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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28:58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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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7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东莞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路桥收费站点调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辖区内非经营性收费站。
第三条 江南大桥收费站(以下简称省管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其他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以下简称市管收费站)的公路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所有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和各有关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管理单位、有关镇(区)财政分局是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对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收支和还贷负监管责任。
第六条 全市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实施撤并后,项目债务人原承担的债务关系和还款责任不改变,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所设收费站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和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

第二章  车辆通行费的收缴

第七条 新建的收费站可在当地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车辆通行费收入汇缴帐户。原财政部门指定的汇缴帐户,收费站及开户银行不能擅自变更,如需更改,必须报市财政局批准(江南路桥收费站除外)。汇缴帐户只能用于车辆通行费的收入和汇缴,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收费站必须将当天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送存银行汇缴帐户,并于当月的5日、15日、25日(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将截至当天为止银行汇缴帐户上的全部车辆通行费收入及其利息划缴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扣压车辆通行费收入。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对车辆通行费的上缴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并对拒缴、迟缴、欠缴的车辆通行费实行追缴。

第三章  车辆通行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的分配:
(一)独立核算收费项目
1、凤岗镇牛湖收费站独立核算,对过往的所有机动车辆按次征收通行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凤岗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2、江南路桥收费站独立核算,对非东莞籍机动车辆按次征收次票费,同时按其还贷余额占全市总额比例参与全市年票费收入分成,其收取的次票费与年票费分成专项用于偿还该项目的投资本息。
(二)统筹还贷收费项目
除江南路桥收费站和牛湖路桥收费站外,其余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实行统筹还贷。即统筹还贷项目的各收费站收取的次票通行费及年票费,扣除管理费、小修维护费、专项费用等收费站日常运作所需费用及江南收费站年票分成后,按各项目还贷余额占全市总额比例进行利益分成(收费站撤销的项目同样按比例参与收费分成)。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的支出范围:
(一)收费站管理费
统筹还贷项目的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按《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统筹提取。各收费站按次票收入以不高于《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计提管理费标准做出管理费年预算计划,经市财政局、交通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在全市统筹还贷项目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管理费中按月预拨,年终按实结算。结余部分作为公路养护费用全市统筹使用。
(二)公路小修费
公路小修费是指用于收费路段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绿化及公路附属设施等养护所发生的经常性维护。公路小修保养费统一由市财政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财综〔2002〕7号)的规定比例计提,连同管理费结余部分统筹使用。各收费站根据粤财综〔2002〕7号文件规定,按不高于收费收入比例和收费公路里程就低的原则编列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交通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在统筹的公路小修保养费中按实际支出审核划拨,超支不补,结余部分全市统筹使用,专款用于全市的公路养护。
(三)水利基金
纳入市“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应提取的水利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比例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扣除缴入地方国库。
(四)专项费用
专项费用包括收费路段按基建程序报经批准的大中修费用、收费站电脑收费监控系统的购置和维护、中介机构年审费等专项支出。
市管收费站专项费用的使用由收费站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局审核,报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审批。
(五)还贷支出(包括本金和利息)
市财政局按省有关部门核定的还贷基数及各收费站所占分成比例和各收费项目的还贷年度计划,按月核拨还贷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全市非经营性路桥收费总收入扣除管理费、小修维护费、水利建设基金及专项支出后,剩余部分为全市的可偿债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局根据各收费项目应分成比例对可偿债资金进行分成核算,并将核算结果抄送市审计局及各项目业主。
第十四条 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及参与收费公路投资的镇政府(统称收费公路业主)须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车辆通行费还贷专户和一个经费专户,并按管理权限将帐户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车辆通行费还贷专户只能用于还贷支出,经费专户只能用于管理费、专项费用支出,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收到收费站上缴的车辆通行费后,根据各收费站年度预算及各项目业主应分成还贷资金,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还贷资金和收费站管理经费、专项支出拨付到收费公路业主设立的还贷专户和经费专户。

第五章  计划、报表的编报和决算批复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年度收支计划指年度收入计划和年度支出计划,年度支出计划包括管理经费、公路小修保养费、应还贷资金、收费路段的大中修费用及其他专项费用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七条 市管收费站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计划,并报市交通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应于年底前下达下年度的收支计划。省管收费站经市财政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审核再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各收费站应按时编制车辆通行费征缴情况统计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天内上报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车辆通行费年度收支决算汇总报表,于年度终了60天内上报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我市下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暂行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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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4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运用办法》)等监管规定,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控制,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者能实质性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形。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规定事后报告。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同一集团内部建立了专业团队的保险公司,仍应当作为申报和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行投资、自担风险,且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二、《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具体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获得备案后,该机构再发行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产品时,按规定事后报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改革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体制机制。

  三、《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国保监会对重大股权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初次申报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合规性审核是指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监管规定中禁止行为等的审核;程序性审核是指对相关事项是否经过研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投资决策等程序的审核。

  四、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等债券。保险机构投资前述债券的发行方式,将纳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中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五、保险公司开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得开展新增投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状况,推进和加强分类监管。

  六、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投资比例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情况,适当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并将出台《资金运用办法》等规定中有待完善的业务规则。在相关规定出台前需办理的事项,可报中国保监会研究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在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不及时编制、更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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