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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一九九六、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年文化科学合作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02:10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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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一九九六、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年文化科学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一九九六、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年文化科学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6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1979年11月11日缔结的协定,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决定签署本执行计划。
  条文如下:

               一、教育

  第一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遣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约方向中国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约旦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二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选派学生类别及所学专业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方向约旦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中国规定发给生活费。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直接建立校际联系,互换资料、互派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相互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鼓励两国大学间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教学委员会的学科委员到对方大学度学术假,进行科研合作,具体办法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派遣3-4人的教育代表团互访,考察和交流经验,时间一至二周。

  第六条 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互换教材、资料和教育方面的英文出版物和资料。以了解对方的教育法规、学历、学位等制度。

  第七条 双方派文化、科学、体育、少年方面的学生代表团在寒假或暑假期间互访,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鼓励选送学生绘画、艺术作品,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学生艺术展。

  第九条 双方鼓励相互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科、教会议。

               二、文化

  第十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范围内,为出版和交换文化艺术图书、期刊和宣传品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以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取得的成绩。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作家及其协会通过官方途径签署合作协定,以鼓励两个友好国家间文化和学术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努力鼓励儿童文化领域的合作,如:儿童文学、戏剧、图书和木偶剧。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单位参加图书馆、文献资料领域的会议及座谈会。

  第十五条 双方派图书馆、文献资料领域的工作人员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图书、档案工作。

  第十六条 双方互办图书文献资料展,参加对方举办的图书展。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互换图书、出版物、目录、手稿影印件、历史文献和研究的影印件。

               三、卫生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在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并进行培训。特别是:
  1、派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团组互访。
  2、在家庭、社会医学方面培训医生进行合作。
  3、交流有关卫生干部方面的教育培训计划和经验。
  4、鼓励互访,考察了解对方在基础卫生保健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母亲保健、学校卫生、食品监督、卫生教育、流行病防治等。
  5、交流有关药物、药品监制、注册和推广的经验。
  6、考察中国在运用中草药治疗和中国自然疗法以及针灸治疗方面的经验。
  执行本条各款的细节由两国卫生部直接商定。

              四、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在传统工业和手工业以及培育残疾人等领域交流经验。

               五、旅游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间开展旅游活动。

               六、新闻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交流在新闻培训方面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文明与历史的民俗和文献性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有选择地播放。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继续进行新闻交流,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

             七、体育和青年

  第二十七条 双方努力实施1995年10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约旦哈希姆王国青年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1996年至1998年体育合作协议。

             八、总则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协商本计划以外的其它合作项目。

  第二十九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本计划负担食宿、交通费。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三十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一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展品的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和宣传费,如广告、请柬印刷及场地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它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代表
       丁 伟
   中方签字人: 丁  伟       约方签字人:耐比尔·阿玛里
   (中国政府文化官员代表      (约旦哈希姆王国计划部秘书长)
   团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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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1990年3月16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经字第2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经济合同,由于没有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无合同签订地可言,故因口头协议提起诉讼,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由被诉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着手履行的,也可以由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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