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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双方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47:10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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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双方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中国政府 德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双方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1986年7月16日)
               中方去照

          (〔86〕部领二字第104号)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张彤先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汉斯-迪特里希·根舍先生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和领事人员旅行问题换文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达成以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的领区从汉堡州、不来梅州和下萨克森州扩大到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从上海直辖市、江苏省和浙江省扩大到安徽省。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表示同意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于北京
               对方复照

VW/RK 202.SV1
Nr.145/86
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86)部领二字第104号照会,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并借此机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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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5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工业新跨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后根据我市财力和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在原规模基础上逐年增加。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实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计划和企业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新技术、新产品项目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列入省、市重点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两种支持方式。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安排比例,原则上根据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平衡。  
  对已享受国家、省全额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本级财政贴息和补助;对已享受国家、省部分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未享受的差额部分,给予贴息和补助。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贴息标准。
  1.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单项)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2.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的贷款,给予一年期的贴息。
  3.项目贷款利率按孰低原则执行:贷款年利率在6%以下的,按实际利率贴息;贷款年利率在6%以上的,按6%给予贴息。
  4.税收全额缴入市金库的市本级企业的项目贷款,由市本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企业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本级财政贴息40%,区财政贴息60%;
  (2)成都高新区的项目贷款市本级财政原则上不实行贴息,若确需贴息,贴息分摊比例为:市本级财政贴息10%,成都高新区财政贴息90%;
  (3)其他区(市)县的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本级财政贴息70%,区(市)县财政贴息30%。
  (二)补助标准。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补助项目(单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的安排2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补助资金增加5万元。
  2.技术创新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的安排1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补助资金增加5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列入“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年度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创新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一)预贴息和预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2.区(市)县工业主管局、财政局已同意承诺配套息金;
  3.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实施;
  4.技术创新项目提供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建议书);技术改造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贴息和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1.经专家评审初选,列入预贴息和预补助计划的项目;
  2.项目按进度计划竣工(完成),项目建设期间内相关的原始资料齐备,并经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合格;
  3.补助项目需提供经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经招标确定的资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达到BBB级以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市经委、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10月分批下达预贴息、预补助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各区(市)县工业主管局、财政局据此时间提前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项目及时组织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
  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企业由区(市)县工业主管局、财政局对项目初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联合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列入预贴息和预补助计划的项目,在计划工期内项目完工经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市本级企业或项目业主单位所在区(市)县财政局。区(市)县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区(市)县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属投资补助的应作资本公积处理;属贷款贴息的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对支持资金权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管理职责)
  市经委主要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计划,核实项目的实施内容及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评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资金的审核、落实和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监督)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凡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占用、挪用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政策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十四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办发〔2001〕55号)、《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成办发〔2004〕89号)和《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成办发〔2005〕15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目前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包括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环节存在的纳税人不按规定采集清单数据、清单数据采集录入错误、误将非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海关征收的滞纳金凭证等)填入清单、税务机关漏传数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和传输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完整、准确、及时,确保清单采集数据与申报抵扣数据、采集数据与上传数据的一致性,做好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采集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以提高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三、目前通过审核检查发现纳税人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数据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为便于纳税人准确填写清单,税务总局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的编制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各地尽快告知纳税人。
  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制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制规范

  目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已通过H2000通关系统开具, H883通关系统已基本退出实际运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20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21位至22位为一票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020720061074517594—L02”为例, 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609)”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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