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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08:00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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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精神,为加快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国有粮食企业要大力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现就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
据统计,全国国有粮食企业1997年底在职职工总数为317万人。从1998年起,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至5年时间,使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比1997年底减少一半左右。
(一)粮食收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180万人,到2002年底前要逐步减少一半左右。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和流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继续减少人员。
(二)粮油加工企业现有在职职工85万人,到2002年底前要逐步减少一半左右。
(三)城镇粮油销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52万人,到2002年底前要减少一半以上。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定编定员制度。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分阶段减员目标和实施办法,以收储量定员;粮油加工企业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城镇粮油销售企业以销定员。所有从业人员实行择优上岗。要清退长年临时工,严格控制季节用工。新办粮
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二)采取切实措施,分离附营业务。粮食收储企业要把粮食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逐步减少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
附营业务企业和职工不再列入粮食业务统计。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对一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点,以及产品不适销对路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要结合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进一步向其他行业分流人员。
(四)城镇粮食销售企业要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减少从业人员;也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向综合性企业发展,减少直接从事粮食销售的人员。
(五)实施减员分流的粮食企业涉及企业兼并和破产时,属于试点城市的粮油工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兼并的各项政策。个别符合破产条件的大型粮油工业企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由各地经贸委、有关银行将其纳入地方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指标中,报国家经贸委统一
平衡确定。
(六)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受新的人员。
三、妥善安置下岗人员
国有粮食企业在减员分流的同时,要努力做好安置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粮食部门要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向粮食经营以外的行业分流人员。粮食企业要向粮油转化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发展,通过扩大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范围,推动富余职工的转岗、分流和再就业。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领导。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三)粮食企业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期内,按当地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托管费用除企业承担一部分外,也要按当地政府规定从财政和社会
筹集的资金中解决一部分。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四、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确保减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不仅是扭亏增盈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减员分流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再就
业。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搞好协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
创造条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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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4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有关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各级政府和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不懈努力,假日旅游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今年“十一”,又逢国庆55周年,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让广大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黄金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待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各项工作,在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方面迈出更大步子。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全面启动“十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相关部门都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本部门在协调组织黄金周工作特别是今年“五一”黄金周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并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综合协调和应急应变能力。各相关行业和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好作风,更加全面、周密地制定“十一”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协作配合。9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认真做好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按照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民航、铁路、交通、卫生等部门都要负起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制,对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和防止食物中毒、旅游车船和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行、各类特种容器装备的安全,要经常检查,切实排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第一”的方针贯穿于“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
  要切实抓好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举办的节庆及其他公众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责成主办单位精心制定好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在9月10日之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类旅游景区(点)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观念,切实抓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9月20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细致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各景区(点)、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和食品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要在“十一”黄金周前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并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协调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9月20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辆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交通障碍,必要时可采取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安全。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十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
  三、整治和维护“十一”黄金周的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整治和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规范和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十一”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规范和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要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9月20日前,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局,要专门召开一次辖区内主要旅行社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要求他们在充分认识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和导游服务行为,切实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重申不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纪律,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坚决严惩。
  “十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出国(境)旅游也已日益成为消费热点。随着赴欧团队旅游在9月1日的启动,今年“十一”黄金周的出国(境)旅游将有更大的规模。各级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大力规范和整顿出国(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国(境)旅游渠道进行非法偷渡的活动,严肃查处在这方面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国出国(境)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如在境外发生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领队要及时向组团社及有关方面报告,有关组团社要立即向所在地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立即向全国假日办报告,以便尽快协调处理。
近年来,关于航班延误的投诉在假日旅游投诉中呈上升趋势,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如出现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滞留的问题,民航企业要主动做好解释、安置等服务工作,避免引发纠纷。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9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保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4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十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道。各地要积极推出寓教于乐、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红色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等旅游新产品和生态旅游、民俗旅游、体育旅游、科教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大众性旅游项目,有效分流对传统旅游景区(点)的客流压力;要积极做好对本地“十一”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促进旅游对经济社会综合拉动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十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9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服务中心(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201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055)。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四年九月二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
  我国现有14岁至28岁的青年3亿多。加强青年工作,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创的伟大事业千秋万代地传下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当前加强青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教育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是党和政府赋予共青团的光荣任务。共青团要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青年,继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对青年学生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中国近代史、现代史及国情的教育,引导他们认清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认清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从而坚定跟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同时,还要根据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和青年的思想实际,切实抓好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当前,要紧密结合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帮助青年进一步认清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所面临的宏伟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为振兴中华矢志奋斗。

  对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满腔热情,又要严格要求。要方法对路,讲究实效。把革命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为青年创造深入基层接触工农,了解社会,参加实践的机会,引导青年向工人农民学习。注意发现、树立各种优秀青年的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鼓舞、激励青年。运用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把青年吸引到学雷锋活动之中,使学雷锋活动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下去。重视青年思想教育阵地的建设,努力办好青年报刊、出版、音像和专题电视节目等,用正确舆论引导青年。注意通过正党的民主渠道反映青年的愿望、呼声和要求。

  在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要突出抓好对共青团员的教育,继续搞好团员轮训工作。团员轮训要以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为基本内容,以强化团员意识为重点,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在高校出现的学马列小组、业余党校,以及中学业余团校是对学生进行党团基本知识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不断巩固、提高、发展。

  二、引导青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

  在贯彻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关键时期,各级团组织要动员和带领青年为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工业战线的团组织要重点抓好青工技术比武、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竞赛、"为重点建设献青春"活动,动员和组织青年职工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激发青年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奉献、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业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围绕深化农村改革和"科技兴农",切实抓好青年科技工程、青年绿化工程、青年突击队工程,动员青年为实现农业稳定增长发挥积极作用;在商业服务业和个体青年当中,团组织要引导团员青年开展以培养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照章纳税为主要内容的评比竞赛活动。

  各条战线的团组织,都要动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辛勤工作,诚实劳动,争创一流成绩;都要组织青年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特别是本岗位需要的生产操作技能和业务本领,大力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都要支持和鼓励青年知识分子在推动经济建设、促进科技进步、繁荣文化教育、传播精神文明等方面发挥作用。各级团组织还要带领青年响应党和政府推动廉政建设的号召,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工作。

  三、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团组织建设

  基层团组织建设目前仍是全团工作的薄弱环节,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在全团开展合格团委、合格团支部"双合格建设"活动。对松散无力、问题较多的团组织,团中央将提出整顿工作的原则要求,各省级团委应制定整顿方案,组织实施。一定要使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普遍得到加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明显提高。

  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是衡量和检验团的工作是否有成效的重要标志。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切实转变作风,在行动上做出表率。团中央和省级团委,要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方针,树立严、细、深、实的作风,切实加强调查研究,为基层服务。地(市)县团委,要深入基层实现面对面的领导。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团干部,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团的工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并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督促。

  四、加强以团干部为主体的青年工作者队伍建设

  加强青年工作,必须提高以团干部为主体的青年工作者队伍的素质,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首先,要稳定和充实基层特别是企业、高等学校团干部队伍。对过去以种种理由削弱、合并乃至取消的团组织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恢复、健全和加强。同时,注意选拔培养政治上坚定,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热心青年工作的优秀青年党员、团员充实团干部队伍。其次,加强对团干部的培训。各级学校应有计划地对团的领导干部进行系统轮训,以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各级团校要坚持把在职团干部的岗位培训作为首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要在团干部中提倡并形成联系群众、学习思考、勤奋自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风气。第三,要保证专职团干部的岗位待遇和工作条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第四,要重视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和团干部的输送工作,使共青团成为为党的事业输送新鲜血液和培养干部的学校。

  动员和组织热心于青年工作的专家、学者、英模人物,结合实际生动活泼地开展青年教育工作,及时研究有关青年教育的重大理论问题,制定实施办法。

  五、祺全过程 方面要通力协作,努力为青年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加强青年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完善和制定有关青年工作的政策,使党的建设和团的建设衔接起来,用党的建设带动、促进团的建设。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组织、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劳动、人事、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继续为青年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一些地方建立的青年工作委员会或青年工作领导小组等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各地应注意总结他们的经验。

  我国青年的社会教育资金不足,青年活动阵地也比较少。建议各级地方政府重视青年文化设施的建设,并逐步将其列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基层行政部门要根据青年工作的需要,适当解决活动经费,以保证政党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支持共青团开展经营自助工作,兴办一些为青年服务的、公益的性、有以盈利为止的的企事业,以增加青少年活动经费的来源。园林、旅游、文物部门、影剧院、博物院(馆)、展览馆、图书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礼堂等,都要为青年有组织地开展活动提供方便。现在,每年有数百万城镇青年进入就业行列,建议有关部门把青年就业前培训纳入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青年就业培训和指导中心。

  为使青年工作有法律上的保证,建议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关青少年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各地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拐卖女青年和儿童,教唆、腐蚀青少年等犯罪行为。禁止雇佣童工,防止青少年辍学现象蔓延。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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