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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关于公布“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20:25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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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关于公布“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4}299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公布“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告
  为防止和减少工业产品对环境的危害,统一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现公布“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


  本技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使用环境标志的申请时间及程序另行通知。

  附件: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HJBZ001—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低氟氯化碳(CFCs)家用制冷器具


  HJBZ002—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CFCs)气溶胶制品(发用摩丝、定型发胶)

  HJBZ003—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铅车用汽油

  HJBZ004—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BZ005—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纸(厕用)

  HJBZ006—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真丝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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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债务人的钱财抵债是否构成盗窃罪

李崇军


  案情:

  胡银水欠王长江人民币10000元,经法院调解,胡应于2003年7月10日前清偿完毕。履行期限界满后,胡未主动清偿,王长江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多次执行也是毫无效果。2003年12月17日中午,王路过许胡住处时,顺便进入许胡的屋内欲向胡要钱,但王进屋后见房内空无一人。王便来到胡的卧室,用室内的一把镙丝刀撬开一抽屉,发现里面放有人民币7000元,便悉数拿走。王回家后,当即将这一情况打电话告诉了法院的执行人员和胡银水,称用该款抵债。后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长江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长江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1、王某趁许胡银水家中无人之际,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2、王某在客观上已非法占有了胡某的人民币7000元,属数额较大。3、王某和胡某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王某若发现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向法院报告,由法院执行人员予以扣押,而决不能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非法占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有:
1、要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王长江在自己多次追索和法院多次执行未果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窃取了胡银水的人民币7000元,但其及时电告了胡某和法院的执行人员,说明用该款清偿与胡某的债务。王某窃款后及时打电话说明情况的行为,足以说明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且其所窃款额并未超过其债权数额。
2、盗窃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来说,就是盗窃行为人的行为会给被害人(失主)造成财产损失。而就本案而言,胡某所欠王某人民币10000元分文未给,胡某对王某负有法定的给付义务。王某所窃款项用于抵偿胡某的债务后,胡某的债务数额减少至3000元,对胡某来说,亦即已偿还王某的7000元,王某的窃取行为未给胡某造成任何损失,胡某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任何侵害,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当然,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并不意味着具有合法性,相反,其违法性是肯定的,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12日在塔林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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