缺陷:
1狭隘性。把“立法”一词仅仅理解为立法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从而“立法成本”也就成了立法机构立法活动支出的费用,却忘记了立法表面上仅仅是立法机构的行为,但是立法机构的背后,是有阶级性的国家,国家之后尚存在一个市民社会。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国家后于原始社会而历史的形成,法也是首先产生于社会的生产与交换(习惯),然后才经国家认可为法律(习惯法),最后国家才创制法律(立法)。法最初是社会自我调节的上具,后来才成为
国家统治社会的工具。立法虽然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的行为,但是从某种意义上不如说立法活动是包括国家活动在内的社会活动。因此,立法主体不限于国家,立法成本也不应仅仅是国家立法机关形成法律文本的成本,必须与法律制定前的社会进行历史的联系。对“立法”的狭隘理解是对“立法成本”狭隘理解的根源。
2机械性。学者大多把法律成本分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守法成本等,从中得出立法成本概念。但是,尽管从法的运行角度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部分可以独立存在,对于法律的成本来说则未必如此。
法律制定过程中对于未来法律的运行已有预期,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成本不过是将立法时确定的成本预期现实地表达出来。因此四种成本概念并非各自独立、毫无关联,而是有着复杂的相互关系的。与其说法律成本可以分解成以上部
分,还不如说从不同观察角度有不同的观察结果。机械地划分,得出来的结果必然不具有实际意义。
3不周延性。我们要对立法进行经济分析,就必须对立法成本的外延(容后详述)有全面的认识。狭隘地和机械地理解了立法成本的内涵的结果,就是其外延必然难以覆盖全部的立法成本支出,经济分析的结论也就难保正确了。
我认为,立法成本是一国为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而在法律形成过程中加以确定并在法律运行时具体表现的由国家和社会其他主体共同承担支付的各种资源的总和。与物质财富的生产成本相比,立法成本具有以下特点:
(1)非生产性。立法成本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成本,从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成本,即进行组织、激励、控制等活动的成本,虽然耗费一定的资源但不会直接生产物质财富。
(2)不确定性。立法成本是法在形成、运行的一个较长时期的结果,不但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成本具体表现时有大量的不确定因素,而且对已产生的成本进行计量也很困难,因此对立法成本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难度较大。但是进行较为粗略的分析则并非不可能。
立法,并非仅仅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即可完成,对立法的经济分析也不是仅仅分析立法机关支出的活动费用就可以得出结论。立法投入的一种最主要的资源被忽略了,这种资源不是别的,正是国家强制力。法律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最主要特点就是: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没有了国家强制力的投入,立法机关“生产”出来的就可能仅仅是一篇论文。国家强制力不是在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自动产生的,而是在立法中己经投入了的。执法、司法、守法各活动过程中所支出的,当然是其各自成本,但是从立法角度观察,又都构成立法的成本。
在经济学上,可以分别从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研究生产问题:但是,我们借用经济学的方法应用到法学研究领域时,却发现,立法活动的物质产品仅仅是一部法律的文本。这样我们就不得不确立一个标准使立法成本易于衡量、比较。既然立法成本是资源的投入,而资源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的,那么只要我们确定了立法成本的资源构成,再将其用机会成本的方式换算为货币形态即可。
立法成本的构成学者之间的论述也多不一致。我认为,立法成本应当包括以下部分:首先,从草案形成到表决通过过程中的财政支出。这一部分构成没有很大争议。主要是指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的支出以及法律文本费用的支出。这一部分支出与立法机构的身份以及所立之法的位阶密切相关,但相对比较固定。其次,法律强制力的支出。这部分支出可以通过如下方法计算出来:1、执法和司法成本包括执法者司法者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等国家为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而支付的财政支出。2、守法支出。社会公众和组织在遵守法律时并非毫无成本,虽然这部分支出不是由国家承担,甚至有时还构成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作为国家强制力的机会价格是应当计入成本的。因为如果不是国家强制力的存在,被假设为“理性经济人”的守法主体,是不会增加自己的支出的。3,违法成本支出。社会成员选择违法时,一则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的破坏,这些损失构成立法的机会成本。二则国家在纠正违法时对违法者施加的惩罚减少了社会福利,也构成法律强制力的价格。
立法的第三部分成本主要有:1、在立法之前的准备阶段,因规划设计、组织起草、讨论拟订等活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由国家支付的和由社会有关主体支付的。因为立法活动是对既存的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改变,社会主体对立法活动由关心而参与,要支付一定费用,包括所谓的“立法寻租”费用。 2、法律制定之后,为预备法律的实施及“为宣传、解释法律观点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法律宣传费用”、“法律传播费用”。
以上各部分之和予以变现,便构成了立法的总成本(Total Cost ) 。经济学上,一般用以下函数曲线表示成本函数。

为了进一步分析立法成本的问题,引入以下概念也许是有用的。
立法平均成本(Average Cost):指制定每一单位的法律规范所投入的成本。我们注意到,法律与有形商品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很大。但是,立法平均成本概念作为一个指标仍然是有用的,其“高低是衡量异国法制系是否有效律的直接标准,是法律支出的晴雨表。”
立法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 ):指为取得最后一个单位的收益进行生产而追加的立法成本。边际成本曲线告诉我们,立法边际成本先是随着立法数量增多而不断减少,到了一定阶段之后则会随着立法总量的增多而增大。立法边际成本提出来的一个问题是,立法的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当继续立法会带来边际成本增大时,该项立法就可以适可而止了。


二 立法成本的函数:不确定因素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立法成本的构成和计算相当复杂。这就要我们对立法成本函数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以得出对立法成本的更为明确的认识,并从中找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收益的途径。
从总体上看,影响立法成本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有以下儿个:
(一)法律的产生机制。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定法律的机构自身情况,例如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是代议机关立法还是授权立法等。一般的说,全国性立法成本要高于地方性立法,代议机关立法成本要高于授权立法。 另一方面,法律产生的具体过程也影响立法成本。例如,民商法上进行了“个别意思表示、合同特别条款→普通意思表示、合同一般条款→习惯、特例→习惯法→制定法” 这一由非正式制度规范到正式制度规范的渐变的法律成本较低;而
从外国盲目引进的法律如不适合需要则成本会大大高于前者。当然,适时引进并成功的进行了“本土化”的外来法,其成本又会大大低于前者。从这个意义上,学者之间一度争论激烈的法律现代化究竟是西方化抑或本土化是确实存在一条“中间化”道路的。
(二)社会变迁的速度和法律的稳定性。在一个社会变迁速度过快的国家、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频繁变化,导致立法机关不得不对法律文件不断立、改、废,而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立法支出、国家强制力价格等都大大增加:而在一个社会相对稳定,并稳步发展的国家里,立法者只需按部就班的进行立法工作,就足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立法成本自然降低。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稳定压倒一切”这一口号存在的合理性。
(三)所立法律的成熟程度。法律的成熟程度可以从两方面看,首先是该法律在客观上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是经济基础的需要??或者说是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理解马克思为什么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描述法律,他把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其次,从法律颁布时间角度也可以观察法律的成熟程度。一部好的法必须是在最适当的时间颁布,以减少成本并且取得最佳的时间效益。 立法超越现实和滞后现实给社会发展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在世界各国历史上都不乏其例。
(四)立法的技术性因素科学与否。一部立法技术高的法律,应当尽量减少非逻辑的,相互冲突的因素。法律的体系化科学化正是由立法技术得以体现的。好的法律会因其规模产生效益,而立法技术不高的法律,体系内部相互冲突,相互矛盾,造成守法者无措手足,执法者也无法可依,大大增加立法成本:主要是法律强制力价格的上涨,其危害性后果有甚于无法。
(五)公众对法律的认可程度及其习惯的行为方式。从另一方面看,经济基础对法律的需求是可以分解为社会主体个人的需求的,即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偏好。 我们不否认法律可以改变公众行为,因为法的规范功能中具有教育功能 。但是既存的人们的习惯的或者倾向的行为方式对立法成本有很大的影响。立法如将其规定为违法状态,并试图改变它,较之顺应该习惯或倾向的立法要大大增加成本,尤其是动用国家强制力教育、纠正之的成本支出。
(六)执法者的素质及其工作效率。假如我们可以假设执法者具有一种极为可靠的能力:他将发现所有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违法现象将被降低到极低的水平,这时,法律强制力的支出大大减少,庞大的执法机关的存在就没有了必要,立法成本的价格降至很低。但是上述假设在现实中极难实现。因为信息不完善也存在于执法领域,也就是说违法的“黑数”存在。这就为违法者的投机行为创造了机会??或者说是诱因之一。尤其是违法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7月1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条文中“劳动行政部门”的提法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提法修改为“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原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原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第一个工作日之前”。
  四、原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原第(五)、(六)、(七)、(八)项序号依次顺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国家“五一”奖章获得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及其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七、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删除。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职业危害、工作要求、违约责任;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失业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资料”。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保证金、抵押物品或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十、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劳动合同文本除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持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鉴证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十一、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
  十二、原第三章标题修改为:“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追索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
  十四、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国家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进行”。
  十五、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十六、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患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6个月。医疗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十七、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十八、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修改为:“劳动者因工致残和患有职业病,或非因工伤残和患有难治愈疾病,被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十、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和托管、社会保险变更和续接、失业保险申领等相关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二十一、原第二十六条删除。
  二十二、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二十三、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继续使用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名劳动者每月处以50元罚款;劳动合同应鉴证而未进行鉴证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名劳动者每月处以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
  二十四、原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五、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二十六、原第三十二条删除。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十八、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二十九、原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三十、本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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