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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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关于批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农垦)厅(局):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防止伪劣肥料坑害农民,危害农业,1993年12月我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明确规定严格执行肥料、农药检验登记制度,凡生产或进口的肥料、农药,必须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登记。
自1989年我部开展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工作以来,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经检验鉴定,我部已准予7大类、46个产品登记,其中,1个产品正式登记,45个产品临时登记。实践证明,通过登记的产品质量有保证,农民信得过,在农业生
产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根据第二届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我部审查,现批准5个产品正式登记,13个产品临时登记,并拟发布公告。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临时登记有效期为2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这次获得正式登记的5个产品,还需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获得临时登记的13个产品尚需进行正规的田间试验,方可进入正式登记。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我部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登记,地方越权登记的一律无效。未经登记和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肥料,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望各省严格把关,保护农民利益。对已通过登记的产品也要因地制宜,作好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1994年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六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将一九八六年度贸易指标定为三亿五千万至四亿美元。
二、中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六年从泰国进口以下商品:
大米 十至十二万吨
绿豆 二点五至四万吨
原糖 十至二十万吨
橡胶 三至五万吨
化纤 四至八千吨
腰果 二至四千吨
南药 二百至三百万美元
建材 二百五十万美元
烟叶 二千至二千五百吨
玻璃 二百五十万平方米
鱼粉 三至五千吨
一定数量的椰油、宝石、水果、服装辅料和纸浆。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泰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泰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六年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
轻柴油 三十至五十万吨
生丝 一千万美元
机械设备 五千万美元
医药 一千万美元
石蜡 五千吨
一定数量的农机具、电焊条、耐火材料、棉花和酒类。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泰国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数量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
五、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交易并无限制之意。
六、双方进而同意推动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它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一九八六年度三亿五千万至四亿美元的贸易指标。为实现此指标,双方同意将不时把各自另外还有兴趣出口的商品品名告知对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曼谷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之孝 察察旺·素吉乍瓦匿
(签字) (签字)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内协发[2003]22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现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2.《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附件1: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
1.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3.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
4.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对已取得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颁发的内部审计资格证书,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可进行一次性的确认,发给资格证书。
(二)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条件者,须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第四条资格证书考试内容:
(一)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
(二)有关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三)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条资格考试一般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开始施行阶段,也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试安排。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核发放程序。凡具备取得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略),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学历证、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报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年检,并进行注册: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
(三)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四)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第八条因借调、出国等原因不能参加后续教育或年检的人员,须持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省的内部审计(师)协会提出延缓年检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注册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对已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满两年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证书的考试、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教材的编写、考试的命题和资格证书的印制,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
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资格证书考前培训,考试的实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年检注册,对违反本办法人员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提出查处意见。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到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挂失,经查实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CIA证书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后续教育。
第三条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二)内部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
(三)相关专业知识;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四条后续教育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举办的境内外培训和考察活动;
(二)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学历教育和专业课程进修;
(三)在大专院校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培训活动讲授内部审计课程;
(四)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亚洲内部审计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培训活动;
(五)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召开的专业会议;
(六)在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内部审计文章,出版有关内部审计著作,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举行的论文评选中有获奖的论文;
(七)参加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取证书;
(八)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方式。
第五条后续教育采取学时累计法,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第一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六条后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一)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按课程设定的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二)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每授课1学时后续教育按两学时计算,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三)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按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实际时间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四)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每千字按两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翻译按每两千字计算后续教育1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学时;
(五)取得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当年按50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后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制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后续教育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省(行业)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学)会,应及时对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授课和专业会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取得CIA资格人员出具后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九条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和取得CIA资格人员提交的后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及时记录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后续教育栏目中,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