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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的立项和实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09:33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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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的立项和实施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的立项和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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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2003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作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18号文)及有关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我部根据各领域组织申报和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申报的项目,按程序组织了立项评审和预算评估工作,确定2003年度平台工作的立项实施项目245项,其中“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资金”1.0亿元,安排15个项目;“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2.0亿元,安排80个项目;“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1.55亿元,安排150个项目。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科技部各领域主管司的指导下,依据立项项目清单和经费支持额度组织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指标,并在此基础上编写和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进度安排”应与申报项目时编制的《可行性报告》中相应内容一致。按科技部要求须整合或调整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协调其他承担单位共同编写任务书。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名称、研究目标和内容。面上项目任务书的签订,委托相关主管部门(含指定的行业协会)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核。

2003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项目任务书的签订工作,要求于2004年1月底前完成。为了保证项目信息的完整和规范,本年度各项目任务书的报送须通过网上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项目任务书报送系统》进行,各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填写报送系统中各相关内容,在通过检查并正确从网上上传任务书信息后,方能从报送系统中打印出项目任务书正式文本。项目任务书正式文本经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一式6份送科技部各领域主管司(直接用WORD文档打印出的任务书无效)。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专项项目任务书报送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kjgg.most.gov.cn:8080。面上项目任务书请各主管部门审核后集中送交科技部计划司,送交地址:北京市首体南路2号机械科学研究院1221房间,邮编100044,电话:010-88301752、88301558。

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好有关项目,切实落实相关配套条件,严格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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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2004年3月18日
国函[2004]1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请示》(商资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二、为确保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你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届时,废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05.05.19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一、为加快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外贸出口经营环境,加快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动外贸出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策法规等“十大体系”实施意见》(赣市发[2004]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来源与支付:
1、来源。由市本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并设立专户管理。
2、使用范围。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用于市属出口企业(即所得税地方部分上缴市金库的出口企业,下同)本市产品(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出口产品除外)出口贴息、加工贸易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3、贴息(资助)标准。以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本市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贴息2分钱人民币,其中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贴息4分钱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贴息3分钱人民币,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贴息5分钱人民币;加工贸易出口每美元给予1分钱贴息;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助。
4、出口额的认定。一是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额必须是以赣州本地企业名称报关出口,并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一般贸易出口业务;二是流通领域的公司的出口额以市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核汇数据为准。
三、外贸发展基金的申请与审核:
1、企业于年度终了后,次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资料。
2、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市外管局、市国税局有关数据,联合进行审核,并下发审核批复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批复意见,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收到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资金作冲减企业管理费用处理。
五、监督与检查
市财政局与外经贸局每年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如发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企业申请下一年度外贸发展基金的资格,停止并收回已下拨的出口发展基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1、企业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期限或内容报送材料或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
2、擅自改变出口发展基金的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等情况。
六、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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