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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2:31  浏览:8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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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农机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具备所经营产品的设施条件和检测手段,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和个人经营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粉碎机等国家规定实行鉴定管理的农机产品,必须经推广鉴定合格。”

三、将第十五条“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持有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 可从事维修活动。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通过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维修。”删去。

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机监理机构承担。”

五、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农机驾驶员必须经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七、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倍至3倍的罚款。”

八、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无证或超过核准等级进行农机维修的,由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删去。

九、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将第(三)项修改为:“无驾驶证的;”。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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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扶持粮棉生产的优惠政策,促进粮棉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粮食、棉花生产年度起,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用于扶持粮棉生产的化肥、柴油,由按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
价外加价的范围,按国家定购粮食的品种、数量和实际收购棉花的数量掌握。
价外加价的标准,按现行国家规定的挂钩化肥和柴油数量,以目前的平议价差为计算依据。全国的平均标准是:每50公斤小麦、玉米各4.2元(中央财政负担2.85元,地方财政负担1.35元);每50公斤大米5.2元(中央财政负担3.175元,地方财政负担2.025元);每50公斤大豆5.5元(中央财政负担3.475元,地方财政负担2.025元);每50公斤棉花12元(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根据财力可以适当提高加价标准,所增加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粮食预购定金继续由粮食部门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时,按收购价的20%预付给农民。
二、改变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后,原来中央按平价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棉挂钩化肥和柴油,数量继续保留,价格放开。中央财政用于以货币方式兑现“三挂钩”物资的资金,按原定购粮食、棉花的数量和标准由财政部拨给商业部,由商业部在收购前下拨到粮棉收购部门,连同地方财政加价部分在收购时如数兑现给农民。
“三挂钩”新的兑现办法各地都应认真执行。有特殊情况,确需继续兑现实物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按照规定,“三挂钩”物资由地方负担的部分,以及地方原来在国家规定之外增加的“三挂钩”化肥、柴油,也应改以货币方式付给农民,其平议价差继续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必须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及时拨付给收购部门,如数向农民兑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财政、粮食、供销、农业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改进“三挂钩”兑现方式的具体办法,并组织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改进“三挂钩”办法的落实情况,保证价外加价款在收购粮棉时如数付给农民。


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31号 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切实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局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属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需报送省建设厅审查。 凡勘察设计中采用涉及安全并且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或验证,并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凡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按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专项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六)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七)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市建设局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式二份(按A4幅面折叠); (二)本工程的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等设计依据文件,以及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 (六)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重要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可设立甲、乙二个级别的审查机构。 设立审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设立甲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设立乙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各级审查机构在勘察、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及预算等每个配套专业宜设置审查人员。 根据审查机构设立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市暂设立一个审查机构,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九条 各镇(含火炬开发区)建委可申请设置1名至2名专职审查员。市建设局可委托已设置专职审查员的镇建委负责审查本镇范围内一定规模(即第十三条规定的规模)以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图。 第十条 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查人员应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专职审查员应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三级以上(含三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镇仅设一名专职审查员的,应是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三级以上(含三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上述人员经省建设厅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接受市建设局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申办甲级审查机构,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并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申办乙级审查机构和专职审查员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和专职审查员,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三级建筑工程、设计规模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的施工图。 第十三条 专职审查员可审查以下规模的建筑工程施工图: (一)民用建筑:单跨12米以下(含本数,以下相同)的单层公共建筑或6层以下且面积不超过2000M2的一般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 (二)工业建筑:跨度12米以下、吊车吨位5吨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以及跨度6米以下、楼盖无动荷载的两层厂房和仓库; (三)构筑物:高度20米以下的烟囱,容量50立方米以下的水塔,容量300立方米以下的水池,直径6米以下或边长4米以下的料仓; (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型的给水、排水、道路、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的工程项目; (五)装修工程:单位工程造价250万元以下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制定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工作细则,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受理施工图审查时,应作好书面登记,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由市建设局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市建设局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另一套施工图由审查机构存档;市建设局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机构签章后的施工图交回建设单位。 已设立专职审查员的镇,且属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建设单位可直接送镇建委,镇建委做好书面登记后交由镇建委专职审查员进行审查。专职审查员应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项目,专职审查员向镇建委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另一套施工图由镇建委存档;镇建委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经市建设局签发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专职审查员签章后的施工图交回建设单位。镇建委应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汇总,并每月向市建设局报告一次。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市建设局或镇建委将原送审材料和审查意见书返回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时,应标注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 第十六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第六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送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八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市建设局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所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审查机构不负责解决施工图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该类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设计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局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审查机构不得利用其有利身份,在市场竞争中进行不正当活动。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属于技术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省建设厅和省物价局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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