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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4:11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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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1]27号


关于印发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司(室),经济运行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现将局2001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法规主办单位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于4月25日前将立法工作负责人及起草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送局政策法规司。起草工作中的问题,由政策法规司进行协调。

联系人:张文杰 邬燕云

电话:64216329,64217766—26419。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立法计划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三、部门规章

政策法规司主办:

l、《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2、《煤矿安全规程》(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协办)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工作规定》

4、《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办公室(财务司)主办:

5、《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款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处理办法》

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主办:

7、《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

8、《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经济运行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安全科学

技术研究中心协办)

9、《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监察一司、监察二司协办)

10、《安全生产有关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1、《安全生产设备监测检验管理办法》

12、《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一司主办:

13、《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监察二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

监管三司协办)

14、《煤矿救护工作规定》(监察二司协办)

15、《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规定》(监察二司协办)

煤矿安全监察二司主办:

16、《乡镇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办法》

17、《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第二批)》(监察一司协办)

安全监督管理一司主办:

18、《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评价办法》(监管二司协办)

19、《煤层气开采安全管理规定》(监察一司协办)

20、《矿山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监察一司、监察二司协办)

2l、《尾矿库闭库安全规定》

安全监督管理二司主办:

2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监察一司、监察二司、监管一司、

监管三司协办)

2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含《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2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

25、《工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评价管理办法》(监管三司协办)

26、《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监管三司协办)

27、《商厦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检查工作规则》

安全监督管理三司主办:

28、《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9、《公路运输严禁超高、超限、超载营运的规定》(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

人事培训司主办:

30、《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有关司室协办)

3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32、《安全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司室协办)

33、《矿长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办法》(监察一司、监察二司、监管一司协办)

34、《煤矿安全监察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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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办字〔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抗震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行动资金支出,发挥救灾资金最大效益,根据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5号令)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灾资金来源。救灾资金包括: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央、省财政下拨我市的抗震救灾专项补贴资金;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我市各级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接受和筹集的各类捐赠资金。
  第二条 救灾资金管理。救灾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受赠部门和单位将募捐资金清点汇总后,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未经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各类捐赠资金(含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捐赠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等生活困难;
  (二)救治、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区活动板房、帐篷的生产、购置和安装;(四)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五)定向捐赠人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六)经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需开支。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申请程序。救灾资金的使用,按照“单位申请、审计把关、领导小组批准、财政拨付”的原则,先由申请单位填报《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审批表》,并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计等部门初审,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救灾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接到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同意拨款的意见后,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履行相关拨付手续,及时将救灾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六条 救灾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把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督计划,对救灾资金从筹集、管理、使用(包括救灾物资的采购、原材料定价、生产和安装过程质量监督等)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
  各级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赠部门要定期通过社会媒体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的来源、数量;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纪律。对在救灾行动中挤占、挪用、贪污及工作失误造成救灾资金不能及时发挥作用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29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
为了加强水电厂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推动水电厂的全面改革,不断提高水电厂自动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现正式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若干规定》(试行),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安生司。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件: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 则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设备安全运行和自动化水平,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落后局面,水电厂值班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随着电力系统的不断发展和技术进步,设备、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条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水电厂的值班方式必将逐步从多人值班向少人、无人值班方式过渡。“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方式是结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条件提出的,是我国多数水电厂改革的主要目标。它是我国水电厂运行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必将带动整个水电厂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水电厂的技术进步,提高水电厂的安全经济运行管理水平,达到提高“两效”和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水电厂值班方式的改革应采取“抓紧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设计先行”的方针。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结合电网调度管理体制改革和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展规划统一考虑,做好全面规划、指导和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一般先易后难,逐步推广。要抓紧已建水电厂的技术改造,努力提高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高机组和全厂自动化程度,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创造条件,促其实现。主要机电设备及其自动监控设备成套从国外引进的水电厂,设备条件比较有利,更应先行一步,做出表率。对于新建工程,则应根据“新厂新办法”的指示精神,从工程规划设计上为此准备好必要的条件。
为了做到有序地开展和推动,特制订本规定,以指导试点和进一步的推广工作。
二、定义
“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是指水电厂厂内不需要全天24小时内都有人值班。机组开、停、调相等工况转换操作、有功、无功功率调整以及运行监视等工作,由上级调度所(包括梯调以及网、省、地调等)或集中控制的值班人员及有关自动装置完成;但在厂内仍有少数全天24小时都在的值守人员。负责现场看守和特殊处理以及上级临时命令交办的工作。
三、实现方式
水电厂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梯级水电厂(或水电厂群)实现由梯级调度所(梯调)的集中直接监控,各被控电厂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如梯调设在其中一个水电厂的中控室,则该厂为少人值班。
2、一厂多站(指一个水电厂有几个厂房)的水电厂,实现由全厂总控制室的集中监控,各被控电厂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如总控制室设在其中的一个电厂的中控室,则该厂为少人值班。
3、实现由上级调度所(包括网、省、地调等)直接监控的水电厂也可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四、条件
水电厂要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除必要的外部(电网、总厂及调度监控系统等)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设备
水电厂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对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主辅机电设备、自动监控保护设备,产品质量都应符合规定标准,性能应该良好,能够满足实际需要,运行应该稳定可靠,并有必要的,适当的备用。在正常运行情况下,能够保证对全厂的有效控制,不需要现场值守人员的干预;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报警、自动停机、跳闸并自动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减少损失,确保设备安全。
1、主设备
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以及高压配电装置等设备,评级应不低于部颁标准中二类设备。
2、机组引水系统设备
机组前进水阀、快速闸门、事故闸门等均应能可靠工作,确保机组、输水管道及建筑物的安全。
3、厂用电系统
(1)厂用电源系统应完善可靠,有必要的备用。
(2)应有完善可靠的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双电源应互为备用,保证电源消失及设备故障时自动投入备用电源。
4、调速器及其系统
(1)调速器应能稳定运行,性能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年平均无故障时间达8670小时以上。
(2)调速器故障时应有自动停机功能。
(3)压油装置应可靠工作。如补气频繁的应有自动补气装置。
(4)漏油装置应有足够的容量和工作可靠。
5、励磁系统
(1)励磁系统应能稳定运行,性能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年强迫退出比应不大于0.1%。
(2)静止励磁的可控硅功率柜及其风扇故障需要有自动限制无功功率和系统故障自动停机功能。
(3)灭磁系统运行正常。
6、机组和公用辅助设备系统自动控制以及保护系统
(1)机组应能从远方以一个命令实现机组开、停机、调相等工况转换的自动顺序控制,不需要值班人员在现地的手动干预。
(2)设备故障时应能自动报警,自动投入备用或自动停机、跳闸,必要时应能自动关闭机组前进水阀或快速闸门,并发出事故信号。
(3)各辅助设备系统应能自动工作,保证系统运行在规定正常参数范围以内,当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自动投入备用,并发出报警信号。
(4)系统中的各种自动化元件设备,包括执行元件、信号器、传感器等均应能可靠工作。
(5)应结合电厂的实际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对机组振动摆度以及其他必要的水力参数的自动监测等。
7、全厂自动化
水电厂应装设必要的全厂自动化系统,其功能应包括自动安全监视、自动打印记录制表、自动事件顺序记录,有条件时宜有自动经济运行功能。
对于装设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情况,在开、停机,调相转换等自动顺序操作过程中,需要有中断程序后,能直接停机的功能。当计算机控制系统软、硬件发生故障时,仍应能自动停机、跳闸和关闭进水阀和快速闸门。
8、系统调度自动化
由上级调度所(主要是梯调,也可能是网、省、地调)直接监控的水电厂,应能实现上述调度所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对水电厂的四遥远动直接监视控制,其范围不应低于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
9、机组及公用辅助设备系统
对机组推力减载油泵、机组技术供水泵、水轮机顶盖排水泵、全厂高低压空气压缩机等都应有必要的备用,系统应能自动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报警信号。机组顶盖排水系统,尚应有危险水位输出可进行停机。
10、直流电源系统
(1)蓄电池容量应满足事故放电0.5~1小时的要求。
(2)浮充电设备应能自动稳压运行,并有系统工作异常时的报警信号。
11、通信系统
(1)与上级调度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应有两种可靠的通信方式。
(2)调度行政通信系统应能随时召唤在厂内巡视、工作或厂外待命的值守人员。
12、防火措施
水电厂应有必要的防火设施,包括:
(1)全厂火灾自动检测报警系统;
(2)水轮发电机的火灾自动检测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后者通常手动投入);
发电机的冷、热风口应能方便地加以关闭(非取暖季节应固定封闭,以免被气流冲开)。
(3)油浸式变压器、明敷110KV及以上高压充油电力电缆以及大容量油罐等应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变压器应有必要的隔墙和事故排油坑槽。
(4)厂内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和防火措施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13、防止水淹厂房的措施
(1)厂房集水井应有足够的容积;排水泵应有必要的备用;宜有一台为深井泵,其安装高程应考虑有一定的安全袷度;排水系统应能按水位变动自动运行,水位信号器应冗余配置。
(2)机组及其引水系统的进人孔洞应密封良好。
14、值守室的设施
通常在临近中控室设立值守室,值守室中应有必要的通讯设备、全厂设备和全厂火灾检测报警系统的总的报警音响信号以及事故照明。
15、需要经常调节开度的闸门,应装设按水位或流量自动控制调节系统。
16、对电气和机械设备,应具有可靠实用的防止误操作的系统或装置,保护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二)人员素质
值守人员要少而精,素质要求高。首先是事业心要强,敢于负责。应具有与工作性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一工多艺,一专多能。
对值守人员,巡回检查和维护、设备退出运行作隔离、安全措施的操作和监护,以及随叫随到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责任范围,制订其应知应会的要求。并经过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
值守人员应知:
(1)水电站发电系统和设备的布置情况;
(2)水电站的油、水、风系统和结构;
(3)水电站一次主结线及厂用电系统;
(4)水电站直流和二次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或自动装置,以及继电保护和原理等;
(5)水电站各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
(6)水电站在电网中的地位、有关电网联接和运行状况。
(7)水电站某些设备临时存在的一些缺陷。
值守人员应会:
(1)处理一般漏油、漏水、漏气等缺陷的临时处置;
(2)处理一般异常报警故障;
(3)进行手动紧急停机关闭进水阀闸处理;
(4)事故处理;
(5)机电设备的操作切换;
(6)火灾、水淹厂房等灾害紧急处理。
(三)管理制度:
水电厂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必须建立必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和范围、应遵守的纪律以及需要登记备查的记录内容和汇报联系等。
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有以下5种:
1、值守制度。
2、巡回检查和维护制度。应明确巡回检查路线,检查设备的部位和内容,正常和异常的区别,以及定期切换、定期更换易损件、排污等工作内容和周期等。
3、设备退出运行作隔离、安全措施的操作和监护制度。
4、应急处置和随叫随到现场制度。
5、厂区、厂房、设备清扫卫生制度。
五、实施和技术改造
1、水电厂的技术改造应和值班方式改革同时进行。一定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抓住关键。改造的重点在机电设备方面。首先要提高机组调速器和励磁系统的可靠性,以及自动化元件等,提高整体自动化水平。要做到从控制台上以一个命令实现机组开、停,调相等工况转换的自动顺序操作。机组及全厂公用辅助设备能按液位、压力等整定范围现地自动控制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有报警信号。在上述改造完成,达到可靠情况下,第一步目标就是先实现机电合一并在中控室少人值班,为向“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过渡,在思想上和技术上打好基础。
2、技术改造的原则应是:
(1)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取长补短;但应立足国内,选用先进、运行成熟的设备及元件。
(2)应尽量简化系统,简化结构。
(3)不应要求将所有设备都要实现自动化,而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进行改造。
(4)不经常操作的手动隔离开关,则不一定要改为自动进行远方操作。
(5)有些辅助设备,能就地自动控制的不一定非要进行远方控制。
(6)测量和记录数据,不是全部都要远传,远传点数应尽量以少为好。
(7)厂房和发电机的火警和消防,基于目前元件可靠性较差,条件不具备时,先不要急于装设和改为自动灭火。
(8)直流系统熔丝熔断,厂内有人值守可以处理者,则不需要考虑操作直流熔丝一旦熔断后的自动停机措施。
(9)值守地点的监视信号,一般仅需总的音响报警信号。
3、已建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现场设备巡回检查的频次,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可逐步延长间隔时间。
4、水电厂水工建筑物的观测、维护以及闸门运行管理等工作,亦应相应进行改革,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和制度。
5、水电厂检修管理,应积极探索新的检修管理方式,以测量分析方法进行设备诊断,安排检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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