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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31:31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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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5〕3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5〕3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现就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后,对外贸企业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严格实行与出口结汇挂钩;对于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处理。
二、外贸企业在编制《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直接将上述差额列入销售总成本进价栏内反映,原“出口退税”栏仍反映出口商品所应退还的消费税额。
三、外贸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与核算,如实反映企业债权;同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提高出口商品卖价,降低出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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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和浪费土地仍未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决定对1991年以来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清查的范围:1991年1月1日以后,《通知》下发之日前批准使用或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重点是各类开发区、工商业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城镇郊区、铁路沿线、主要公路两侧用地及乡(镇)村建设用地和今年全国土地管理
厅局长工作会议以后至《通知》下发前(4月1日至14日)的批地、用地。
清查的主要内容:按照《通知》要求,对具体项目、具体地块进行“四查”:一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即建设用地的选址、用途是否符合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面积是否合理;二查用地手续是否合法,即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建设用地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审
批权限申请和审批,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否领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有无超面积用地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三查土地利用是否充分,即是否按照开发建设规定进度进行建设,有无占而未用、闲置浪费土地,查荒灭荒复耕措施是
否落实;四查土地交易是否依法,即有无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
各地要按照上述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抓好落实。在确保完成《通知》确定的清查任务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清查重点,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二、清查工作目标
通过清查,一是摸清非农业建设用地数量及利用情况,了解建设用地的潜力,为盘活存量、节地挖潜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服务;二是制止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和非法交易行为,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三是总结经验教训,健全有
关法规、规章,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市场。
清查处理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过去已清查过,并已依法处理的或已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进行了土地登记的,主要是查清情况,统计数量。但对于这次清查出的非法批地、非法占地、毁坏耕地及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要逐个依法查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从严处理
。对于闲置撂荒的土地,要限期复垦还耕;由于建设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之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突击审批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土传〔1997〕第6号)精神,凡在今年4月1日至14日期间违反用地审批程序、报件不全、按规定不应批准、越权批准或其他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突击批地行为一律无效,并要区别情况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非
农建设占用耕地冻结范围的建设用地,应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属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冻结范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协议、合同等一律无效,征用、占用的土地一律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对于越权批地或其他非法批地的,要按违法行为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清查方法与步骤
采取各级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的办法。重点要抓好市、县的清查工作。在各级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上级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清查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6月30日前)
各级组建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研究制定清查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同时,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结合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群众揭发举报,对清查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逐宗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通过调查摸底,查清依法批准和实际占用土地的数量及目前利用情况,特别是耕地“农转非”的数量及利用情况;查清违法批地、违法占地、突击批地情况,特别是乱批乱占耕地、土
地闲置、耕地撂荒的数量及原因。
(二)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各地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对查出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写出情况报告。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市以上各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抽查要从具体项目、地块和单位入手,认真查台帐、查批地文件、查土地登记手续、查用地面积、查土地用途、查土地利用情况。抽查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实地察看,掌握实
情。
(三)整改建制和情况汇总阶段(9月1日—10月15日)
省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工作。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地方各级清查工作及查处的情况,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清查工作领导机构。
各地通过清查工作,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清查工作的目标要求,研究制定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措施,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措施,完善国家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
四、清查工作组织领导
按照《通知》的要求,这次清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部、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证清查工作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要抽调专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同时,各地要建立阶段工作报告、重大问题通报、典型案件督办、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备案等制度。
上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对下级的清查工作要经常督促检查。国家土地管理局将随时了解情况、检查工作。
这次清查,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又一次全国范围的大规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清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
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注意严格执法,把握政策界限。同时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工作。
清查工作一定要突出重点,保证效果。特别要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防止重检查、轻处理的错误倾向。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对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清查期间边查边犯、
顶风作案的,要从快从重处理。
根据中央《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在今年10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清查工作报告,并同时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7年4月24日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长发[2001]12号

为加快我市光电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21世纪新的战略产业,根据“十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并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所指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光电子、软件、集成电路、信息电子产品制造业。

二、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直接核准登记。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先行注册,分步到位,并允许试营运两年。允许投资者以个人住宅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从事光电信息技术产品研究、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三、经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40%,合作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行政机关免收企业注册时地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光电信息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协商认同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企业可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方的协议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设立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在长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和其他科技人员提供投资咨询、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项目立项等“一条龙”服务;组织介绍企业进入全国各省市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

五、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凡携带光电信息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或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享受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同级财政返还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房产契约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扶持;耕地开垦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由同级财政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补贴企业技术研究和生产用地的耕地开垦费。

七、来长新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五年,给予减半扶持。

八、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我市重点支持的光电信息技术开发转化项目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公布的目录,申请项目研发的政府资助。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采取提供科研经费资助或股权投资、科技借款等形式给予扶持。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市政府另拨专项资金给予特殊扶持。

九、银行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依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增加信贷品种,扩大产业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和项目,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十、国内外光电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来长工作,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凭企业用人协议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急需的其他人才(学历在大专以下的),由市人事局把关审批。

十一、市属企业引进的中、高级光电信息技术人才,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提供住房补助、安排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资助,并从优享受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光电信息技术研发项目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和政府资助不低于10万元的研究启动经费。

十二、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一定数量的经常出国人员,在审批年内多次出境;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来华等事项,有关部门随时协助办理。

十三、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通过联合攻关、双向交流、长期合作、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到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光电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在长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除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科研院所进入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并可保留研究所的牌子,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光电信息技术科技、管理人员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务发明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目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及与所属单位达成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

十六、提倡和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光电信息技术人才,在所属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兼职、离职创办和领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照常评定,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住房待遇不变。科技人员兼职创办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拿出20%的额度用于原所在单位补充科研经费。

十七、在长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或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博士生、硕士生,经所在学校和科研机构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与学生本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十八、对领办、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连续三年利润增长率高于全市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平均利润增长率10%以上,贡献特别重大的科技、管理人员,企业可按三年累计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股份制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对有突出贡献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骨干科技人员实施奖励。

二十、我市现有的国有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未实施公司股份制改制的,改制时可将国有资产净值中不高于30%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或低价出售给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已经实行公司股份制的企业,可从国有股中拿出10%的股份,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

二十一、“长春市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发展光电信息技术产业中,或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获奖的主要科技人员同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十二、依法保护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逐年增加专利开发经费,企业开发专利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市政府专利扶持计划将重点对申请光电信息技术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资助。

二十三、全力扶持符合条件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在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进出口权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长春光电信息职业技术培训教育机构,从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在长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它企业资金入股参与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投资。准许创业投资公司用不超过资本总额80%的资金进行投资。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资金累计超过对外投资总额70%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创业投资。

二十七、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二十八、经认定新成立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的回国留学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资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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