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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1:25:07  浏览:9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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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152号 2002年8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经贸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审批管理转变为备案管理:


  (一)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外的企业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贷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不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条件(指国债、国外政府贷款、贴息等财政性资金支持,下同)。


  前款规定项目的环保、消防等行政审批程序,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缩短时限。


  第三条 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条件的项目、上市融资项目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市经贸部门负责对下列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市级国内投资项目;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市级外商投资项目;


  (三)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县级国内投资项目;


  (四)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不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县级外商投资项目。


  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对下列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一)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县级国内投资项目;

  (二)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县级外商投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经贸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对国家总量控制的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核准证明。


  第六条 对市经贸部门负责备案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贸部门。


  第七条 经贸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在备案之日起2年内有效。


  备案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备案管理部门交回原《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前款重大调整是指:


  (一)项目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二)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10%以上。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凭《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可申请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补助)。未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市)、区经贸部门应当按月对备案项目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经贸部门。


  县(市)、区经贸部门备案的项目,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市结构调整总体规划的,市经贸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市经贸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做好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及投资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第十二条 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贸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项目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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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有关精神,中国航空运输企业进行了重组,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组建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建后,将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划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完成航空运输主业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并与集团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改制企业,对其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因重组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集团公司所属各辅业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批手续,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辖区域内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应首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选址意见书”,在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其中技改项目向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申请
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必须按环保、土地审批权限附具同级环保、土地管理部门的环保和用地预审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在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后,其中技改项目在取得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独资项目、合资合作的非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旅游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
(二)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报告书(表)。
合资、合作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报批,在环境评价报告书(表)批准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技改项目向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报批。
(三)城市规划区内合资、合作经营性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独资项目、合资合作非经营性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表)批准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其中技改项目向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申请,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小型项目、技术简单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同意,可从方案设计直接转入施工
图设计。工业建设的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小型项目是指按设计等级划分的四至五级工程。
(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其中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基本农田的,须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先申领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建设用地获政府批准后,属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用地性质的,向土地
管理部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向拆迁主管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完成地上物拆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按用地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同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安全审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核和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审核及人防部门人防审核。
(九)中外合资、合作的项目,应及时向政府审计机关申请中方开工前审计。
(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样单的签发,业主应根据要求放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样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而后向乡(镇)村建设管
理机构申请核样。
(十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十二)项目按计划建成后,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其中技改项目向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签发项目“竣工验收证书”。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外商独资项目竣工验收只查验规划、用地、外部公用工程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和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设施及竣工档案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审批办法和时限
第四条 本《规定》中第三条(一)、(二)、(五)、(六)、(八)、(九)、(十)、(十一)项采用审批办法。接受申报的单位负责审批(审计)或转报和转发批文。审批中必要时应与相关部门会稿、会签。
本《规定》中第三条(三)、(四)、(七)、(十二)项采用联合会审(验收)。接受申报的单位负责组织与本环节审查有关的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审查国家明确规定必需遵循的内容,并负责批复或转报和转发批文。各参与会审单位的意见应在会上提出,会后不再单独审查,需提前
查阅资料的由接受申报的单位负责在会前5天内将材料送达有关部门或单位,会后各有关单位仅负责必要的会稿、会签。会审期间本规定中第三条(三)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必须交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在一个窗口收取。
第六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为宗旨,制订本部门审批、会审的内部运作规程,建立责任制,限时审批。申报应附的资料、审批时限、应交的各种费用、押金等应对外公布。经审查不能批复同意的应一次性说明全部理由。审批时限自
受理之日算起,具体时限如下:
(一)“选址意见书”核发13个工作日;
(二)立项批复10个工作日,环保预审3个工作日,用地预审意见3个工作日,转报3个工作日,转发批文3个工作日;房地产项目在立项批复前应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逐级转报;每级初审3个工作日;
(三)环境评价报告书批复20个工作日,环境评价报告表批复7个工作日;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15个工作日,转报3个工作日,转发批文3个工作日;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20个工作日;
(六)初步(扩初)设计审查批复或出纪要15个工作日,转报增3个工作日,转发批文增3个工作日;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受理(包括单体方案会审及工程管线综合协调)审批或出纪要21个工作日;
(八)“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15个工作日;
(九)“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
(十)建设用地批复15个工作日;转报不超过6个工作日,转发批文3个工作日;放样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3个工作日;
(十一)施工图抗震、规划、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核分别为4个、4个、10个和4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的消防专项审核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十二)开工前审计5个工作日;
(十三)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放样单的签发3个工作日,核样2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
(十四)村镇建设核样2个工作日;
(十五)发“建设许可证”3个工作日;
(十六)“施工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
(十七)“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5个工作日;
(十八)竣工验收发证或出纪要12个工作日;
第七条 政府有关审批部门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增设、修改、分解审批环节;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提出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审批条件或标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审批部门依法规定提出的要求和标准申报;因签订征地协议、委托设计及其他企业行为拖延时间;因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主管部门予以纠正而造成的时间拖延,责任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负。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本省设立企业进行建设,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大中型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土地成片开发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内的项目,均按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涉及到收费的,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执行。



199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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