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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11:44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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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务督查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抓工作落实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是确保党 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政府 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 站在围绕大局、抓好落实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督查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督查,并积 极为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创造条件,发挥其在抓落实中的作用;要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督查 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建设,促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级政府 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及工作部署 的贯彻落实,促进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改进机关作风,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 度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施政能力、实现科学管 理的客观要求。各 级人民政府(行署)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建立并坚持实行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制,进 一步完 善督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 作中,要切实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 况;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 到求实、务实、落实。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确保党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的落实。
(二)实事求是,查实情,讲真话,注重工作实效。
(三)分级负责,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四)严守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四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研究办理的重要事项。
(五)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六)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或其它需纳入省人民政府督办程序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职责分工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省人民政 府督查室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重 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指示的督办;负责对全省政务督查 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是省人民政府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承办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按照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督办要求抓好督办事项的落实,及时报告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并对本行政 区域和本系统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的施行情况,由省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条 督促检查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重 视督促检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 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经验, 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充分发挥督 查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加强督查 队伍建 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督查人员能及时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重大决策和领 导同志关心的重要问题,促进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保持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与 沟通,发挥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的整体合力,促进督查工作的高效、有序和规范化运作。
第七条 督促检查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参加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研究部署 工作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到承办督查事项的有关单位和地区进行调查,直接了解有 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需要,督查机构可协调有关单位办理督办事项,或会同有关单位 直接参与有关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八条 督查事项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督办事项,指定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决定督办方式 ,下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要求;督办事项办结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反馈。
(二)在办理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协调,必要时与有 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实地督查,协调解决问题。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接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督查文件或督办通知后,应对照自己的职能分工和督 办要求,明确经办机构和人员,确保任务完成;对重大督办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遇到 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说明情况;对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 办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务信息和督 查材料报送格式的通知》(黔府办函〔2000〕57号)规定的统一格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各级 人民政府(行署)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在收 到 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
第九条 督促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地(州 、市)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开 展 督促检查的建议;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把督促检查工作贯 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二)对列入督办的事项,各级督查工作机构要定期催办、检查;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领 导反馈。
(三)督办事项的牵头承办单位要主动协调督办事项落实中出现的矛盾,加强与协办单位之 间的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
(四)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应书面反馈;督查报告应讲真话、报实情,杜绝欺上瞒下、弄虚 作假、报喜不报忧等现象;反馈材料应简明扼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督查工作 的情况和完成省人民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作为衡量和考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及其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省人民政府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管 理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也要将督查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年度工作 目标管理和考核。
(三)省人民政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好、督办成效突出 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督办不力、报告内容不实、督办事项落实不好的进行通报批评 。
(四)省人民政府建立年度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 本规则,制定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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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3〕46号



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评定标准全文,并注明“行业标准”字样。

  四、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定价回顾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第七、八、九条执行。

  五、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3年6月4日


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准入管理,切实提高准入门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抗氧化等9个功能的评价方法,已经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5月1日起,对受理的申报注册保健食品的相关产品检验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发布的9个功能评价方法开展产品功能评价试验等各项工作。


  附件:1.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71257.html
     2.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评价方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71257.html
     3.辅助降血糖功能评价方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71257.html
     4.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方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71257.html
     5.改善缺铁性贫血功能评价方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71257.html
     6.辅助降血脂功能评价方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71257.html
     7.促进排铅功能评价方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71257.html
     8.减肥功能评价方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71257.html
     9.清咽功能评价方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71257.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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