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44:06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
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
(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
(一)中央在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
三、试点企业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食用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企业应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商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
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当地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
5、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计划;
6、各省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底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原则上当年推荐不超过4家)。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四)各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衔接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业的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 件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下主为公”
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一条自然法则
—《社会科学探究》系列文章
岩石松 2011.11.29
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来年的今天,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人们最关心的是如何提高个人收入,我来续谈这个为公还是为私的老话题,好多人可能认为这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还用谈吗?你这人是不是太愚钝了?我的回答是很有必要与价值。因为我们总不能不看前面的方向而老是低着头去走路吧?那样对自己是会很危险的。正因为曾经有些干部对国家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好政策发生了想当然的错误认识【认为中国在打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旗帜,实质上在走资本主义道路】,才奉行“金钱至上”,最终腐败堕落,受到了党和人民的审判。我们的有些干部 由于马列主义信仰不深,对社会发展规律缺乏理性认识,至今任然在危险的边缘徘徊。从这个意义上讲,撰写此篇文章,有着帮助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与人民群众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笔者经过深思熟虑认为:人们不能脱离实际地去一味讲究“大公无私”,因为真正的“大公无私”是不存在的,我们试想:如果我们无私,怎么会保障自身生命的延续与发展?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生命都无法保障,那他拿什么来为公呢?“大公无私”只能理解为毛泽东伟大崇高思想对社会民众的正确倡导,是对英雄们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而不得不牺牲自己利益时做出的毫不犹豫的果断抉择的赞扬与肯定。本人认为在尊重人民大众利益不受损害前提下的个人利益,应当明确得到合理肯定,而不能无端指责。但一味地追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错误观点会使自己走上一条不归路。故用“天下主为公”取代“大公无私”与“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两种极端错误观点,方可正确。“天下主为公”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一条自然法则。理由如下:
对认识史与现实的反思
在中国对天下为公还是为私的认识史上,从古到今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绝大部分民众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认为人就应该只为自己活着,因为上帝都给了人这样的启示。何况从古到今、从中到外,那个人不是在为自己而奔波?另一少部分思想高尚的圣贤、民族英雄们,则认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有国才有家”,人不能只为自己而活着,应该首先为大众。为此,在毛泽东时代,大力提倡“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这些先进的思想,于是出现了雷锋、焦裕禄、陈永贵、铁人王进喜等等英雄,以及新时代的孔繁森。他们的事迹教育和影响了一代人,是我们的民族魂。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自私自利的人却无论从官场升迁,还是搞经济活动,总是占了上风,而思想觉悟高的人却往往会被挫败。这样惨痛的现实,使部分领导干部感到彷徨,对“共产主义信仰”产生质疑,个别人甚至走向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黎民百姓更是不顾一切地向钱看。好多大学对理想教育的政治课被轻视忽视了,因此发生了上海复旦大学的女大学生,因险境旅游被救却牺牲了民警,在面对记着镜头采访时发出了令人无法理解的一笑,由此激发了广大网民的严厉批评,一个复旦大学的领导甚至在媒体面前厚颜无耻地说什么“网民的攻击影响了女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想想自己作为校领导培育出了道德水平如此低下的学生,难道自己没有一点责任?还竟敢面对媒体说出那样没素质的话?你既然那样重视学生的健康成长,那你们大学的德育、政治课是怎么进行的?我们从小学到大学的“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在绝大部分百姓眼里成了不切实际的谎言,人们认为太理想的思想、言辞,只能是党和政府囫囵百姓的官方谎言罢了。而事实上党和政府从来没有撒谎:改革开放,在吸收资本主义先进管理理念的同时并没有死板教条地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是在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和发展了利国利民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但我们在看到“小人容易得志”这个社会现实的同时,更应该看到它只是社会发展中因历史传承原因和现行制度的不完善而造成的,有些人因为太自私猖狂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它终究会被改革开放的深入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所摒弃。
中国的有些人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繁荣富强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名言的有力证明”、“资本主义腐而不朽、垂而不死”、“中国在向资本主义学习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过时了”,这些认识其实都是片面的和极端错误的。尤其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党正确指出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期间,好多不明真相的干部、群众,错误地认为中国在走复辟资本主义道路,伟大的邓小平同志一时避谈论资论社问题。我们的干部中有人把自己所学的《社会发展简史》知识也用上派场,认为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重演,是“天下大事合久必分”的证明,是社会主义解体,向资本主义过度的象征。于是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在经济上对党和人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岂不知社会的发展是螺旋式地上升:有点相似以前的道路属很正常,但历史的车轮从来绝不会走回头的老路。这就如同汽车要经过多层盘旋路才能翻过一座高山一样,道理是一样的;而直接从山底下穿越的高速直线隧道,是需要我们经过艰苦挖掘才能实现的。
首先资本主义国家的强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的过程中的暂时现象,这种社会制度最终必然会走向“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或许它会必经或跨越“社会主义”这座桥梁,如果说现在世界并行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某些国家依据自己国情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然选择,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推断证明,这两种社会制度最终必然会过度到人类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如果说我们曾经的从马列主义理论观点出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及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大力颂扬赞美,是空洞的毫无意义的滑稽可笑的谎言,那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了:我国经过短短61年【从49年算起到201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从经济总体上超过了发展了几百年的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先进代表的不可一世的美国这个超级大国吗?!这就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学说关于社会主义必然战胜资本主义科学论断的有力证明。
有人只看到了资本主义的暂时繁荣表象,而看不到它自身潜在的巨大危机与弊端,由此产生那些迷惑人民群众的谬论,这只能说明他属于马列主义理论太浅薄与无远见之辈,并非代表真理。关于毛泽东思想是否过时,请看我的后续专题文章《今天研究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意义》一文。在此我只做简单申明:毛泽东思想永远不会过时,他的优秀思想仍然是指引我们继续前进的指南针,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传承与发展,他是和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的,“三个代表”又是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在正确执行上的具体体现,是胡锦涛总书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成果的结晶,“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当代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人总结发展道路上曾经出现的弯路曲折,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提出的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必须遵循的一条科学法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此观点的证明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在互相联系中运动发展的。这说明在任何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人不能离开现实世界【他(她)人、动植物、大自然组成的统一体】而单独存在,所以我们个人的一切活动都要遵从而不能违背由法律所限定的大众利益。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甚至会被判处死刑而剥夺了他(她)的生命权。如何动物团体无不遵循这一法则。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商品的生产交换,这一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现象中,总结出了著名的“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罪恶和主要矛盾,从理论上证明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人类最终会实现共产主义。这一伟大的理论已经被俄国和中国的翻天覆地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实践所证实。
近代中国革命史对此观点的证明
中国及世界其他国家,为社么会从原始社会,历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中国】、资本主义社会【国外】,向社会主义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发展、过度。马克思在他的哲学《科学社会主义》中,早就揭示了这一社会发展规律。这一规律的动因是什么呢?马克思把它总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其实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说,就是因私有制造成的少数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统治、奴役、压迫、剥削多数社会劳动者劳动果实,这一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引发的少数人与多数人不可调和的经济、政治矛盾运动的必然。也就是“天下为公”与“天下为私”两种世界观的斗争过程。而在这一残酷的斗争过程中双方总共牺牲了无数生命,但“天下为公”的观点在血雨腥风中由弱小被动变为强大主动,逐步战胜了“天下为私”的观点。
在近代中国革命史上,孙中山、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真正践行了“天下主为公”,得到了劳苦大众的拥护与爱戴,最终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而袁世凯、蒋介石假借“天下为公”的招牌,来欺骗自己部下与民众,为自己打算着“皇帝”、“总统”的美梦,最终被人民大众所遗弃、被历史的车轮压得粉身碎骨。在此仅列举此典型案例,大家分析中国历史大人物的悲喜剧,无不得出如此结论。

淄博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地震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地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小区划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其他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必须按照市地震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的地震安全性小区划确定的地震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在未进行区域地震安全性小区划前,其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安全性评定结果由市地震主管部门报国家、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其
审定结论由相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经市地震管理部门验证登记,方可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未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规划、土地部门对该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地震管理部门监督其限期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地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一览表
-------------------------------------------
| |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
| |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
| 生 |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机场。 |
| 命 |规划容量≥600MW的火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市、区县所属|
| 线 |电力调度中心。 |
| 工 |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和市、区县话局(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 |
| 程 |重要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 |
| |机房。 |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
|---|-------------------------------------|
| 特 |核供电、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 |
| 殊 |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m的高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 |
| 工 |的Ⅰ级挡水坝。 |
| 程 |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工程。 |
|---|-------------------------------------|
| 其 |各类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地震时易产生次生灾害 |
|他 和|的工程。 |
|大 重|高层建筑工程(Ⅰ、Ⅱ类场地大于80m;Ⅲ、Ⅳ类场地大于60m)。 |
|中 要|市、区县所属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
|型 工|市、区县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
|工 程|大型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
|程 |其他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筑工程。 |
-------------------------------------------



1997年9月1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