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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15:35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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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45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八日



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辽宁省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朝阳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奖励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朝阳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企业朝阳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朝阳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朝阳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五条 朝阳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工作,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以市场评价为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六条 申报朝阳名牌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先进的企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的,可优先评为朝阳名牌产品;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经济效益好;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属出口商品的,应连续两年均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其中,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并有效运行的,可优先评为朝阳名牌产品;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较高的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农产品生产执行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先进的生产技术规范,获得安全质量认证,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第七条 下列产品不能申报朝阳名牌产品:

(一)未经加工的工业产品;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产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产品。

第八条 朝阳名牌产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朝阳名牌产品,应填写《朝阳名牌产品申请书》,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各县(市)区属企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中省市属企业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采取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监督抽查、重点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见,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查。

(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经筛选拟定朝阳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公示结束后,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查确定朝阳名牌产品推荐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朝阳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朝阳名牌产品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朝阳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要续展的,应在期满前90天内按原申请程序申请认定。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十条 朝阳名牌产品所有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申报辽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二)在该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朝阳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免于市内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朝阳名牌产品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

(五)优先申报辽宁省质量管理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朝阳名牌产品所有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朝阳名牌产品信誉;

(二)只能在认定的朝阳名牌产品上使用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不得伪造、出借、出租、转让《朝阳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四)使用《朝阳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必须标注获得朝阳名牌产品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朝阳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批准,撤消其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名牌产品: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朝阳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擅自扩大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伪造、出借、出租、转让《朝阳市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以及其他质量标志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与朝阳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产品名称使用;

(二)用与朝阳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朝阳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志的;

(四)公开诋毁、丑化朝阳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

第十四条 对新获得朝阳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和辽宁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县两级政府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获得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列支。其中,中省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列支;县(市)区属企业分别由市及当地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列支。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朝阳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朝阳名牌产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填报朝阳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朝阳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和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对假冒名牌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为名牌产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从事朝阳名牌产品评定的工作人员,应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从事朝阳名牌产品认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产品认定为朝阳名牌产品或收受申请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朝政发〔200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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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1957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0月9日〔57〕高法办字第18号请示收悉。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我院于1956年10月29日法研字第10964号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有所说明,兹将该复函中有关部分随函附寄,可作参考。所询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是否能够行使社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按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指出,劳役“对于那些可以不判处徒刑,但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或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是适合的。这也是过去在老解放区久已实行有效的办法,现在我们用条文把它固定了下来”。可见被判处劳役的罪犯在劳役期间是没有政治权利的。至来函所提劳役犯在没有公益事情做,参加农业社劳动,能否给本人记劳动工分,可参考所附复函的精神解决。
此复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请示 (57)高法办字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对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是否能够行使社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在交乡执行期间是无代价地劳动,如果没有公益事情做时,参加农业社劳动能否给本人记劳动工分?
以上问题请速批示为盼。
1957年10月9日


石家庄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199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及中央驻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执法机关应加强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管理,设立专门帐户,建立登记、保管、交接和结算制度,按规定上交和处理罚没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石家庄市财政局是全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市属及中央驻石家庄市区和郊区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执法机关(省直执法机关及石家庄市财政局管理的除外)罚没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或追缴赃款赃物(以下简称罚没),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中未明确罚没标准的罚没条款,应制定本级规章,明确罚没标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执法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罚没许可证》:
(一)持罚没依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市属及驻石家庄市市区和郊区的中央执法机关到石家庄市财政局)申请注册登记;
(二)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备案;
(三)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罚没许可证》。
未取得《罚没许可证》的执法机关作出的罚没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七条 《罚没许可证》载明的罚没依据、罚没项目、罚没标准、罚没范围变更的,执法机关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执法机关因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罚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公告《罚没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情况。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执法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罚没许可证编号;
(三)罚没依据、项目、标准、范围;
(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 执法人员实施罚没行为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开具罚没票据。除现场处罚外,交款人应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交纳。
罚没票据必须加盖执法机关财务专用章或罚没专用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检举和控告。
除另有规定外,罚没票据由石家庄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发放、监督销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转借、买卖、销毁罚没票据或声明作废。
第十条 执法机关追缴的赃物,应经价格管理部门评估作价。
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和追缴的赃物,除不应退还或不能退还的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黄金、白银(含银元、金银饰品)、文物、毒品、枪支、弹药、违禁品、淫秽物品、破坏性物品等特殊罚没物资和赃物,交银行、文化、医药、公安等专门机关(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粮油或鲜活商品,由执法机关以公开拍卖形式处理;
(三)其他物品由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应在结案之日起当月内将收缴的罚没款、赃款,专门机关(机构)支付的罚没物资和赃物处理价款、特货补助费及拍卖价款等罚没收入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使用“一般缴款书”上交罚没收入,有关单位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缴库手续。除因错案可以退还罚没收入外,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罚没收入退库。
除另有规定外,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国库。其中驻石家庄市市区和郊区的中央执法机关(海关、铁路和外汇管理部门除外)收缴的罚没收入和赃款赃物,全部交入市国库。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报表和办案费支出报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全年的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的收缴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在正常经费以外确因办案增支的,可向财政部门编报办案费用补助预算,经审核同意后专项拨款。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应按下列开支范围使用办案补助费:
(一)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的一次性奖金;
(二)办案宣传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费等办案业务费;
(三)侦查、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以及办案专门会议费等侦缉调查补助费;
(四)扣押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整理等费用;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开支。
办案补助费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及其他属于正常业务经费的各种开支,严禁用其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没有罚没依据而实施罚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和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责令其退回罚没财物;
(二)未领取《罚没许可证》,而行使罚没权的,由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没收非法所得;
(三)擅自印制或使用非法罚没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没收其所得,销毁非法票据,并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擅自承印罚没票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转借、私自买卖和销毁统一罚没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每份票据3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和赃物或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追回罚没款物,扣拨其机关经费,并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规定开支范围使用办案补助费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回,并扣拨其机关经费。
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查处违法案件追缴赃款赃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石家庄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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