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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8:07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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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废止)



1999-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工商消字[1999]第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抓紧抓好,使广大消费者天天过上“3·15”,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优异成果迎接建国五十周年,迎接二十一世纪。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单位活动方案及有关活动情况请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联系电话:68028473。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方案(略)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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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8]27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二)拆除期限;

(三)拆除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八条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8〕1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意见》(南委发〔2008〕1号)精神,经市政府审定,现将《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项目推动战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南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意见》(南委发〔200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2008年重大项目表》(南府办发〔2008〕13号)中的市级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今后每年公布的市级重点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健全组织机构。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金协调组、检查督导组、宣传报道组4个工作机构。办公室由市发改委牵头,从市招商、财政、经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环保、重点办、统计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综合情况的收集、分析及项目规划、协调、审批等工作。资金协调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从市发改、财金办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检查督导组由市委目标督查办、市政府目标督查办牵头,从市监察、发改、招商、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度。规划表中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业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第二责任人。市级有关领导同志负责相关项目的检查、督办和协调。

第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简化审批程序,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市发改、招商、财政、经委、规划、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环保、重点办、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努力营造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扶持制度。市、县财政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国土资源部门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七条 建立项目推进情况报送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定期收集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重大事项随时上报。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月1日前汇总上报有关领导同志。

第八条 建立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制度。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一次实施项目推动战略情况汇报,研究项目推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每半年召开一次项目推动工作会议。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以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为依据进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考核对象为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考核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将建议调整计划于当年三季度末前报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由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年度目标进行调整,当年考核按调整后的工作目标执行。

第十一条 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半年进行目标考核初评,年底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对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级部门、业主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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