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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1:00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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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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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淄博市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淄博市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9项)


  一、市财政局(14项)

  1.企业住房补贴支取审批

  2.专控商品购买审批

  3.“菜篮子”工程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

  4.兼并方企业财务报告审批

  5.企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

  6.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审批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

  8.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核准

  9.企业自补流动资本机制核准

  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核准

  11.企业提取推销费计入销售费用核准

  12.企业对外投资章程审核

  13.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等有关章程、协议审核

  14.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

  二、市无线电管理处(5项)

  1.无绳电话机的购置、使用

  2.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的购置、使用

  3.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

  4.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

  5.接收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的单收地球站的设置、使用

  三、市地震局(4项)

  1.地震异常信息报送审核

  2.地震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审核

  3.新建超高层建筑设置强震观测设备审核

  4.市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验证、登记(改为备案)

  四、市档案局(4项)

  1.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同期满移交档案资料审批(改为备案)

  2.兼并、合并、出售、破产、租赁、产权变动企业档案移交审批(改为备案)

  3.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整体收购控股的国企档案处置方案

  4.携带、运输、邮寄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境

  五、市国家安全局(1项)

  传真机技术安全性能检测审查

  六、淄博电业局(3项)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地方电厂发电量计划

  3.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的确定

  七、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3项)

  1.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

  2.组建除工业、交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主体的全市性企业集团

  3.中介机构从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和股权转让业务资格认证

  八、市体育局(2项)

  1.健身气功培训

  2.二级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评定

  九、市气象局(4项)

  1.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审核

  2.迁移气象站审核

  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审核

  4.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审核

  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3项)

  1.申领饮食业清真标牌和清真食品证核准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申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核准(改为备案)

  3.更改民族成份核准(下放区县)

  十一、市侨务办公室(2项)

  1.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者办理城镇户口

  2.华侨捐赠免税机电产品审核

  十二、市统计局(4项)

  1.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核

  2.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资格认定审核

  3.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确认(改为备案)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竣工统计登记(改为备案)


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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