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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43:41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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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50号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预防和控制马属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缓冲区以及马属动物运输生物安全通道(以下分别简称无疫区、缓冲区、生物安全通道)的管理,具体区划如下:

  (一)无疫区包括核心区和监控区,核心区为从化市良口镇热水村马术运动场周围半径5000米内的区域;监控区为除核心区以外的从化市行政区域。

  (二)缓冲区包括广州市白云区、萝岗区、花都区、增城市,清远市清城区和佛冈县,韶关市新丰县,惠州市龙门县等与从化市相邻的行政区域。

  (三)生物安全通道包括从化马术运动场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所经105国道、街北高速、机场高速和从化马术运动场到深圳皇岗口岸所经105国道、街北高速、北二环高速、广深高速的道路两侧各1200米范围内以及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为中心周围半径1200米内的区域。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无疫区、缓冲区、生物安全通道的马属动物疫病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的具体管理工作。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检疫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工商、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马属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并在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有关部门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控、检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无疫区、缓冲区、生物安全通道动物疫病防控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州市、深圳市、韶关市、惠州市、东莞市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计划,对马属动物和猪、牛、羊及野生动物、虫媒实施动物疫病监测、控制、净化和管理。

  第六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的马属动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登记并加施标识。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的马属动物应当限制在所登记的区域内饲养;如需迁离饲养区域的,其所有人应当提前3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七条 输入无疫区的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符合无疫区有关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卫生标准。具体卫生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制定。

  第八条 向无疫区输入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照规定报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前3日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经隔离检疫合格或者相关易感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并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按照指定时间从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

  隔离检疫场所设置在缓冲区,具体位置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指定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相关路段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指定通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检查站指示标志,标志格式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设计。

  第十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的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相关疫病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和加施免疫标识。

  强制免疫的病种名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疫区管理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清洗、消毒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第十二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疫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马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因强制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或者实施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采样引起动物应激反应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国家尚未制定相关补偿标准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无疫区、缓冲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有关部门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控、检测、控制和扑灭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马属动物不申报登记,或者未经检疫擅自迁离饲养区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无疫区输入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迁出无疫区或者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检疫,向无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马属动物,包括马、驴、骡等动物。

  本办法所称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包括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脑髓炎(东方和西方)、马梨浆虫病、日本脑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媾疫、伊氏锥虫病、水泡性口炎、马流行性感冒、尼帕病、西尼罗河热、亨德拉病等动物疫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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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2003年3月6日在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各位代表: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大会提出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圆满完成,中央财政赤字控制在预算确定的数额之内
  2002年,是我们国家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热情。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方针和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财政经济工作的各项要求,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在世界经济增长明显趋缓的不利环境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长,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央和地方预算也都圆满完成。
  2002年,全国财政收入(不含债务收入,下同)18914亿元,比预算增加899亿元,比上年增加2528亿元,增长15.4%。全国财政支出22012亿元,比预算增加899亿元,比上年增加3109亿元,增长16.4%。收支相抵,支出大于收入3098亿元。
  中央财政总收入11020亿元,比预算增加374亿元,比上年增加1248亿元,增长12.8%。其中,中央财政本级收入10390亿元,比预算增加348亿元,比上年增加1208亿元,增长13.2%;地方上解中央收入630亿元,比预算增加26亿元。中央财政总支出14118亿元,比预算增加374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支出6756亿元,比预算增加343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362亿元,比预算增加31亿元。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3098亿元,与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预算赤字3098亿元持平。
  地方财政总收入15886亿元,比预算增加582亿元,比上年增加2081亿元,增长15.1%。其中,地方财政本级收入8524亿元,比预算增加551亿元,比上年增加1320亿元,增长18.3%;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7362亿元,比预算增加31亿元。地方财政总支出15886亿元,比预算增加582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本级支出15256亿元,比预算增加556亿元;上解中央支出630亿元,比预算增加26亿元。地方财政收支保持平衡。
  另外,中央财政债务收入5679亿元,与预算持平。其中,用于偿还国内外债务本金2563亿元,弥补当年财政赤字3098亿元,补充中央财政偿债基金18亿元。2002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999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999亿元。
  上述预算执行数字,在中央和地方决算编制汇总后,还会有些小的变化。
  过去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预算和财政工作目标,努力开拓,顽强拼搏,认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大力整顿财经秩序,各项财政工作进展顺利,较好地促进了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狠抓增收节支,确保了圆满完成预算。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我曾报告,2002年预算执行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在收入方面,主要是增收的特殊性因素减少,而减收因素又比较多,比如: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关税总水平由15.3%下调到12%;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4‰(A股)和3‰(B股)统一降为2‰;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由7%下调为6%;停止实施国有股减持政策等。在支出方面,一些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增加,必须予以保障。预算执行过程中,部分收入项目的执行情况比年初预计的还要困难,致使财政收支尤其是中央财政收支,一度出现收入增长大大低于预算、支出增长大大高于预算的严峻局面。针对这一形势,2002年5月份,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增收节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一系列增收节支的要求和措施。2002年9月份,为了巩固和发展全国财政收支情况渐趋好转的势头,国务院再次召开了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增收节支工作的措施和新要求。财政部密切跟踪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财政系统分析、研究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变化趋势,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督促检查各地的增收节支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对此也十分重视,迅速制定和落实行之有效的措施,堵塞收支管理漏洞,消化部分减收增支因素,使全国财政收支形势进一步好转。2002年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增长3.4%,全国财政支出增长23.9%。二、三、四季度,收入增幅分别提高到14.4%、14.3%和27.3%;支出增幅分别降为13.6%、17.3%和14.7%,从而保证了全年预算的圆满完成。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2002年中央财政超收收入374亿元,用于增加公路建设支出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情况,已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书面报告。地方财政超收收入由地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解决欠发工资等。
  调整支出结构,确保了各项重点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各地区、各部门在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的同时,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支出。一是向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倾斜,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产、生活问题。在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低保”工作的基础上,从2002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重点照顾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次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优抚待遇和建国初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退休待遇水平;为支持87户国有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保障这些破产企业涉及的38万职工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及时安排了补助资金。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与此同时,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管和监督,改进了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健全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改革试点省份达到16个。此外,还积极参与并支持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辽宁等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试点工作,促进了改革的顺利实施。据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基本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1998年底的184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2060万人,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促进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农民负担平均减轻30%,有的地方还要多一些。这项改革被广大农民誉为“德政工程”。2002年,中央财政为此给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达到245亿元,保证了试点地区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支持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对稳定和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农村经济关系,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2年全国财政用于支援农村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方面的支出达到1088亿元,比上年增长18.6%。同时,增加了用于农村扶贫、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改善了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维护了农村稳定。三是向科技教育倾斜,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200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72亿元,重点支持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知识创新工程和国家“863”计划,取得了一大批科研成果,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科技整体水平。继续执行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的政策,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了教育投入,2002年全国财政教育事业费达到2640亿元,比上年增长19.6%,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进行了中小学危房改造,促进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其他各项重点支出也得到了较好保障。
  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实践“两个大局”战略构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完善财税体制,缩小地区财力差距,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为此,财政部多次征询地方意见,检查确定基数,完善配套办法,指导督促落实。各地区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讲政治、顾大局,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做出了重大贡献。2002年中央财政因这项改革增加的收入约124亿元,按规定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财政在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了地方财政的资金调度能力;许多地区还积极调整和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加县乡等基层财政的可用财力。这些措施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改善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欠发工资的状况。截止2002年底,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25个已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其余11个虽仍有欠发当年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情况,但数额减少到17亿元,占同期应发工资总额的0.4%,比上年同期减少了48亿元。
  继续深化改革,确保了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财政改革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直接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财政改革,各级人大也加强了对财政改革的督促指导,各级财政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扎实组织实施,推动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2002年,按照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要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等34个中央部门,率先进行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试点,各地也普遍加大了这项改革的工作力度。试点部门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转变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乱收乱罚现象明显减少。2002年中央各部门和省直各部门,都已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了部门预算,部分市(地)、县(市、区)也在积极抓紧这项改革,提高了预算编制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2002年,在推进和规范6个中央部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扩大到了38个中央部门,试点地区也由2001年的2个扩大到9个。同时,在15个中央部门又进行了国库集中收入制度改革试点,从而使其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都纳入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减少了“中转”环节,实现了收入“直达”国库,支出“直达”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1000亿元,比上年增加340多亿元,资金节约率一般在10%以上。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另外,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可以适时监控财政资金运行的“金财”工程,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这些改革,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各位代表:
  回顾过去的五年,与全国其他行业一样,财政工作也取得了新的成绩,国家财政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健全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壮大。2002年,全国财政收入18914亿元,比1997年增加10263亿元,增长1.19倍,年均增加2053亿元。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97年的11.6%,提高到2002年的18.5%,平均每年提高1.4个百分点。二是转移支付规模迅速扩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002年,中央财政本级支出6756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30.7%,如果剔除将国债付息支出列为经常性预算支出这一不可比因素,按可比口径计算为28.5%,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时的1994年的30.3%下降1.8个百分点。说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中央财政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地方。2002年除税收返还3014亿元和体制性补助323亿元外,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4025亿元,是1997年的6.1倍,年均增长43.4%,转移支付绝大部分用于中西部地区,对支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较好地服务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特别是大幅度增加了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农业、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领域的投入,较好保障了国有企业、社会保障、粮食流通、金融等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2002年,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和农业方面的支出,分别是1997年的9.5倍、2.3倍和1.9倍,年均增长56.9%、17.7%和14.2%。2002年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人均基本工资水平,比1998年翻了一番。五年来,中央财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收支矛盾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着眼长远,已积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242亿元,为应对不测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四是财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的方针,认真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累计发行建设国债6600亿元。同时,改革财政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建设国债、税收、贴息等各种财政政策工具,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扩大投资与刺激消费并重,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并重。虽然中央财政因此增加了赤字、债务规模有所扩大,但这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能够承受和控制的,更是值得的。如果不这样做,就不会有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人民生活的明显改善,尤其是建设国债有效地带动了各方面的投入,项目投资总规模达到3.28万亿元,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事实证明,中央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决策,是非常必要和完全正确的。五是财政管理日趋规范,依法理财水平不断提高。五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决议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及其有关机构提出的改革要求,进行了一系列财政改革,并且范围不断拓展,措施不断完善,内容不断深化,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与此同时,财政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形成了以《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规章等为基础的财政法规体系框架,并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要求,严格财政执法。财政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相互促进,把公正、公平、公开等市场经济原则,逐步贯穿到财政工作各方面,推动了财政管理的规范化,依法理财达到了新的水平,对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看到财政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财政收支矛盾仍然比较尖锐。随着财政收入规模的扩大,今后财政收入继续大幅增长的难度加大,而财政支出刚性很强,偿债进入高峰期,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又对财政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收支压力居高不下。二是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做假账、偷逃骗税以及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铺张浪费等现象还比较严重。三是财政改革进展不平衡。完善措施、消化矛盾、深化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四是部分地区基层财政比较困难。尽管中央财政采取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一系列措施,仍有部分地区的基层财政运行比较紧张,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国家规定工资。上述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等措施,着力加以研究解决,争取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清形势,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安排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一年。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程度继续提高,经济发展的活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进一步凝聚了党心、民心,必将为2003年及以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发展还面临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国际经济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部分地区局势紧张,对国际油价和世界经济的负面影响尚难准确预料。国内有效需求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经济自主增长的内在机制还不健全,保持出口较快增长的难度加大,农民收入增长依然缓慢,就业形势严峻,再就业压力加大,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市场经济秩序也需要继续整顿和规范。
  基于这一形势,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3年中央预算安排的指导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严格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继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西部开发、改善人民生活等重点支出的保障力度,一般性支出实行零增长;深化财税改革,整顿财经秩序,推进依法理财。
  按照上述原则,综合考虑影响中央财政收支的主要因素,国务院编制了2003年中央预算草案:
  中央财政总收入11940亿元,比上年增加575亿元,增长5.1%(为便于比较,计算增长率时已按照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六四分享方案对2002年执行数作了调整,下同)。其中,中央本级收入11333亿元,增加598亿元,增长5.6%;地方上解收入607亿元,比上年减少23亿元。中央财政总支出15138亿元,增加675亿元,增长4.7%。其中,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增加445亿元,增长6.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增加230亿元,增长3%。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3198亿元,增加100亿元。赤字加上到期需归还的国内外债务本金支出2956亿元,中央财政债务收入6154亿元,增加475亿元。加上代地方发债250亿元,债务总规模为6404亿元。
  代编的2003年地方财政总收入17105亿元,比上年增加1219亿元,增长7.7%。其中,地方本级收入9168亿元,增加989亿元,增长12.1%;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7937亿元。地方财政总支出17105亿元,增加1219亿元,增长7.7%。其中,地方本级支出16498亿元,增加1242亿元,增长8.1%,上解中央支出607亿元,比上年减少23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20501亿元,增加1587亿元,增长8.4%。全国财政支出23699亿元,增加1687亿元,增长7.7%。
  编制2003年中央预算草案时着重考虑的因素是:
  切实贯彻“两个务必”要求,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实行零增长。2003年需要保障和增加的支出项目较多,中央财政收支矛盾比较尖锐,而目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花钱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3年除重点支出项目外,其他各项一般性支出(不含调整工资的增支)原则上维持2002年的水平,实行零增长。这是2003年中央预算安排确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财政工作深入贯彻务必保持艰苦奋斗本色要求的具体体现。
  政策上调减收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为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再次自主降低关税税率;为促进金融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继续下调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为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再就业,进一步实施和落实相关优惠财税政策。上述政策将影响财政增收。另外,考虑到企业上缴税收受应税产品价格下降等因素制约,从价征收的一部分税收难有高的增长;以前年度有些特殊性增收因素的作用将明显减弱或消失;在分析2002年中央财政收入各项目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2003年中央财政收入增幅安排5.1%。它虽然低于2003年预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却是积极稳妥的。
  继续发行建设国债,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是应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保证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客观需要。2003年发行1400亿元建设国债,其中,1150亿元纳入中央预算,250亿元代地方政府发行。国债资金主要用于续建和收尾项目,并继续调整和优化国债资金使用方向和结构,重点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经济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中西部地区等方面倾斜。
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快速增长,国内可使用的资金比较充裕;市场物资丰富,物价处在较低水平;国际收支连年盈余,外汇储备较为雄厚;2003年的赤字水平和总体债务规模仍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因此,再发行一定数量的建设国债,短期内没有大的风险。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并积极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用发展的办法控制财政风险。
  进一步增加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协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强化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不断缩小财力差距,努力满足基本社会公共服务需要,促进地区协调发展,2003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增加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除税收返还3404亿元和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外,拟安排对地方的转移支付4207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加140亿元。
  加大重点支出项目的投入和保障力度,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一是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中央决定,除国债资金向农村倾斜外,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央财政拟相应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305亿元,比2002年增加60亿元。另外,中央财政还将继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农村扶贫、良种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预算安排,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二是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相应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建国初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退休待遇水平和在乡老复员军人抚恤标准,增加支出84亿元;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翻一番政策,增加支出46亿元;落实再就业补助政策,增加支出47亿元。此外,拟继续安排企业依法破产补助资金110亿元。三是保障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教育、科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中央财政对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将继续按照有关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安排(含调整工资增加的支出)。同时,考虑到更好地保障公检法部门严格执法,以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和改革监狱管理体制的需要,中央财政拟适当增加这些方面对地方的补助。四是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1999年以来,根据中央部署,已多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对有效改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考虑到要优先解决城镇低收入者的生活困难,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中央决定将原考虑2002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措施,推迟到2003年7月1日出台,预算相应安排调资增支资金。五是增加国防支出。为应对国际形势变化,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领土完整,提高我军在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2003年中央财政拟安排国防支出1853亿元,增长9.6%。六是债务利息支出966亿元,增加284亿元。
  三、积极开拓,艰苦奋斗,确保圆满完成预算
  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03年的经济和财政工作已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和有利条件,积极应对困难和挑战,把各项措施想得周全一些,把各项具体工作做得扎实一些,在认真做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等工作的同时,狠抓以下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预算,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2003年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为政权运转、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一是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继续清理现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执行到期的及时恢复征税,坚决制止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或变相优惠政策的行为,绝不允许任何地方和部门越权减免税收。二是不断规范和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少数私营企业主把个人消费列入企业成本、外资企业虚假亏损等逃避纳税问题,健全税制,堵塞漏洞,规范分配秩序。三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提高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四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强化税收征管,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大力清缴企业欠税,切实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挖掘增加收入的潜力,严厉查处应缴不缴行为,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强化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压缩一般,保障重点”的原则,对工资发放、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不仅预算中要足额安排,还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确保工资发放。除中央财政继续增加对困难地区和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及增资补助外,地方财政也要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增加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并完善工资统发制度,建立健全保障工资发放的有效机制,尤其是着力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问题。二是要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衔接好“三条保障线”。依法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同时,着力帮助解决好老红军、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农村“五保户”的实际困难,切实落实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继续协助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三是要认真落实支持西部开发的各项优惠财税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西部地区加快发展。
  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管好、用好每一笔财政资金。一是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支出预算。2003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增加的重点支出外,其他各项一般性支出实行零增长,地方财政也要按照中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特别是要大力压缩会议、出国考察、招商和各种无实际效果的论坛、研讨会。二是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对国家严禁开工建设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财政停止一切形式的支持。三是积极支持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在节能、设备配备等方面的节支潜力,努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四是财政部门要带头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并敢于管理,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严肃查处各种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行为。
  继续深化财政改革,有效推动财政管理制度创新。要用改革的办法,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更好地解决财政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一是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农业特产税制改革,探索对农业和农民实行补贴的各种有效办法。二是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规范政策外补贴和银行账户管理,改革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三是扩大部门预算实施范围,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四是继续推进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3年中央和地方实行所得税收入六四分成。五是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县乡财政实力,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六是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推动财政管理的信息化。七是大力支持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农村经济、金融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体制改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寓改革于服务之中。
  整顿规范财经秩序,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和诚信建设。依法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群众利益的保护,对在全社会确立和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诚信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整顿财政收支秩序。继续开展税收征管检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收缴情况检查,整顿收入秩序,堵塞收入漏洞;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做好追踪问效工作,严肃惩处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二是深入贯彻《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按照“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要求,大力整顿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强化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行业,逐步建立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推动全行业和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三是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提高财政监督水平。四是加强财政法规体系建设,继续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各位代表:
  完成2003年预算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我们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要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改革,扎实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的规定执行,即:城近郊8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按照京政发〔1995〕13号的文件的规定,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京政函〔1995〕89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
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其中第二、七、九、十条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均改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由你局根据本批复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施行。重新发布施行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原规定;重新发布实施后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修
改后的规定。


(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26号发布,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8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期限改正。
第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
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营业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复安置。
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但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住宅用房安置。
对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安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对因拆迁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纳税收入额,按下列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以营业用房安置的,根据其停产停业的时间给予补助。
以非营业用房安置或按规定不予安置的,给予6至12个月的补助。
第六条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
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危旧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实行鼓励外迁、回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开发建设企业对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单位,应按拆迁协议妥善安置,对自行周转的居民应保证按期回迁。
第八条 原居住在城区、近郊区的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50元。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到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的,自第7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60元。
远郊区、县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动员的房屋拆迁,在本规定实施后尚未超过拆迁期限的,适用本规定;公告或动员的拆迁期限在本规定实施以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199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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