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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8:31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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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函字[2004]32号


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近日收到你会抄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你会不宜就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作出规定。

请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我局。

二、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有关规定,今后你会在起草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时,请充分征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〇〇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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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和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关于派遣医疗队的合同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 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和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关于派遣医疗队的合同


(签订日期1980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28日)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同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以下简称吉方),根据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吉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就中方派遣一个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同意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一个医疗队赴吉布提贝尔蒂耶医院同吉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为针灸、内科、骨科、翻译、厨师。吉方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居住证。

 二、中国医疗队在吉布提开展医疗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

 三、中国医疗队开展医疗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和吉方不能解决而中方又有可能提供的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由中方提供,并负责运至吉布提港口。上述物资的发货标记为:
  项目标记:DJC-O1
  到达港:吉布提港
  收货人:全称: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
      简称:MSPAS
  发货人: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
      简称:COMPLANT
  中方提供的物资装船后,中方将提单正本、保险单正本、发货单、装箱单各一份,航寄吉方收货人。

 四、吉方负责中方提供的物资到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负责缴纳一切税款。

 五、中国医疗队前往吉布提的国际旅费(包括不超过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中国政府负担;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不超过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吉布提政府负担。

 六、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住房(包括家具、冰箱、炊具)、交通工具(包括因公事所需的燃油料)、办公用品等,由吉方免费提供。水、电费在贷款项下支付。

 七、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技术服务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八、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在执行合同期间,若中方主动要求更换中方医疗队人员时,所发生费用由中方负担;若吉方主动要求中方更换人员,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吉方负担;如遇中方人员因疾病而不能继续工作需要更换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政府的现行有关法令和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吉方应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需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和间接捐税。

 十、本合同第三款所发生的费用和第六款的水、电费,中方将定期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吉布提国家银行,在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吉布提之日起至离开吉布提之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吉方要求续聘,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合同。
  本合同于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
    代    表             代    表
   临 时 代 办            代 表 外 长
    黄 国 材         巴尔卡特·古拉特·哈马杜总理
    (签字)               (签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1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自治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还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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