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28:09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八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
施行。
附件: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
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5-02-01-01 林木种苗工
2 5-02-01-05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
3 6-02-04-01 重冶备料工
4 6-02-04-02 焙烧工
5 6-02-04-03 火法冶炼工
6 6-02-04-05 电解精炼工
7 6-02-05-01 氧化铝制取工
8 6-02-06-03 钛冶炼工
9 6-02-11-01 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工
10 6-02-11-02 硬质合金成型工
11 6-02-11-03 硬质合金烧结工
12 6-02-11-04 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13 6-03-13-02 双基火药制造工
14 6-03-17-06 香料制造工
15 6-03-17-07 香精配制工
16 6-05-05-02 铝电解工
17 6-05-10-01 空调器装配工
18 6-05-10-02 电冰箱(柜)装配工
19 6-05-10-03 洗衣机装配工
20 6-05-10-04 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21 6-05-12-04 装甲车辆发动机装试工
22 6-05-15-01 引信装试工
23 6-05-17-01 滤毒材料制造工
24 6-05-17-02 防毒器材装配工
25 6-07-02-11 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
26 6-07-02-12 脱硫值班员(☆)
27 6-07-03-05 电力调度员(☆)
28 6-07-03-06 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员(☆)
29 6-07-03-07 运行方式员(☆)
30 6-07-04-14 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员(☆)
31 6-07-04-15 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
32 6-07-04-16 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
33 6-07-04-17 脱硫设备检修工(☆)
34 6-07-04-18 电厂热力试验工(☆)
35 6-07-05-06 农网配电营业工(☆)
36 6-07-05-07 用电客户受理员(☆)
37 6-11-02-01 制鞋工
38 6-11-03-01 皮革加工工
39 6-11-03-02 毛皮加工工
40 6-12-05-03 酱油酱类制作工
41 6-12-05-04 食醋制作工
42 6-12-05-05 酱腌菜制作工
43 6-12-06-06 豆制食品制作工 44 6-17-01-01 水泥生产制造工
45 6-17-01-03 石灰焙烧工
46 6-17-01-04 水泥生产巡检工(☆)
47 6-17-01-05 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员(☆)
48 6-17-02-03 纸面石膏板生产工
49 6-17-02-05 石膏粉生产工(☆)
50 6-18-01-02 玻璃熔化工
51 6-18-01-03 浮法玻璃成型工( ※ )
52 6-18-04-01 陶瓷原料准备工
53 6-18-04-03 陶瓷烧成工
54 6-18-04-04 陶瓷装饰工
55 6-18-04-05 陶瓷模型制作工
56 6-21-06-01 景泰蓝制作工
57 6-22-01-02 墨水制造工
58 6-22-01-07 自来水笔制作工
59 6-22-01-08 圆珠笔制作工
60 6-22-01-09 铅笔制造工
61 6-22-03-02 提琴制作工
62 6-22-03-03 管乐器制作工
63 6-22-03-04 民族拉弦、弹拨乐器制作工
64 6-26-01-01 建材化学分析工( ※ )
65 6-26-01-16 木材检验师
注:☆号表示新职业,※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9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在一九六九年一月至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底购买×××英镑的苏丹商品;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在同期内购买等值的中国商品。中国出口商品的项目见附表(甲),苏丹出口商品的项目见附表(乙)。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将以英镑或任何其它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该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发给为进口本议定书附表(甲)所列中国商品所需的全部许可证。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品种,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在总金额内进行调整,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公共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双方将在本议定书期满前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本议定书进出口金额的平衡。
第五条 本议定书对两国间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进行的正常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九年四月一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 苏丹共和国财经部
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副 次 长
雪 呐 巴 雪 尔
(签字) (签字)
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上述单位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经费拨付标准按原公费医疗实际支出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为市区上年度国家公务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4%以内,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缴付
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按月直接缴入地方税务局征收专户。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助因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个人负担部分、缴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和支付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公务员的人员类别、职务确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在职工作人员:厅级30元,处级25元,科级20元,科级以下15元;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厅级35元,处级30元,科级25元,科级以下20元。
以上划入办法,可视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二)公务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补助。用于支付公务员发生在基金医疗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共付段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工作人员85%,退休人员90%;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先自付部分医疗费报销比例:在职工作人员为40%,退休人员为50%。
(三)用于缴交大额医疗互助金,待遇按相关规定的标准享受。
(四)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工伤、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开支。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女职工流产或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85%的比例报销,报销范围按《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设置起付标准。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八条 中央、省直单位的公务员及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其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自行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韶府[2001]14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