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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1:35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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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1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制定了《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编号:CNCA—11C—048:2003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无线局域网产品













2003-12-15发布 2004-1-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
2.认证模式 2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2
3.1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2
3.2 认证委托及受理 2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 认证程序 3
4.2 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3
4.3 认证委托及受理 6
4.4 初始工厂审查 6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6 获证后监督 8
5.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3 加施方式 11
6.4标志位置 11
7. 收费 12
附件1 13
附件2 1
附件3 3
附件5 6
附件6 7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所指的无线局域网是指通过采用无线通信技术代替线缆而提供有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网络,该网络在局部区域(包含远距离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等定向范围)内工作,工作频段通常为2.4GHz、5.8GHz等。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无线接入点、无线网络适配器、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关、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等和其他设备);(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PC机、笔记本、PDA、数码相机及摄像机、绘图仪、投影仪、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电视机、DVD,电冰箱等和其他设备);(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2.认证模式
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已涵盖的产品: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注:对于已获3C认证的产品,应按照本规则要求补测相关试验项目,
不再重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不涵盖的产品: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3.2 认证委托及受理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
4.1 认证程序
委托人向指定的检测机构委托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委托人向指定的认证机构委托认证;认证机构审查有关资料,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如适用);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如适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产品进行定期的监督。
4.2 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4.2.1 认证的单元划分
4.2.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如某个产品没有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检测要求,则该产品中的对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附件4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认证时具体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4.2.1.2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试验报告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样品。
4.2.2委托型式试验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及说明;
3)影响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关键件清单及说明;
4)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5)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6)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7)指定检测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4.2.3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3.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如果该单元中产品的影响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重要关键件(见表4)不同,应增加送样数量,增加的样品仅进行GB15629.11标准所要求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测试。
4.2.3.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负责按检测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随整机进行检测的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4.2.3.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4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4.1 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适用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1)电气安全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4943-200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9254-1998(非发射状态)和GB17625.1-2003中规定的以下三项:
电源端子传导骚扰电压、辐射骚扰场强、谐波电流。
3)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设备互操作性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台(套)产品中的任意2台(套)进行检测。
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适用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已涵盖的产品:
a.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设备互操作性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台(套)产品中的任意2台(套)进行检测。
b.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如音视频设备还需通过CNCA—01C—017号规则中规定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不涵盖的产品(如数码相机等产品):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台(套)产品中的任意2台(套)进行检测。
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套软件中的任意2套进行检测。
4.2.4.2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5 型式试验的时限
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2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电气安全关键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电气安全关键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的检测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3 认证委托及受理
4.3.1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并随附以下文件:
1)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2)4.2.2中的资料;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4)《无线局域网产品密码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5)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4.4 初始工厂审查
4.4.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中尚未被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所涵盖的产品无需进行工厂审查。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无需进行工厂审查。
4.4.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6)及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进行核查。
4.4.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的核查:是否符合GB1002要求的结 构形状(如适用)。
4)认证产品所用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的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5)认证产品所用的影响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重要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的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4.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对4.3.1中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时,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至4 个人日。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如适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5.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监督
4.6.1 监督的频次
4.6.1.1 无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的产品从获证后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12个月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的产品从获证后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12个月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6.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6.2 监督的内容
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以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类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进行核查;另外,应对产品的变更情况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1)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设备:
依照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规定进行获证后监督。如果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复查时应核查工厂是否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的要求定期对产品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进行了确认检测。
2)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设备(如数码相机等设备):
无需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但应进行年度抽样检测。年度抽样检测工作由认证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年度抽样样品应从证书持有者提供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品牌的功能和接口相同设备的抽样检测的数量为一份,在抽样检测时应进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对抽取样品的检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无需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但需进行年度抽样检测。年度抽样检测工作由认证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年度抽样样品应从证书持有者提供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品牌的功能和使用设备相同的软件抽样检测的数量为一份,在抽样检测时应进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对抽取样品的检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6.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本规则中的产品,获证后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附件3或附件4的关键件/零部件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正式申请时,应随附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变更审核结论和检测报告(如适用),以及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5.1.2.2变更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给予批准。并将变更资料/结果纳入该产品获证后监督管理文档中。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申请。
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时,并随附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扩展审核结论和检测报告(如适用),以及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5.2.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扩展申请给予批准,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将扩展资料/结果纳入该产品获证后监督管理文档中。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合法加施本标志的产品表示该产品满足了国家对该产品的信息安全和电气安全(如适用)/电磁兼容(如适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范和要求。某一产品如果满足了国家对该产品的信息安全和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范和要求,应加施本标志,而不应再加施任何其他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如CCCS标志或CCCS&E标志。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模压或铭牌印刷时,其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的铭牌附近加施认证标志。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应在其软件包装/载体上加施认证标志,如该软件产品不使用包装/载体,则应在软件使用的《许可协议》中的显著位置明确该产品已获CCC认证。
7. 收费
收费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主送样品的数量
1 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无线接入点 1) 供电方式、输入电压、接口电路形式、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3台(套)
2 无线网络适配器 1) 供电方式、输入电压、接口电路形式、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
3 无线网桥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4 无线路由器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5 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6 无线网关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7 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设备 按照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中所规定的单元划分 GB15629.11、GB15629.1102 +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中规定的标准 3台(套)
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设备 按对设备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附件3中带*号的关键件)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GB15629.11GB15629.1102
8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软件版本、对软件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附件3中带*号的关键件)相同的同一品牌的软件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GB15629.11GB15629.1102 3套

附件2:
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清单、检测依据的标准和随整机试验送样数量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序号 名称 国家标准号 对应IEC标准 送样数量
1 电线组件:——插头——线——连接器 GB15934-1996GB1002-1996GB2099.1-1996GB5023.5-1997GB17465.1-1998 IEC60799-1984IEC60884-1994IEC227.5-1997 IEC60320-1:1994 3套
2 器具插座:——输入插座——输出插座 GB17465.1-1998GB17465.2-1998 IEC60320-1:1994IEC60320-2-2:1990 3套
3 熔断器:——小型管状熔断体——超小型熔断体 GB9364.1-1997GB9364.2-1997GB9364.1-1997GB9364.3-1997 IEC60127-1:1988IEC60127-2:1989IEC60127-1:1988IEC60127-3:1988 48个60个
4 抑制无线电干扰电容器 GB/T14472-1998 IEC60384-14:1993 45个
5 变压器 GB4943-2001附录C IEC60950-1999 4个(其中1个是未封装的)
6 电源开关 GB15092.1:2000 IEC61058.1:1996 3个
7 印制板基材 GB4943-1995附录A IEC60950:1999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 10条
8 外壳、装饰件 GB4943-2001附录A IEC60950:1999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 10条
9 光电耦合器 GB4943-2001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0 整件滤波器 GB/T15287~15288-94* IEC939-1~2:1998 32个
11 直流风扇 GB4943-2001附录B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2 熔断电阻 GB4943-2001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3 锂电池 GB4943-2001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4 激光单元 GB7247.1-2001 IEC60825-1:1993 随整机考核
*仅采用GB/T15287 和GB/T15288标准中的有关安全性能部分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1.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设备请查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设备没有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
三、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无相关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
附件3:
无线局域网产品中对电磁兼容(EMC)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产品名称 主要零部件
无线接入点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网络适配器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
无线网关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网桥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路由器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 主板*、电源滤波单元*、电源、机箱、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注:带“*”号的零部件对EMC性能有重要影响,这些对EMC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零部件可能对产品的EMC性能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零部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零部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1.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产品请查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产品没有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三、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无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附件4:
影响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关键件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产品名称 关键件
无线接入点、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关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连接无线网络适配器的主机接口*;无线网络适配器固件firmware;无线网络适配器MAC芯片;无线网络适配器驱动程序;;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无线网络适配器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主机接口*;固件firmware;MAC芯片;无线网络适配器驱动程序;;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 WA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证书管理模块*其他与WA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注:带“*”号的关键件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这些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关键件可能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关键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关键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产品名称 关键件
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主机接口*;固件firmware;MAC芯片;无线网络适配器驱动程序;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注:带“*”号的关键件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这些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关键件可能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关键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关键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三、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功能的独立软件
产品名称 关键件
无线鉴别服务器软件、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软件 WA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证书管理模块*其他与WA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WAPI客户端/AP子系统模块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注:带“*”号的关键件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这些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关键件可能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关键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关键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附件5: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确认检测 例行检测
GB4943-2001 1.标记与说明(1.7)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2.电气结构检查(2.10) 一次/年或一次/批*1
3.对地泄漏电流(5.1) 一次/年或一次/批*1
4.抗电强度(5.2)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ü

5.接地电阻 (2.6.3.3)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ü

6.直插式AC适配器插头尺寸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GB9254-1998 7. 电源端子干扰电压 定期
8. 辐射干扰场强 定期
GB17625.1-2003 9. 谐波电流 定期
GB15629.11-2003 10.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 定期
注: (1) 例行检测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测,通常检测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测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测,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2) 例行试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3)确认检测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
*1 1次/批不应少于一次/半年。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产品
请查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另需定期做关于GB15629.11标准的确认检测

附件6: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或验证记录、确认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和确认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和确认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程序中应包括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记录。具体的例行和确认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通常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
6. 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试验能力。
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和确认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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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1〕167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普遍建立了预算管理工作体系,预算在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加强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为中央企业实现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网络化步伐加快,以及中央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内部资源整合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企业现有的预算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推动中央企业不断改进预算管理,加快实施全面预算,有效应对复杂形势,实现做强做优,提升国际竞争能力,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全面预算管理是现代大企业围绕发展战略,运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融经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薪酬预算、财务预算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质量、改善经营效益、加强风险管控的有效管理工具和管理机制。全面预算管理水平直接决定大型企业战略和决策的执行力、集团管控力、内部各单元的协同力和各要素的集成力,是现代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企业做强做优、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梳理工作流程,规范工作内容,明确质量标准,不断增强预算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推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全面预算管理的工作氛围。各中央企业预算管理决策机构不仅要负责审议全面预算目标的合理性,还要高度关注预算组织机制、编制方法、编制基础、执行、监督与考核等预算管理关键环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各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责任分工为基础、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各管理层级密切联动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体系,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相互协同、高效配合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二、树立全面预算管理理念,坚持战略引领与价值导向。各中央企业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设中,要紧紧围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标,坚持持续不断地完善并优化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一是树立全面预算管理理念。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全员参与、涵盖企业各类生产要素、贯穿企业经营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各中央企业要以全员为基础,全过程为标准,全方位为要求,将企业的人、财、物全部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统一协调配置内部资源,强化预算全过程控制,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效率与效果。二是坚持战略引领。战略规划是企业资源配置的方向和目标,全面预算是战略实施的工具和机制。各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资委确定的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形势和企业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战略规划,并在持续论证战略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发展战略,通过实施年度滚动预算,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战略落地,并不断得到验证和改进。三是坚持价值导向。企业的竞争力最终体现为价值的创造能力。各中央企业要强化全面预算管理的价值导向,将风险可控前提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衡量资源配置效果的标准,坚持成本费用定额与责任管理,坚持将投资回报水平作为项目取舍的依据,严格控制低效、无效甚至亏损的投资项目,加强低效资产的处置和亏损企业治理,加快资产周转,并将预算执行主体的价值创造水平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四是坚持稳健发展原则。各中央企业全面预算工作要始终坚持稳健发展理念,注重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合理确定财务能力可承受的发展边界,严格控制超出财务承受能力、盲目追求规模扩张的行为,兼顾好规模、速度与效益、质量、风险的平衡,保持健康、可持续的财务结构。

  三、改进预算编制方法,提高全面预算管理科学化水平。一是切实发挥好集团总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统领和总控作用。集团总部预算组织管理机构要依据企业战略规划、市场分析预测、可控资源、内部运营情况以及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对未来的主要经营指标进行估测,对各种可能的变化情况进行模拟,选择确定主要预算目标并编制方案,作为各部门、各层级、各单元预算编制的目标指引;通过实施“先总后分、总分结合”和“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等编制流程,强化集团总部的统领和总控作用,以提升战略执行力和预算准确性。二是以经营预算为基础,推动经营预算与财务预算、投资预算与资金预算的有机结合。业务部门处于市场前端,要做好主要产品产量、主要经营业务规模与效益等指标的分析预测工作,确定年度经营计划;投资管理部门要围绕企业战略和业务计划,结合企业资金保障状况和投资项目预期效益,合理确定各项资本性开支的规模与标准;财务部门要依据各类预算编制情况,结合预算标杆和资源配置模型,详细测算财务资源的承受能力和重大支出的预期效益,综合确定各项财务预算指标,模拟现金流量,并对各类分项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财务审核,以提升企业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是根据业务流程特点,针对不同的预算项目探索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作业预算等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法。有条件的企业,预算要逐级逐步细化到以季度、月度为周期的基于工作计划的滚动预算,并与中长期规划有效衔接,更好地保障战略实施。

  四、积极推动对标管理,突出做强做优。各中央企业要坚持把对标管理理念引入全面预算管理,探索对标管理与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一是要强化各类定额、标准的制订工作,通过收集整理各类对标数据,将企业的历史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相结合,明确成本费用、科技投入、资产效率等经营指标的管理定额和标准,并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考核体系。二是要广泛开展预算目标对标工作,在深入分析研判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基础上,充分参考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情况,制定既有挑战性、又有可实现性的预算目标。三是要强化预算管控的对标工作,加强对可控成本费用的对标管理,实现降本增效,提高盈利空间;加强对应收账款、存货、现金流量、投资回报等指标的对标管理,不断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运行质量。四是要积极推行与优秀企业的对标管理,选取国际、国内同行领先企业作为预算标杆,通过持续不断的对标推动企业做强做优,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五、加强关键指标预算控制,努力提升企业运行质量。各中央企业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要以提高运营质量、努力为未来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为目标,紧紧抓住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关键性指标,从业务前端入手,加大管控力度,确保预算对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控制。一是加强成本费用预算控制。通过强化定额和对标管理,明确制订成本费用控制标准,落实成本费用管控责任,积极推动各预算单位改进生产流程、开展技术创新、采用集中招标采购等措施压缩可控费用,努力实现降本增效。二是加强投资项目预算控制。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年度投资项目时要坚持效益优先和资金保障原则,严控亏损或低效投资,严控资金难以落实的投资,严控超越财务承受能力、过度依赖负债的投资。三是加强现金流量预算管理。结合企业面临的市场形势、创现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赊销和库存规模,加强应收款项和存货的预算管控,加快资金周转,提升现金保障能力。四是加强债务规模与结构的预算管理。通过对预算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等债务风险类指标设定合理的目标控制线等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过快增长;结合速动比率、流动负债比率等指标分析,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六、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做好预算执行监控与分析工作。预算的执行与控制是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环节,是预算管理中授权与承诺的实现过程。各中央企业在预算管理工作中,一是要加强预算的刚性约束,上级预算管理单位正式下达的预算应具有严肃性,一般不得调整;企业确因市场经营环境、监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和假设产生重要变化,或发生重大临时预算项目,或出现重大不可控因素等,可以申请调整预算,但必须履行相关的预算审批程序。二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监控,预算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执行部门的沟通,动态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反馈预算执行的进度与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偏差与问题;严格预算执行审批程序,严控预算外项目,预算管控应逐步由金额控制向项目控制转变。三是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建立定期的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及重大事项应急分析制度,并将预算分析的对象,横向分解到各业务流程,纵向深化到各预算责任中心,以提高分析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客观分析预算执行差异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修正预算执行差异,防止出现预算编制和执行脱节现象;对于重大预算执行差异,企业应就此展开审慎的分析调查,认真查明原因,以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四是加强预算执行情况总结,认真分析以前年度预算管理与执行中存在的经验与不足,充分发挥预算执行先进单位或先进业务板块的示范效应,不断改进预算管理机制,持续优化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七、加强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实现预算闭环管理。预算执行结果考核是落实各预算责任主体权责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全面预算闭环管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价值创造功能的关键环节。一是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建立预算考核制度,明确预算考核程序,确定预算考核指标,结合预算重要节点与关键环节定期开展预算考核工作,将考核贯通到每个预算责任主体,实现预算的闭环管理。二是要探索实行预算执行结果的非合理性偏差问责制,做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激发企业全员参与价值创造的积极性。三是要创新预算考核方式方法,结合企业实际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预算考核评价模型,提高预算执行结果考核的科学性,发挥预算考核对促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作用。

  八、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保障全面预算管理顺利实施。当今时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企业经营环境复杂多变,内部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为有效应对内外环境的快速变化,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合理预测、提前防范、有效控制的功能,各中央企业要积极推动预算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预算管理流程,提高预算管理效用。一是要构建覆盖企业全部重点业务、连接各级子企业、体现中长期战略规划的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满足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庞大的数据需求,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的分解与落地。二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固化预算管理流程,提高预算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标准化水平,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执行的有效性。三是要加强预算信息化系统集成,将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资源计划系统(ERP系统)等资源配置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满足多方面、多层次信息高度融合的要求。四是要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的在线分析监测功能,及时追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不断调整修正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控,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 日

金华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金华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市区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的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市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和协调;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辖区内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是指凡具有市区常住户籍,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家庭,包括:
(一)家庭成员因患危重疾病、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暂时无处居住的家庭;
(二)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享受社会救助后,仍然出现生活贫困、子女上学困难的家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临时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
(三)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
(四)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
(五)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如下: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二)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
(三)上述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可申请慈善、社会帮扶。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
第八条 整合生活贫困救助和大中专教育阶段就学救助等资源,建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一)自2011年起,市区每年按总人口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逐步提高;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临时救助资金;
(二)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留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临时救助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

第五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家庭人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四)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区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批结果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范围内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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