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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16:53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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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3〕2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楼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城乡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居住的庭院的大门门号牌,平房的门号牌和楼房的楼号、单元号、户号牌,单位厂房的栋号牌。门楼牌号是单位、住户的法定住址代码。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的种类、规格和式样



  第五条 门楼牌为蓝底、白字、白边,质料采用1MM厚的铝板,门楼牌上标明的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字体采用宋体字,门楼牌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大门牌、楼牌牌面下部分区域标注该区域的邮政编码。
  第六条 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和临时门牌4种。
  第七条 楼号牌分为楼房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内户号牌3种。
  第八条 平房栋(排)号牌、厂房栋号牌分为大、小两种。
  第九条 门楼牌的规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大院门口设置大门牌;同一单位正门以外在同一街巷的附属门和另一个街巷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旁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与正门门牌一致;临街新建、改建的临时性网点或院落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一条 居民区和一个院落内两幢宿舍楼以上的楼房设置楼号牌,楼房两侧各安装一楼牌。
  第十二条 居民楼为一个单元以上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一层为商业网点(车库)、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商业网点(车库)设置大门牌,二层以上按住宅楼设置户号牌。
  第十三条 居民小区及其他厂矿、单位院落内有两栋(排)平(厂)房以上的,应设置平(厂)房栋号牌。无院落的平(厂)房设置大栋(排)号牌,有院落的平(厂)房设置小栋(排)号牌。农村居民的平房门口设置小门牌。


第四章 门楼牌的编排



  第十四条 市区门楼牌以路、街、巷、住宅小区为单位编排;无路、街、巷、住宅小区名称的农村门楼牌以村民委员会或自然村为单位编排。
  第十五条 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双号, 南侧编单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双号,东侧编单号; 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北侧编双号,偏南侧编单号,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西侧编双号,偏东侧编单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双号,左侧编单号。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地形复杂的,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号。
  第十七条 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参照规划方案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范围以外的街巷或其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十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地下防空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的和楼房地下室已形成出入门的,编制门牌号。
  第十九条 楼房的单元号牌,按自东向西、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楼内的户号牌,由低层向高层也按自东向西、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一层楼是住宅或是草厦的,皆作为自然层的一层对待编排。


第五章 门楼牌的安装


  第二十条 门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左右。
  (二)大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2米左右。
  (三)楼号牌安装的位置,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较集中的高层楼房,一般安装在3层至4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较集中的低层楼房,一般安装在楼房的2层至3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左右;楼内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框15厘米左右。
  (五)平(厂)房栋号牌安装在靠路、街、巷一侧的墙上,距地面2.5米左右。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找的原则安装。


第六章 门楼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环翠区、高区、经区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由市公安局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的编置、变更及撤销:
  (一)新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公安机关提供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公安机关经实地勘察后,合理、科学地进行门楼牌的编排工作,并向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没有公安机关的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的,房管部门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新竣工楼房,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公安机关提供总平面规划图纸及相关验收合格手续,并提交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正式编号通知。没有公安机关的门楼牌号码正式编号通知,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门楼牌的正式编号与预编号应当保持一致,若该规划区内整体调整较大而使原门楼牌预编号需要变动的,应及时通知规划、房管等部门。
  (三)本办法实施前,没有取得公安机关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工程,门楼牌的编置按本条(一)、(二)项规定办理。
  (四)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或道路延伸而需要变更门楼牌,应当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新路名或道路规划平面图纸,经调查摸底统计后,向道路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变更对照表,并通知需要变更门楼牌的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房管、邮政、通讯等相关部门、单位。
  (五)拆迁房屋门楼牌需要撤销的,被拆迁单位应在市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之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门楼牌号码的相关手续,经查询档案资料属实并依据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出具的房证注销证明后,向被拆迁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注销通知。没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注销证明,公安机关不予撤销门楼牌号码。
  门楼牌的编置、变更及撤销通知,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发。门楼牌的安装,公安机关应自收取门楼牌工本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装到位 。
  第二十三条 门楼牌费用的收取:
  (一) 设置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款项全部用于门楼牌管理与制作、人员培训、表册印制、计算机维护及消耗材料所需开支。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院落门楼牌工本费由所有权人交纳,未交付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三)现有房改房、原开发公司倒闭而使房屋无门楼牌的以及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和道路延伸而变更的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四)本办法实施前的门楼牌的种类、规格、式样及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应予以更换,所需重新制作门楼牌的工本费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维护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而重新设置门楼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后1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楼牌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二十六条 门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保护门楼牌人人有责,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楼牌的,应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及毁坏、盗窃门楼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威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威海市现行门楼牌的规格








附件:

威海市现行门楼牌的规格


  1.大门牌的规格为600MM/400MM,小门牌的规格为150MM/90MM,旁门门牌的规格为150MM/50MM,临时门牌的规格为180MM/120MM。
  2.楼房号牌的规格为900MM/500MM,居民楼单元号牌的规格为250MM/130MM,楼内户号牌的规格为70MM/40MM。
  3.大栋(排)号牌的规格为750MM/250MM,小栋(排)牌的规格为500MM/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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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13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外企业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直属企业、省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审批业务。

第二章 审批事项的条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员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机动作业而采取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二)长途运输、押运人员、出租车驾驶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

  (三)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员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

  (四)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五)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第九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岗位,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十条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周期内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第十一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审批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部分工种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定。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工种(岗位)职责、工作特点和作息时间安排、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实施方案应向本单位员工公示5日,并提交反馈意见;

  (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名册;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申请的工种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提交上期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报:

  (一)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且需继续实行的;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四章 审批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区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并处理特区内下列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一)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二)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三)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四)特区内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

  特区内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除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特区外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超出国家标准的有毒有害岗位和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批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审核。即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书面审查;

  (二)实地核查。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实施现场调查;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方式。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初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人数占用人单位员工总人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实地核查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

  (三)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意见;

  (五)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设定有效期。

  有效期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设定。对初次申请的用人单位,实行有效期一般为1年;对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若上期实施情况良好,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再次审批的实行有效期可延长为2年。

  对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深圳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初次申请可准予2年的实行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名称、实行期限、实行起止日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及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审批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有关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审批决定书,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要求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明确实行的工种岗位,并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时制度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劳动行政部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用人单位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已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未按劳动行政部门的决定要求安排员工生产和休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批准实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档案保管和统计报告制度。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文件材料归档保存,保管期限10年。各区劳动行政部门按月填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统计表》,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中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准予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工种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劳社〔2004〕88号)同时废止。



印发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33号




印发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家、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直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按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聘和特殊招聘(以下简称“特招”)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第五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 编制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公告;

(三) 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 考试;

(五) 体检;

(六) 考核;

(七) 聘用。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

(一) 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经费性质、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 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 招聘方式、范围及对象。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方法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 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 报考行政管理岗位及工勤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市外报考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科);

(五) 身体健康;

(六) 经市人事局审定同意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免笔试,由市人事部门组织人才测评后直接进入面试。

(一) 由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或经市人事局批准到全国重点高校统一招聘引进的本科毕业生;

(二) 因岗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聘的人员;

(三)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人员;

(四) 中级职称人员。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考试,用特招方式,直接办理进入手续。

(一) 本市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 市直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和非经费自给单位向经费自结单位流动的人员;

(三) 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 选聘的单位领导;

(五) 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六) 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招聘公告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在办理进入手续时予以复核。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素质与能力。

第十四条 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分数线由市人事局划定。

第十五条 面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出面试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定;

(二)组织命题;

(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超过每组考官总人数的50%,其余考官从有关部门和相近行业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面试对象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岗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可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如教师试讲、医生的病例判断、处理或操作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面试结束后,招考单位在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岗位人数等确定体检人选,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凡参加我市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笔试合格未被录(聘)用的人员,其笔试成绩从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空缺的招聘岗位或在非统一招聘期间需补充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经市人事局同意,可在此类人员中,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聘。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十九条 体检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需要复检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体检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第二十条 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考核主要考察报考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对体检、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经市人事局同意可在总成绩合格者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聘。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含经人才测评直接进入面试方式)聘用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持《肇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核表》和所需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通过特招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按以下程度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持特招书面报告、《肇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

(二)经核准后,由市人事局发出特招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对特招通知书所列人员进行测评、考核、体检;

(四)用人单位持《肇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核表》和所需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签定《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执行合同中如有争议,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及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试用期。其中,新参加工作和从事工作不满1年以上的新聘用人员,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新聘用的人员工作期满1年后年度不合格的,视其表现情况,可处长试用期取消聘用资格。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拟招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人事部门在招聘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按编制限额、招聘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员的,由市人事局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报考和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考聘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较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九条 报考人员对有关处理不服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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