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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01:15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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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蔡晓明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建设“开拓、透明、高效、诚信”政府的总要求,为增加政府行为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方便市民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有权根据本办法申请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政务有关的信息。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档案局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办法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第六条 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周知性公文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五)政府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置依据;
(七)行政许可事项;
(八)政府机关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对象资格、办结时限、联系方式和示范文本;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招投标情况,土地出让情况;
(十二)政府机关领导成员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四)宏观经济基本情况;
(十五)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十六)政府重大活动和结果;
(十七)政府机关工作的社会监督途径;
(十八)政府机关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未在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该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政府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政府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也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九江网”,www.jiujiang.gov.cn)、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和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专刊;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电子阅览室、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五)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实施公开行为。
对于需要在“中国九江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按规定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十八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议考核;
(二)在政府机关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民主议政日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政府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主动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维护其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四)未真实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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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在工商联会员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劳动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在工商联会员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业联合会:
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大批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
能力。”据此,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发〔1995〕15号),明确了新时期工商联的性质、任务、作用和职能。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同时,也是中国民间商会,是中国共
产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会员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华侨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部分乡镇企业,工商联承担着对他们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任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是工商联的重要职能之一。目前,全国的工商联会员总数已有90多万。从发展趋势看,会员总数还将不断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联的协作,更好地发挥工商联在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在工商联会员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的制度,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这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要,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各地工商联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在工商联会员(包括会员企业的从业人员)中广泛宣
传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作用和要求,并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会员培养实用人才,促进企业提高整体素质。
各地工商联要按照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和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的精神,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经当地职业
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统一的合格证书。
具备条件的工商联企业会员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鉴定工作。
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工商联的教育培训事业单位为其会员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实体开展工作,加强宏观调控指导,并提供服务。各地工商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培训规划,协调关系,推动实施,对其会员举办的职业培训实体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地工商联会员举办的职业培训
实体的开办、审批、撤销,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506号)执行。
三、各地工商联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应继续贯彻执行“适应需要,发挥优势,联合协作,讲求实效,开拓前进”的方针。在加强业务、技术培训的同时,要把爱国、敬业、守法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的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计划,认真讲授。要勤俭办学,注重质
量,创造并保持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联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有关会议可相互邀请参加,交流工作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和工商业联合会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加强协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下属组织执行。有关开展工作的情况和经验,望及时报送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和
全国工商联宣传教育部。



1995年12月2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肃查处假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名义进行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肃查处假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名义进行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湖南省郴州市所谓“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组委会”假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名义向全国企业发出进行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的通知。从通知内容看,既有假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公章,又有假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兼商标局局长的签名,并且向每家企业收取报
名费1600元,大肆骗取钱财,情节极为恶劣,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败坏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声誉。
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力量,依法严肃查处此案。必要时,可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对诈骗者采取冻结帐户等措施,防止其转移资金,使受骗企业遭受损失。
在查处过程中,请随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如有必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派人前往协助。案结后,请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98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组委会”散发的两份材料(略)



19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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