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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07:16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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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6]2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湖南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使用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建制村到国、省、县、乡道公路路面硬化;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一村一路,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乡级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交通、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交通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九条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考核、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建设,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特殊路段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抗折强度不低于4.0mpa。路面宽度在4.5米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状况,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交计统字〔2003〕81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的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地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涵数量应根据公路排水和农田排灌的需要设置。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四条 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应进行一阶段施工图简易设计,设计文件由各县、市、区公路所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抄送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报市交通局备案,市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明细表汇总报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大、中桥和隧道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报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实施通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程序:

(一)与乡、村衔接,落实建设意愿和自筹建设资金;

(二)编制下年度建议计划;

(三)县、市、区公路所对项目进行勘测设计;

(四)县、市、区交通局对设计进行批复;

(五)组织路基验收,确定项目业主;

(六)依法确定施工队伍;

(七)确定项目监理人员;

(八)县、市、区交通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九)组织施工与竣工验收;

(十)整理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按照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由县、市、区交通局提出意见,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公路局。

第十八条 通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打捆申报,由省发改委进行一揽子审批。列入农村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建设业主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项目能够在申报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成。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通畅工程计划优先安排通村公路中的县道、乡道,重点是从乡镇所在地连接三个及以上行政村的唯一出口路的县、乡、村道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将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和资金计划下达给各县、市、区,工程项目必须在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凡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项目,必须提前一年完成路基改造任务,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通畅工程项目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招投标项目需报县、市、区发改委批准,由业主单位依法组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中标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示。招标定标方式采用“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参与通畅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施工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施工经历。



第六章 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湖南省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努力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岳阳市分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分站)负责,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质量监督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还要采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村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或者由项目业主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村公路项目,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参建干部和村参建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工程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农村公路改造项目也可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同时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质监分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及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应由市交通质监分站监督,并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处设立公示标牌并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

第二十八条 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县、市、区应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向当地交通局、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质监分站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每月26日将截止25日的当月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到位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地方公路管理处,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每季度对全市通畅、通达公路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季度末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省及市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已纳入省规划尚未实施的项目,国家及省补助资金为30万元/公里(平江县为33万元/公里),市政府补助资金4万元/公里,县财政补助资金1万元/公里。

第三十六条 通畅工程(水泥路面)中的村道,国家及省资金补助标准为10万元/公里(平江县为12万元/公里),通畅公路中的县、乡道在村道补助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公里。

第三十七条 通畅工程中,县、乡道市财政按1万元/公里补助,村道市财政按0.5万元/公里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通畅工程中不足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

第三十八条 通达工程国家及省资金补助标准为4万元/公里(平江县为6万元)。补助经费全部用于砂石路面铺装、防护、排水及桥、涵工程。路基工程不足资金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

第三十九条 与农村公路建设配套的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国家及省补助资金18万元/站,市、县(市、区)财政各配套5万元/站。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劳的,应由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和市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落实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国省预拨资金到位后,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建设项目完成并经市、省验收后,拨付上述标准的补助资金的余额(县到乡镇公路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于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当年完成里程数量多的县、市、区,市在下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目标考核方面给予奖励。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措施不力,自筹资金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目标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时,核减其相应的建设规模和资金,并将单位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国省补助和市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进度和质量等拨款意见拨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专户。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检测、管理等费用只能在县级配套资金中适当提取。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流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审查费用。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群众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其中:县到乡镇公路按照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计统字〔2005〕471号)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畅通工程中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市交通局以县、市、区为单位,按项目里程的40%比例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的竣工文件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县、市、区交通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并上报市交通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中,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岳阳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发〔2003〕6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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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和配套建设工作,保证车辆畅通和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建设下列规模的公共建筑,均应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饭店(庄)、商店(场);
(二)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舞厅;
(三)建筑面积四千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医院、展览馆、旅店、宾馆、外国人公寓;
(四)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体育馆。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筑,应报市规划局审批,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四条 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面积,包括能提供他人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置和自行车停车位置所必需的面积,不含本单位自用的停车场(库)面积。
标准机动车位,按每车位二十五平方米计算;标准自行车位,按每车位一点二平方米计算。
第五条 凡建设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必须建设的停车场面积,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商店(场)
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每一千平方米设停车场六十平方米。
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每一千平方米设停车场五十平方米。
(二)饭店(庄)
一级以上饭店(庄),每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停车场八十五平方米。
一般饭店(庄),每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停车场七十五平方米。
(三)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舞厅
每一百个座位(定员)设停车场六十五平方米。
(四)旅店(宾馆)
以接待外宾、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的,按每套客房设停车场三平方米计算;以接待国内旅客为主的,按每套客房设停车场一点五平方米计算。
(五)办公楼
省、市机关、中央及外商驻沈机构的办公楼,每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停车场五十六平方米。
其他办公楼,每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停车场四十三平方米。
(六)医院
每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停车场三十四平方米。
(七)外国人公寓
按每套住房设停车场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八)展览馆
每一千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停车场五十五平方米。
(九)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体育场一万五千座位以上,体育馆三千座位以上,含本数),每一百个座位设停车场七十七平方米。
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一万五千座位以下,体育馆三千座位以下),每一百个座位设停车场四十平方米。
第六条 如因场地所限,不能按前条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的,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按同等面积建设地下或多层停车库,或由相邻单位集资联建停车场(库)。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库)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规划局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建设面积。但必须按少建的面积,交纳建设差额费。
第八条 建设差额费标准,按地区建设用地价格计算。建设差额费由市城建联合收费办公室代收,上交市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九条 一九八一年以来建设的公共建筑,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在五年内补建或完善。
第十条 与公共建筑配套的停车场,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不按本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章建设处理。
第十二条 停车场不准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作他用的,应报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4日

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铅期货交易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铅期货交易的批复

上海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申请上市铅期货的请示》(上期交有色字 [2010]228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组织铅期货交易。

二、合约具体挂牌时间在我会批复相关合约后,由你所根据市场状况和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请你所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进一步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确保铅期货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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