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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与公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09:25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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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与公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与公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做好我厅科技行政许可工作,特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与公开工作(试行)办法》。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与公开
工作(试行)办法

一、科技行政许可的申请
第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省科学技术厅的名义统一实施科技行政许可。省科学技术厅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科技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科技进步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科技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条 申请科技行政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省科技行政部门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申请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科技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三条 科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由申请人到省科技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各科技行政许可的责任处(室、局)应当根据各处工作条件和行政许可的性质,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科技办公场所提出科技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科技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二)代为提出科技行政许可申请、递交证据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科技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定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科技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科技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第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专门部门负责统一受理。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受理部门为省知识产权局;
(二)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受理部门为成果技术市场处;
(三)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对外学术交流、出口,受理部门为成果技术市场处;
(四)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受理部门为成果技术市场处;
(五)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前置审批,受理部门为政策法规处。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科技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科技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科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五)申请事项属于科技行政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科技行政许可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科技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依据第七条第(一)、(四)项规定作出告知的,应当制发相应的《科技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并加盖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九条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都应当出具加盖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作出受理决定科技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科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1)。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科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制发《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2),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科技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自接受符合要求的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科技受理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收到信函之日为申请之日;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收到有证明效力材料之日为申请之日。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在申请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科技行政许可申请的,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许可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科技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以信函方式送达。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的公开
第十三条 科技行政许可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方式等,在统一受理的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外网上,建立并逐步完善科技行政许可专栏,实现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公告科技行政许可决定。
四、附则
第十五条 关于科技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公开工作事项,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行政许可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3/475741375_00000000.doc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3/475741390_00000001.doc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3/475741406_00000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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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进一步做好统计软件规范化工作,根据统计工作和信息化发展建设的需要,经多次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试行)》。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试行)》是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的框架性标准,目的在于约束、规范统计系统内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使相关软件遵循统一的标准,避免重复开发,节约统计系统内的建设资金,从根本上减轻基层负担。



  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实行。



  附件: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试行)



  另附国统办字[2004]71号《关于规范使用统计应用数据处理软件的通知》供参阅。




附件: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是指专门用于统计调查数据处理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统计调查数据处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基本功能是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必须具备的功能和完成这些功能的基本步骤。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必须满足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功能模块,是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中具备相对独立地完成统计数据字典的描述,统计数据录入表格的设置、统计数据的处理(录入、审核、汇总、制表)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各主要功能模块应相对独立而又集中统一。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各主要功能模块应以统计数据字典为核心,各主要功能模块的处理程序要和相关的统计业务流程相对独立,即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整体或模块的升级、维护不应影响其在统计业务中的应用。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分为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通用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和仅适用于个别单位的定点开发的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中国境内各级统计机构应用的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保证统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统计数据字典的描述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具备定义数据字典的功能。数据字典的定义必须满足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数据接口规范”中关于数据字典的要求。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或应用系统应该能够创建统一标准的各种统计调查表的数据字典,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描述数据字典的功能
可描述数据字典的标记、名称、注释及数据字典中包含的级、记录、数据项和值的含义名称等。
描述级的功能
可描述数据字典中级的相关属性,如标记、名称等。
描述统计调查表标识项的功能
可描述统计调查表或调查问卷中能够唯一地识别调查表或问卷的数据项。
描述记录的功能
记录通常对应于调查问卷的某个部分而且由一组相关的数据项组成。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描述统计调查表或调查问卷中相应的记录、记录的类型及记录的属性,如记录的标记、名称、类型值、必须事项 、最大数等。
描述数据项的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描述统计调查表或调查问卷中相应的数据项,数据项的属性,如名称、标记、长度、数据类型、数据项的类型、数据项在记录中重复的次数、数据项中的小数位等。可描述数据项的子项、数据项的值或值集,描述方法要简单直观,可以进行多值集描述。
第三章 录入表格的设计、数据录入的操作
录入表格的设计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根据统计数据字典生成默认的数据录入表格,能自动生成将所有数据字典的数据项放入表格的数据录入应用程序。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通过拖曳的方式生成一个或多个数据录入表格。可设置拖曳的属性,如数据项带标记还是名称,花名册的显示方式等。数据录入表格可按照统计报表的样式建立,达到录入界面所见即所得的要求。数据录入表格中可包含文本、矩形框、数据项、花名册。可设置数据录入表格、文本、花名册的属性。可设置数据录入表格中数据项的属性,如修改数据项对应的显示文本、数据项的跳转对象、持久性数据项、顺序数据项、保护性数据项、大写数据项、镜像数据项,是否使用回车、超界强行通过等。提供方便的排列数据项、文本的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提供录入属性的定义。提供标记已选数据项的功能。可进行数据录入顺序的修改。可进行数据录入选项的设置,如确认观察单位结束、允许部分保存、要求按回车键、超界强行通过等。可进行数据录入方法的设置,如操作员控制或系统控制。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方便的描述数据录入逻辑的功能,方便的数据录入时审核规则的编写功能。数据录入时录入逻辑或审核规则的编写要实现调查问卷级、级级、记录级、花名册级、数据项级,且可以标记哪些有审核或录入规则。要提供录入前和录入后录入逻辑的实现规则。
数据录入的操作要求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简单、易用、独立的数据录入操作模块。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提供在数据录入中五种不同的操作模式或状态。它们分别是:

添加 录入新的观察单位。
修改 修改已经录入的观察单位。
验证 通过复录的方法验证已经录入的观察单位。
暂停 暂时停止添加、修改或验证观察单位等录入工作。这时,为收集统计数据而设定的定
时器也会暂停。暂停用于打算在临时停止工作后从停止处继续的情况。
停止 在停止状态,不能进行添加、修改或验证观察单位,这时,看不到任何表格。

当添加、修改或验证观察单位时,一个录入表格就会出现在屏幕上。表格包含数据字段和文本。表格可以大于实际的屏幕区域,为确保正在录入的字段能够在屏幕上看到,表格会自动滚动。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数据录入模块可由若干录入表格组成。在完成一个表格后,下一个表格将会出现。如果从一个表格的第一个字段回退,前一个表格就会出现。数据录入过程中,光标会按照由应用程序定义的顺序和规则从某个字段移动到下一个。某些字段不能被输入,这种字段以暗灰色出现。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符合录入操作人员键盘录入的习惯,可记录录入操作人员的日志信息。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支持读取外部数据文件,并可以将录入的数据写入外部数据文件。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边录边审的即时审核编辑功能,即可以按照定义数据录入表格时描述的录入规则、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在录入时即时审核编辑,也可以在录入完成后在修改状态进行交互式编辑。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便捷的屏幕切换键,字段间的移动键、表格间的移动键、花名册的移动键等。
第四章 编辑规则的编写和执行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强大的可描述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中传统报表规定的报表逻辑审核关系的功能。支持基层表式的登录性检查、记录结构检查、指标的范围检查、指标间的一致性检查,指标间的逻辑跳跃检查等。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可动态编辑数据的功能。如数据的自动修改、冷校、热校等。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可调用外部相关文件的功能。如获取外部文件的内容等。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自定义编辑顺序的功能。如自定义逻辑代码执行的顺序等。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可生成编辑报告单的功能。如按照一定的格式生成数据的编辑报告单等。编辑报告单要记录处理数据的总体情况,错误数据的情况,各类错误发生的频率等。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近似自然语言的编辑语言,支持上述功能的实现。提供编辑语言的预编译和调试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支持编辑语言在数据录入时和数据录入完成后的批量执行功能。
第五章 统计数据汇总处理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强大、方便的数据汇总功能。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必须提供统计汇总报表的保存和打印输出功能,保存、打印输出的统计汇总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保存的统计汇总报表至少有ASCII标记分隔文件、HTML文件两种类型。
复合指标的创建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已有统计指标(数据项)的复合功能,即生成新的指标。如按一定的条件生成新的指标,按统计关系表达式生成新的指标等。
生成频率分布表的功能
频率分布表显示数据字典中的具体数据项在数据文件中的值的分布。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以通过指定一个数据项为行,没有列的交叉表,来得到该数据项的频率分布。频率表可以有值和/或加权。频率表可以范围定义。使用总计或列来得到百分比。
生成交叉表的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以通过拖动所需的字典数据项并将其拖动到表上,来得到交叉表,并自动生成交叉表的表标题、列标题、行标题。可以定义表的范围,定义表的地区,选择想要制表的值数据项,选择需要加权的数据项,修改标题(如果需要的话)。
生成复杂汇总表的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以通过拖动多个所需的字典数据项并将其拖动到表上,来得到复杂的汇总表,并自动生成汇总表的表标题、列标题、行标题。可以修改标题(如果需要的话)。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以对汇总表进行按列或行组合排列。
第六章 总体风格与数据输出
总体风格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为图形化用户界面,界面直观,对用户透明,即用户接触软件后对界面对应的功能一目了然。软件的各功能模块间应保持界面的一致性,如字体、标签风格、颜色、术语、显示错误信息等方面确保一致。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遵循鼠标与键盘对应的原则。提供的菜单项、快捷键在各模块中的语义要保持一致,要尽量和Windows及其应用软件中的快捷键一致,如新建(Ctrl-N)、打开(Ctrl-O)、保存(Ctrl-S)、打印(Ctrl-P)、撤销(Ctrl-Z)、恢复(Ctrl-Y)、复制(Ctrl-C)、粘贴(Ctrl-V)、剪切(Ctrl-X)、查找(Ctrl-F)、关闭(Ctrl-F4)、退出(Alt-F4)、缺省按钮/确认操作(Enter)、取消按钮/取消操作(Esc)、帮助(F1)等。
输出格式
制表符分隔----此格式在文本文件(.TXT)中用制表符分隔每个数据项,第一行文本是用制表符分隔的每个数据项的标签,此格式用于输出数据到各种软件如电子表格(spreadsheets),文本处理工具(text processors),数据库(databases)。

逗号分隔----此格式在文本文件(.CSV)中用逗号分隔每个数据项,第一行文本是用逗号分隔的每个数据项的标签,此格式用于输出数据到各种软件如电子表格(spreadsheets),文本处理工具(text processors),数据库(databases)。
数据项的选择
可选择所有数据项,也可选择部分数据项。
输出方法的选择
输出不同记录类型的数据项到一个文件----从所有记录类型中选择的所有数据项都被放在一个数据文件中,所有观察单位都被放在一个数据文件中。
输出不同记录类型的数据项到不同文件----对于每一个选择了数据项的记录类型都有一个文件,仅该记录中选择的数据项写到对应的文件中,如果一个观察单位一种记录类型有多个记录,则在输出文件中有多个该类型记录,此选项输出的文件的各个数据项之间只能用制表符分隔。

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2月24日,劳动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扭转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多、尘肺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各级劳动部门相继建立了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为对技术中心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现颁发《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望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发挥国家矿山安全卫生监察作用,指导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开展技术监测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是为矿山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同时承担同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授权的技术监督和部分监察工作。
第四条 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有与所开展的矿山安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领导成员应由熟悉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政策水平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的人担任。
(2)应具有开展矿山安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相应设备、仪器和设施。
(3)应有保证技术监测检验工作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应措施。
(4)必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包括职责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可以包括:
(1)逐步实施对本省矿山常用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和个体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出厂进行安全卫生性能检验并发放生产许可证。
(2)对地(市)技术中心进行工作质量监督和必要的业务指导。
(3)对省属国营矿山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卫生培训考核并出具安全资格评语。
(4)统筹全省矿山工业卫生监测工作。
(5)进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资料、情报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和编辑出版工作。
第六条 地(市)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可以包括:
(1)对本地(市)内生产和建设矿山在用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卫生性能进行检验。
(2)对本地(市)内生产和建设矿山的采掘系统、通风系统、提升系统、供电系统、运输系统、防灭火系统、防治水系统、矿图和露天矿场边坡稳定等进行检验。
(3)对本地(市)内生产和建设矿山进行粉尘、噪声、振动、地热、氡子体、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它物理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4)对乡镇矿山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卫生培训考核,并出具安全资格评语。
(5)从事矿山安全卫生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 县(市)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验站以对乡镇矿山实施安全卫生技术检验为主。其工作范围由地(市)技术中心确定。
第八条 对各产业部门已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劳动部门可授权开展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工作。其工作范围由劳动部门与产业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技术中心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其业务工作由同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上级技术中心指导。中心主任可由同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技术人员均须持有省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审查颁发的专项监测检验资格证书,方可独立主持监测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进行监测检验工作后,要写书面报告,报告的技术数据要科学、准确,要对其结论负责。企业如对报告有异议,由同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仲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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