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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45:32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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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 26 号

  《焦作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本市投资,加快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境外和本市以外在本市投资客商。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者以直接投资和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
  第四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本市各级机关公职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投资者真实投资意向,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3、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六条 奖励数额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1‰计奖。
  (二)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或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本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按8‰计奖。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5‰奖励。
  (四)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合并计算兑现奖励。
  (五)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引资额的5%奖励。
  第七条 未经引荐人引荐,外来投资者直接来本市投资的,奖励资金直接奖予投资者。
  第八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开发区和县市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并经受益人确认后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开发区、县市区政府)存档。
  第十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人事局、计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奖励评审委员会(开发区和县市区的项目由当地审核)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审,并依据《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确认引荐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与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按比例共同支付;无法确定受益单位的 ,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负责招商引资的工作机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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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援助对象范围条件、申报条件和经办程序,细化援助服务要求标准,确定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内容。

  (三)完善登记认定办法,强化动态管理。各地要简化登记认定程序,使各类援助对象都能够在社区进行登记。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要首先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示认定,核发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见附件),就业援助卡与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同时使用。要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以社区台账和信息系统为载体,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

  三、按人本服务的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

  (四)实施分类帮扶,落实跟踪服务。各地要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以援助协议的方式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要为已就业的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跟踪服务,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安排人员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享受政策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提供优先服务,提高服务成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对就业援助各个具体工作环节,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援助对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助。

  (六)大力开发岗位,全面落实政策。各地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要引导鼓励企业吸纳援助对象,帮助企业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要积极帮助一批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着力做好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工作。要将短期内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及时组织到职业培训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用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七)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基本制度。各地要在总结就业援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完善就业援助各主要工作环节的制度化安排,包括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等,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八)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措施。各地要优先保障就业援助工作所需的政策、资金、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进一步优化落实政策的经办程序,完善政策补贴资金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为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援助各项基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要充实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协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九)增强信息化对就业援助工作支撑力度。各地要全力推进就业援助工作信息化工作,将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地实现就业援助全程信息化管理,在“十二五”期间,以地级城市或省级地区为单位,全面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实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基本信息纳入社会保障卡。

  (十)实行就业援助工作绩效管理。各地要研究制定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根据各级促进就业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工作平台分别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全面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要重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

  五、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任务,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重要议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重点落实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增强基层平台能力和保障补贴资金等工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实施季度调度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人社统EP8号)要求,按季度上报就业援助工作统计报表。

  (十二)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国家局组织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实施
  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是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科学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为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优化配置,提升效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从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优化配置、提升效能、有效保障、适度超前的要求,以现有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为基础,在充分发掘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快配备,尽快达标,以适应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争取支持,强化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建设,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
http://www.sda.gov.cn/gsyjs11130/fj1.rar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http://www.sda.gov.cn/gsyjs11130/fj2.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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