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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4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4:09:47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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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4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4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4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科技进步,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编制《2004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做精做强主业,保持平稳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中式卷烟的发展方向,以培育中式卷烟核心技术、提高卷烟产品技术含量、扩张名优卷烟品牌效应、增强我国卷烟产品国际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技术标准研究和战略性、政策性的软科学研究。卷烟方面,以深入研究中式卷烟的理论内涵和技术关键、全面提高卷烟制丝工艺技术水平、降焦减害、控焦提质、降低成本为主要任务;烟叶方面,以提高烟叶香气质、香气量、化学成分协调性、工业可用性和等级合格率、生产适合中式卷烟需要的烟叶为主要任务,为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为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二、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项目申报的指导思想。
  2、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3、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烟草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及科技自身发展的需求,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力戒低水平重复。
  4、有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信誉良好、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提倡以国家级、行业级烟草企业技术中心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与行业内外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型企业横向结合,形成“产学研”联合研究体,体现联合、协作和优势集成。
  5、国内外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础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的实验室或个人。
  6、项目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学术背景应与项目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每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申报项目,最多不能超过2个。
  三、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仍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两种申报材料应保持内容一致。
  2、书面申报须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本年度对申报书格式进行了局部调整,请使用新版申报书(见附件),原版申报书同时废止。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0份,A4纸装订。
  3、网上申报须通过“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该系统网址: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申报前请从下载专区下载操作说明书并详细阅读。
  4、国家局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查新报告》,必要时。科教司将在项目审查过程中统一组织查新。
  四、项目申报程序
  1、烟草系统内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由省级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2、烟草系统外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签章后方可报送。
  3、国家局机关各部门和单位、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基地、中国科学院、中国科技大学等单位可直接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局科技教育司。
  五、《项目计划》的编制
  1、项目的申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形式,即科技项目招标(或邀标)和承担单位申报两种形式。2004年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招标书另文下达。
  2、形式审查。国家局科教司在受理截止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并将所有申报项目汇总后提交专家评议。
  3、专家评议。国家局科教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学科分组评议,必要时,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科教司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召开司务会初审并编制2004年项目计划(草案)。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局科教司将2004年项目计划(草案)提交科技委委员审议,并根据科技委委员审议意见,编制2004年项目建议计划。
  5、国家局办公会议批准并正式下达。国家局科教司将2004年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局办公会议讨论。国家局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项目计划》并印发下达。
  6、签定合同并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及时填报项目合同并报国家局科教司,国家局科教司审定后签定合同并拨款。
  六、申报注意事项
  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为项目受理单位。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B座(100053)
  联系人:王德平、程多福、闫新甫
  电话:010-63605701,63601389,63605764
  传真:010-63605487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371-6227443(范英丽)。
  e-mail:kj-kj@stma.tobacco.gov.cn
  2、项目集中受理时间为2004年2月16-26日;申报截止日期为2月26日。逾期不再受理。
  3、每个申报项目须交纳项目评审费500元。汇款时请务必注明是科技项目评审费。
  帐户: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
  开户行:建行天宁寺分理处
  帐号:2610079206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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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3]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八日







南宁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实施办法







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依法实施疫情隔离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的通知》和《南宁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预案》等有关规定,以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疫情隔离控制对象







1、非典型肺炎病人;







2、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







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







4、从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区域返邕的人员;







5、其他因疫情需要控制的人员。







二、疫情隔离控制形式







分医院隔离观察、指定地点隔离观察和集中隔离观察三种形式。







实施疫情隔离控制措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疫情隔离控制形式。







三、疫情隔离控制程序







(一)对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控制







市区范围内,由120急救医疗中心指定专用车辆将病人移送至指定医院实施隔离控制和诊断治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送。







武鸣县、邕宁县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移送、隔离控制和相关的诊断治疗,由县卫生局组织本县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对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隔离控制







1、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疫情隔离控制意见书》,市卫生局审批后发出《疫情隔离控制决定书》,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控制,进行医学观察14天(从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由市卫生监督所对控制过程实施卫生监督。







2、地段医院或辖区医疗机构负责发热病人的医学观察,经医院专家组诊断为疑似病人的,要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排查,市卫生局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排查,并采取进一步的隔离及救治措施。







3、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现场隔离指挥部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县区政府、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开展卫生控制工作,并做好隔离控制区域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被隔离人员的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等工作。要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为基本单位,由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建立集中隔离点。







4、隔离控制区域的消毒工作由市预防控制中心和两县卫生防疫站组织实施,市区隔离控制区域内垃圾的处理原则上由市兆洁特种垃圾集中处置公司负责。







5、隔离控制期结束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解除疫情隔离控制意见书》,市卫生局审批后发出《解除疫情隔离控制决定书》,由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现场隔离指挥部实施。







6、武鸣县、邕宁县辖区范围内对密切接触人员的隔离控制工作,参照南宁市市区的做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实施。







(三)对从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返邕人员的隔离控制







1、对返邕的城镇居民,采取指定地点隔离或集中隔离的方式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时间为14天(从返回到南宁之日算起)。县区政府、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隔离控制区域的医学观察、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被隔离人员的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等工作。







2、对返邕的农民,采取集中隔离的方式,观察时间为14天(从返回南宁之日算起)。县区政府要以村、屯为基本单位,建立集中隔离点,由乡村基层组织具体负责集中隔离点的管理工作。隔离期间,管理人员应做好被隔离人员的情况登记,并存档备查。对被隔离人员的流行病学情况、医学观察及卫生消毒工作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四)对其他因疫情需要控制人员的隔离控制







其他需要控制人员的隔离控制工作,实行地域管辖,原则上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隔离控制工作,并做好被隔离人员的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等工作。







返邕的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从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返回的,原则上采取集中隔离的方式进行医学观察;从其他非重点疫区返回的,采取指定地点隔离的方式进行医学观察。如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符的,由其驻邕机构向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四、被隔离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违反隔离规定的,管理人员要进行劝、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事疫情隔离控制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动、安排,做到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疫情隔离控制工作。对于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有关管理、工作人员应在疾病控制及医疗部门专业人员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附件:







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要求







根据“重点在农村,难点是农民”指导思想,重点对外省(疫区)务工返乡的村民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全面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负责本辖区防治非典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并组织实施。







2、各村委成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管理小组(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和实施,并负责后勤保障。医学观察小组负责做好隔离观察和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3、管理小组负责每天向本乡镇政府报告疫情隔离控制情况,具体报告时间由本乡镇自行决定。







二、医学观察点的选址要求







各乡镇在本县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辖区每个自然村、以村为单位选定一个医学观察点。选址要求:







1、观察点必须选在自然村屯下风侧、不污染饮用水源、与村屯有不少于1000米距离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物。







2、观察点因地制宜但必须自然通风良好,便于消毒管理。







三、观察对象







凡从疫区返乡的务工人员,均列为防非典重点医学观察对象。







四、医学观察时间,自返乡当日起计至14天。







五、观察点的要求







1、每个村的医学观察点必须配备国家干部和医务人员(含村医生)组成的医学观察小组,负责医学观察和防非典各项措施的实施。







2、观察对每位医学观察者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3、观察小组每天对观察者测量体温三次,一旦发现体温在38℃以上,立即送往本乡镇卫生院进一步排查,乡镇卫生院接收并做必要的排查后,认为是疑似重点发热病人由乡镇卫生院送病人到上级医院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







4、对不同时期返乡的受医学观察人员必须分区隔离。







5、要定期组织对观察场所环境消毒,包括物品的消毒、卫生间消毒、地、墙面的消毒等。生活垃圾必须经含氯消毒剂(浓度2000mg/l)喷洒2小时后方可进行其他处理。







六、后勤保障







各乡镇政府负责督促和管理各观察场所、观察者及工作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
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李学举(民政部)

      张 勇(国务院办公厅)

      沈国放(外交部)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

      李学勇(科技部)

      贾治邦(民政部)

      易小准(商务部)

  委 员:赵沁平(教育部)

      孙来燕(国防科工委)

      刘金国(公安部)

      肖 捷(财政部)

      负小苏(国土资源部)

      黄 卫(建设部)

      胡亚东(铁道部)

      冯正霖(交通部)

      奚国华(信息产业部)

      鄂竟平(水利部)

      范小建(农业部)

      王陇德(卫生部)

      张力军(环保总局)

      张海涛(广电总局)

      王德学(安全监管总局)

      邱晓华(统计局)

      雷加富(林业局)

      李家洋(中科院)

      刘玉辰(地震局)

      许小峰(气象局)

      冯晓增(保监会)

      孙家广(自然科学基金会)

      王 飞(海洋局)

      李维森(测绘局)

      杨建华(总参谋部作战部)

      朱曙光(武警部队)

      冯长根(中国科协)

      江亦曼(中国红十字总会)

  秘书长:贾治邦(兼)

  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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